發票報銷白酒怎么處理,某酒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3月份銷售自己生產的白酒15噸開具

1,某酒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3月份銷售自己生產的白酒15噸開具

那是單位換算,100萬元=100*10000元
為什么優質稅35.1萬元是含稅的啊?
2000是怎么來的哈

某酒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3月份銷售自己生產的白酒15噸開具

2,酒類進項發票怎么開如果酒款已付能對方能不能分開開發票我們是小規

小規模納稅人是不能抵扣進項稅的,所以對方不會給你可抵的發票的,可以分開開發票
不需要。小規模納稅人由于不能、也不用抵扣進項稅,增值稅普通發票就可以,即使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用計入“進項稅額”。

酒類進項發票怎么開如果酒款已付能對方能不能分開開發票我們是小規

3,銷售白酒的會計如何處理賬務

你想要了解什么呢?如果是自產自銷就有以下了一般都是銷售產品,購入原料,購買辦公用品,發生業務招待費,計提工資,發放工資,計提各種稅,計提堤圍費,交納上月各種費用,稅;資金不足借款,預付款,預收款,結轉制造費用,結轉成本,結轉損益。如果你是零售商的話銷售產品,購入商品,后面的不要結轉成本與制造費用其它都一樣。
綠光的多一些

銷售白酒的會計如何處理賬務

4,賣了一箱白酒給單位單位要求開具發票報賬

如果想做一個省級的代理,就需要辦理一個公司吧,要不今后的一系列的問題,特別是經濟上的往來問題和大額資金的流向監控等等,應屆大學生創業有優惠政策,除了免些什么辦證的工本費外,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若要長期對外提供發票,二個方法一是到國稅大廳圓開發票,二是辦理稅務登記證后要求領購發票(定額或自開)
你好!不會去注冊個酒業公司?? 酒廠不肯給你開發票??如有疑問,請追問。

5,我公司是銷售白酒的是一般納稅人在銷售過程中我們采取買5贈2

1、無償贈送是要視同銷售的,如果發票上只開5瓶,2瓶直接進銷售費用,你就等著補稅吧;2、正確的處理是: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兩欄,第一欄5瓶,價格按原價,第二欄2瓶,折扣100%,也就是7瓶的數量5瓶的價格,這樣才反映真實情況;3、當然這樣做購買方經辦人就沒有了把贈品私吃的可能,這樣也保證了業務的真實性。
相當于7瓶的酒,收5瓶的錢,折扣率為5/7。例如100一瓶,則先開一行700再開一行折扣200另一種方法是,把7瓶作為一個商品,設置商品名“xx酒7瓶裝”開票是寫1組,金額500

6,我們公司是一般納稅人是代理酒類銷售關于酒類的購入和售出怎

  (一)收到商品時   (a)借:受托代銷商品   貸:代銷商品款   (二)實際銷售時   (b)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   貸:受托代銷商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同時再做(收到委托方開來的增值稅發票)   (c)借:代銷商品款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貸:應付賬款   (三)支付款項時   (d)借:應付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   銀行存款   注意:1、對于分錄(a),是按協議約定金額入賬的,而不是按成本價入賬 的, 這一點和視同買斷情況下賬務處理金額是一樣的。   2、在資產負債表上受托代銷商品、代銷商品款是不列示的,代銷商品款是受托代銷商品的備抵科目,兩科目金額一致,這兩個科目僅在賬上反映,原因是受托方對受托代銷商品不具有所有權,同時又為了便于對受托代銷商品加強管理而這樣處理的。   補充:視同買斷方式,那就等同于自己購進商品:   1、收到商品時: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   2、實際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7,酒類產品的稅務處理

買白酒時,一般是不能收押金的。因為,你把白酒買回后,目的是把白酒賣出去,當你把白酒賣出去時,你是不會向客戶收取瓶子押金的,否則客戶肯定不愿意。也就是說,你繳納的瓶子押金肯定是收不回來的。如果白酒銷售時收取瓶子押金,肯定時瓶子銷售了兩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納稅人與關聯企業之間的購銷業務,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調整其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核定其應納稅額:(1)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2)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的價格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對檢查出的酒類生產企業發生的利用關聯企業關聯交易行為規避消費稅問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可根據本地區被查酒類生產企業與其關聯企業間不同的核算方式,選擇以上處理方法調整其酒類產品消費稅計稅收入額,核定應納稅額,補繳消費稅。對啤酒生產企業銷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關聯企業的啤酒銷售公司銷售的價格作為確定消費稅稅額的標準,而應當以其關聯企業的啤酒銷售公司對外的銷售價格(含包裝物及包裝物押金)作為確定消費稅稅額的標準,并依此確定該啤酒消費稅單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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