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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酒的增值稅稅率是多少
白酒應該繳納的流轉稅有增值稅和消費稅:1、增值稅稅率為16%。2、白酒消費稅(包括糧食白酒和薯類白酒)采取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相結合,即從價定率的比例稅率為20%,從量定額的定額稅率為每500克0.5元.【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條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帳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溫馨提示】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2,2噸的白酒要交多少消費稅
銷售白酒的消費稅,是指在銷售白酒的過程所征收的稅額,白酒消費稅是屬于復合計征的。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白酒消費稅定額稅率為0.5元/斤,比例稅率為20%。如果白酒2噸,收取價款是30萬,那么應繳納的消費稅=1000*2*2*0.5+300000*20%=62000(元)
3,白酒的消費稅稅率是多少
白酒的消費稅稅率如下:1、最新糧食白酒的消費稅稅率、糧食白酒、薯類白酒比率稅率、20%、定額稅率、0.5元/斤或0.5元/500毫升。二、糧食白酒、薯類白酒的比例稅率統一為20%。定額稅率為0.5元/斤或0.5元/500毫升。從量定額稅的計量單位按實際銷售商品重量確定,如果實際銷售商品是按體積標注計量單位的,應按500毫升為1斤換算,不得按酒度折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酒及酒精品目相應改為酒。白酒是指以高粱、玉米、大米、糯米、大麥、小麥、小米、青稞、白薯、木薯、馬鈴薯、芋頭、山藥等各種糧食和薯類為原料,經過糖化、發酵后,采用蒸餾方法釀制的白酒。
4,酒的稅率是多少
法律分析:酒的稅率如下:1、白酒20%加0.5元/500克(或500毫升)。2、黃酒240元/噸。3、啤酒。(1)甲類啤酒250元/噸;(2)乙類啤酒220元/噸。4、其他酒10%。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84號,見本刊2001年8期40頁)規定,凡購進食用酒精所用原料無法確定的,其配制的米酒比照糧食白酒征收消費稅,即依25%比例稅率和0.5元/斤(500克)定額稅率計征消費稅。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第五條 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從量定額,或者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計稅(以下簡稱復合計稅)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售額×比例稅率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售數量×定額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人民幣計算銷售額。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5,白酒的消費稅稅率是多少
法律分析:白酒消費稅是屬于復合計征的,白酒消費稅定額稅率為0.5元/斤,比例稅率為20%。稅費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白酒消費稅,是指在消費白酒的過程所征收的稅率。國家為了適當增加財政收入,完善酒產品消費稅,制定了《白酒消費稅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并在2009年7月份開始實行,屆時盡管稅率不變,但稅基改變將使白酒納稅額提高一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第六條 凡從事生產、經營,實行獨立經濟核算,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開業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其他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除按照稅務機關規定不需辦理稅務登記者外,應當在按照稅收法規的規定成為法定納稅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第八條 納稅人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應提出申請登記報告和有關批準文件,同時提供有關證件。主管稅務機關對前款報告、文件、證件審核后,予以登記,發給稅務登記證。稅務登記證只限納稅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轉讓。稅務登記的內容包括:納稅人名稱、地址、所有制形式、隸屬關系、經營方式、經營范圍以及其它有關事項。
6,白酒消費稅稅率
一、酒的消費稅稅率因酒類產品不同有著不同的消費稅率政策,定額稅率和比例稅率不等。糧食白酒(含果木或谷物為原料的蒸餾酒)25%。二、法律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一、調整糧食白酒、薯類白酒消費稅稅率。糧食白酒、薯類白酒消費稅稅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比例稅率調整為定額稅率和比例稅率。(一)定額稅率:糧食白酒、薯類白酒每斤(500克)0.5元。(二)比例稅率:1、糧食白酒(含果木或谷物為原料的蒸餾酒)25%。下列酒類產品比照糧食白酒適用25%比例稅率:——糧食和薯類、糠麩等多種原料混合生產的白酒——以糧食白酒為酒基的配置酒、泡制酒——以白酒或酒精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無法確定的配置酒、泡制酒2、薯類白酒15%。二、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計稅辦法。糧食白酒、薯類白酒計稅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實行從價定率計算應納稅額的辦法調整為實行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相結合計算應納稅額的復合計稅辦法。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銷售額×比例稅率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進口糧食白酒、薯類白酒的單位和個人,都應依照本通知的規定繳納從量定額消費稅和從價定率消費稅。三、糧食白酒、薯類白酒計稅依據。(一)生產銷售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從量定額計稅辦法的計稅依據為糧食白酒、薯類白酒的實際銷售數量。(二)進口、委托加工、自產自用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從量定額計稅辦法的計稅依據分別為海關核定的進口征稅數量、委托方收回數量、移送使用數量。(三)生產銷售、進口、委托加工、自產自用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從價定率計稅辦法的計稅依據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有關規定執行。四、調整啤酒消費稅單位稅額。(一)每噸啤酒出廠價格(含包裝物及包裝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稅)以上的,單位稅額250元/噸;(二)每噸啤酒出廠價格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稅)以下的,單位稅額220元/噸。(三)娛樂業、飲食業自制啤酒,單位稅額250元/噸。(四)每噸啤酒出廠價格以2000年全年銷售的每一牌號、規格啤酒產品平均出廠價格為準。2000年每一牌號、規格啤酒的平均出廠價格確定之后即作為確定各牌號、規格啤酒2001年適用單位稅額的依據,無論2001年啤酒的出廠價格是否變動,當年適用單位稅額原則上不再進行調整。啤酒計稅價格管理辦法另行制定。五、停止執行外購或委托加工已稅酒和酒精生產的酒(包括以外購已稅白酒加漿降度,用外購已稅的不同品種的白酒勾兌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對外購已稅白酒進行調香、調味以及外購散裝白酒裝瓶出售等)外購酒及酒精已納稅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繳稅款準予抵扣政策。2001年5月1日以前購進的已稅酒及酒精,已納消費稅稅款沒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六、停止執行對小酒廠定額、定率的雙定征稅辦法,一律實行查實征收。小酒廠指會計核算不健全的小型業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