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買酒送人開什么發票報銷比較有利
一、實事求是寫,計入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可以按一定比例所得稅前扣除。二、直接寫成辦公用品就可以了。
2,酒類書面申請報告怎么寫啊求救啊
xxxxxx有限公司經銷的進口商品,產地(如日本)“品牌(如日本)”品牌商品啡屬貿易買斷關系,報關、繳稅、衛檢手續齊全,如出現有關國內注冊商標問題由我公司負責。
3,公司因業務需要備白酒一箱 申請該怎么寫
你好!把這款酒買了?申請就以公司為主,馬屁拍起來僅代表個人觀點,不喜勿噴,謝謝。
接待銷售用
問問領導呀
4,如何給酒類專賣局申請書
有必要嗎? 請專賣局的人吃飯,喝酒等!不用自己寫了。有人給你準備的。! 你自己只用準備RMB就OK了。。。
到公文網上有專業的文本格式,自己搜搜
5,酒水提成申請怎么寫
做為餐廳酒水在利潤率當中取到的效果是比較明顯,我覺在這方面首先應該有一個要擬定一個合理的激勵方案去引導員工加強促銷任務,我的意見如下:
1、把酒水計劃定在你完成的銷售的12%-15%內,然后再把他劃分給前堂部每個值臺人員;
2、在規定的銷售任務按正負1%進行獎罰;
3、還有就是從一些高檔酒水設立一定的獎項;(如賣一支200元的酒水,獎1元等)
4、在銷售任務完成的基礎給予一定的名次獎;
6,贈送給供應商的禮品酒憑證怎么做啊要從供應商的賬上過一下怎么
一.贈品與正品需要核算成本的貨品稱其為正品,不需要核算成本的貨品稱其為贈品,二.實倉與虛倉 核算成本的倉庫我們稱之為實倉,不核算成本的倉庫我們稱之為虛倉. 三.調撥單和虛倉調撥單的區別我們在現有系統中存在不同類型的倉庫,因此就存在三種不同的倉庫間調撥業務:1、實倉同實倉之間的調撥業務:這種業務主要處理不同實倉間的貨品調撥,由于實倉是需要核算貨品成本的,因此不同倉庫間的調撥存在兩種情況,同價調撥和異價調撥。2、實倉同虛倉之間的調撥業務:這種業務處理的是實倉和虛倉的貨品調撥,由于虛倉是不需要核算貨品成本的,因此不同倉庫間的調撥只有一種情況,異價調撥,所有從實倉調撥到虛倉的貨品成本單價自動為零;所有送虛倉調撥到實倉的貨品,用戶需要為貨品賦予單價,并作為入庫成本參與實倉的貨品成本核算。3、虛倉同虛倉之間的調撥業務:這種業務處理虛倉間的貨品調撥,由于虛倉是不需要核算成本的,因此不同虛倉間的調撥只有一種情況,同價調撥,所有虛倉間的貨品在調撥前后,單價為零,只對數量進行管理,因此虛倉調撥單不存在成本核算,也不會生成憑證。說完這三種調撥業務,我們再來說調撥單和虛倉調撥單的業務處理區別,調撥單處理第一種和第二種調撥業務,虛倉調撥單處理第三種調撥業務。四.贈品出庫的處理銷售類贈品可能存在兩種業務情況,一種就是贈品本身在虛倉管理,因此贈品無單價,一種是將實倉中的正品作為贈品進行銷售,這類型的贈品有成本,因此需要通過不同的贈品處理形式進行說明。下面就這兩種情況分別說明。1、贈品是存放于虛倉的,無單價,銷售出庫業務;銷售出庫時,贈品通過虛倉出庫,直接通過功能處理,也可以通過虛倉出庫單. 2、贈品是存放于實倉的,有成本單價,銷售出庫業務; 銷售出庫時,贈品通過實倉出庫,也就是說作為贈品的貨品是有成本的,銷售過程中將有成本的貨品作為贈品銷售,銷售出庫應將屬于贈品出庫的貨品作為單獨記錄行編制,并在備注中注明此記錄為贈品,在編制銷售發票引用出庫單時,贈品行的銷售價填零,系統會將此貨品作為正常銷售參與成本結轉,但不參與銷售收入的計算。
贈送借:營業外支出貸: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賬借:應付賬款推廣借:銷售費用
7,酒類流通隨附單申請怎磨寫
一、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關于實施酒類流通隨附單制度的通知》和《云南省商務廳關于簡化酒類流通隨附單發放管理程序的通知》,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酒類流通隨附單》由省商務廳按照商務部要求的式樣統一編號和印制,自制無效。
第三條 《酒類流通隨附單》按照“誰登記、誰發放”的原則發放,市縣區商務局各自負責在本機關登記的酒類經營者的《酒類流通隨附單》發放。
二、使用范圍
第四條 《酒類流通隨附單》是酒類流通溯源制度的重要憑證,僅用于酒類流通過程之中,不得用于企業內部的其他管理。
第五條 酒類生產企業的銷售部門、酒類批發經營者(含批零兼營,簡稱酒類商品供應商,下同)在銷售時,必須開具《酒類流通隨附單》。
第六條 酒類零售經營者(含賓館、飯店、酒吧、夜總會、個體工商戶及其他服務業者等,簡稱酒類商品采購商,下同)在采購酒類商品時應主動索取《酒類流通隨附單》。
第七條 酒類商品供應商、酒類商品采購商在運輸、存儲、調撥酒類商品時要做到一貨(批次)一單,單貨相符,單隨貨走,有單必有貨。酒類生產企業的銷售部門存儲在本企業的酒類商品除外。
第八條 啤酒生產和銷售暫不實行《酒類流通隨附單》制度。藥酒、保健酒及料酒不實行備案登記和《酒類流通隨附單》制度。
第九條 《酒類流通隨附單》為一式三聯,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為售貨單位留存;第三聯為隨貨同行。
《酒類流通隨附單》中“品名”、“規格”欄內填寫酒類商品,不得與其他商品混合填寫。
《酒類流通隨附單》中“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欄內,屬進口酒類應填寫灌裝日期。
三、申領辦法
第十條 縣區商務局每半年(5月、12月)向市商務局申領《酒類流通隨附單》、《云南省酒類流通隨附單領購簿》和調撥單。
縣區商務局申領需提交的資料:
1、首次申領時需提交由單位領導簽署意見和加蓋單位印章的《酒類流通隨附單申領表》和半年需求量測算表;
2、再次申領時需提交由單位領導簽署意見和加蓋單位印章的《酒類流通隨附單申領表》、《酒類流通隨附單發放登記表》(匯總)、半年需求量測算表和已使用的《酒類流通隨附單》存根及調撥單存根。
縣區商務局的申領程序:
1、縣區商務局測算半年用量,準備需提交的資料;
2、縣區商務局向市商務局申報,提交相關資料(一式兩份),由市商務局負責酒類流通管理的科室(以下簡稱經辦科室)受理、測算、初審,交分管領導審批;
3、分管領導審核批準;
4、經核準的材料交經辦科室,由經辦科室按核準數發放,并辦理相關手續;
5、相關資料由經辦科室和申領單位存檔備查。
第十一條 酒類商品供應商在申領《酒類流通隨附單》前,必須先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酒類流通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
第十二條 酒類商品供應商應向本企業備案登記的酒類流通管理部門申領《酒類流通隨附單》和《云南省酒類流通隨附單領購簿》。
酒類商品供應商申領需提交的資料:
首次申領需提交:
1、《酒類流通隨附單申領表》(企業);
2、《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復印件;
3、產品檢驗報告;
4、《營業執照》復印件;
5、生產企業應提供《生產許可證》;
6、單位介紹信及經辦人的有效證件。
再次申領需提交:
1、《酒類流通隨附單申領表》(企業);
2、已全冊使用并交由備案登記機關匯總統計后的《酒類流通隨附單》存根;
3、備案登記機關核發的《云南省酒類流通隨附單領購簿》。
酒類商品供應商申領程序:
1、酒類商品供應商測算全年用量,準備相關資料;
2、向酒類流通管理部門提交相關資料(一式兩份);
3、經辦科室受理申請,對相關證件和申請報告審核無誤和測算合理后,首次申領按照測算的全年需求總量1/4的標準,再次申領按照“存根上繳多少,發放多少”的原則向分管領導提出辦理意見,并交分管領導審批;
4、分管領導審核批準;
5、經核準的材料交經辦科室,由經辦科室按核準數發放,開具調撥單(蓋章有效)并在該企業使用的《云南省酒類流通隨附單領購簿》上登記;
6、相關資料由經辦科室和申領單位存檔備查。
酒類流通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后,無特殊原因必須在兩個工作日內向申請者發放《酒類流通隨附單》和《云南省酒類流通隨附單領購簿》,并開具調撥單。
四、隨附單管理
第十三條 縣區酒類流通管理部門要安排專人負責向上級管理部門進行《酒類流通隨附單》的申領、保管,負責有關審核、測算、發放、登記、存根回收、保管,負責有關資料的匯總、上報工作。 酒類經營者必須指定專人負責《酒類流通隨附單》的領用和保管工作。
第十四條 縣區酒類流通管理部門必須建立《酒類流通隨附單》收發臺帳(《酒類流通隨附單》發放登記表),認真登記領用企業名稱、備案登記證號、領用數量、隨附單起止號、領用日期、領用人簽名、發放人簽名、生產企業的生產證號、主要經營品牌和存根回收情況等。酒類商品供應商必須建立《云南省酒類流通隨附單領購簿》。
第十五條 酒類商品供應商必須如實填寫《酒類流通隨附單》,要求字跡清晰、加蓋印章。酒類商品采購商必須如實核對《酒類流通隨附單》與銷售商的有關證件、所購酒類商品,做到單證相符、單貨相符。《隨附單》無售貨單位蓋章無效。酒類商品供應商、酒類商品采購商必須對所供應和采購的酒類商品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酒類流通隨附單》不得重復使用、轉借、代開、偽造和買賣。
第十七條 《酒類流通隨附單》如有遺失或損毀,必須立即將有關情況、遺失或損毀的單據起止號等報告發放《酒類流通隨附單》的酒類流通管理部門。
縣區酒類流通管理部門應及時對有關情況進行備案,并上報市級酒類流通管理部門。縣區酒類流通管理部門在收到有關遺失或損毀報告后應及時督促遺失或損毀《酒類流通隨附單》的單位在10個工作日內在市級新聞媒體上對《酒類流通隨附單》遺失或損毀情況予以公告,公告費用由遺失或損毀單位承擔。
《酒類流通隨附單》如因特殊原因不能使用的,應及時交回發放單位。
第十八條 凡不執行《酒類流通隨附單》制度的酒類商品供應商、采購商, 一經查實 , 按照《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由酒類流通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并向社會公布;拒不改正的,視情節輕重,處5000元以下罰款,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2008年6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