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此類股權結構到底是否需要調整
LZ 的表達有問題如果是bvi公司,自然人--實際控制人必須必須在境內設一家公司收購BVI公司持有的境內公司的股權,同時BVI公司要注銷
2,一個公司發行股票后股權怎么變動
首先要進行股份制改革,變成股份公司之后要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進行全面的改革,包括股權結構,組織結構等等,然后可以找一個當地的有保薦資格的證券公司進行ipo的準備工作,條件成熟時向證監會提交ipo的申請如果證監會批準就可以上市融資了
1、發行股份的是上市公司,而非公司股東,發行的是新增股份,屬于股票一級市場的交易;2、股東可以將持有的股份賣出,也可以再買進,但不會新增加公司股份,屬于股票二級市場的交易,所以不是“發行”。
3,送紅股后公司的資產負債股東權益的總額結構并沒有發生改變
簡單舉例:×公司2006年末,股本100萬,資本公積50萬,凈資產合計150萬。每股凈資產=150/100=1.5元/股。假如決定將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紅股),則股本變為150萬,資本公積為0,凈資產合計150萬,每股凈資產=150/150=1.0元/股。實務中也有將盈余公積轉增股本的,道理是一樣的。
每股凈資產是公司的凈資產(也股東權益)除以總股本得到的數字,送股后公司總股本增大,而凈資產還是送股前的那些數,現在用送股前的凈資產來除以送股后的總股本(有點繞口),所以每股凈資產會相應減少。
4,股東結構調整包括哪些方面
由股東大會、董事會、董事會下設的專門委員會、監事會,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等組成。股東結構是指公司的股東持股比例,通常用股權集中度衡量和描述企業的股東結構,如大股東、次大股東、中小股東等;股東結構是治理結構的基礎,描述了公司控制權的配置結果。
你好!分公司不是法人,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設立分公司時不需要有注冊資本,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因此,分公司不存在股權問題。分公司不是二級法人,分公司經理只是負責人,而不是二級法人代表。分公司的經營利潤歸屬于總公司,一般由總公司按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所以說,做個內部合同,約定分公司股權比例是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當然不具有真正法律意義的股東權益。希望采納記得給問豆啊!
5,股權轉讓后企業性質是否涉及變更
背景:A公司(內資企業)與B公司(外資企業)共同設立C公司(外資企業),其中A公司股權結構為股東王三(美國籍華人、A公司實際控股人)和張四,B公司股權結構為王三(美國籍華人,B公司實際控股人)和C公司。目前擬以C為上市主體進行股權調整。問題如下: 一) 擬將C公司持有B公司的股權全部轉讓給王三(自然人),是否會導致C公司企業性質變更為內資?C公司將B公司的股權轉讓給王三,跟C公司的性質沒有關系。不過B公司就變成全外資了。 二) 第一項變更后,王三向A公司增資,是否會改變A公司內資企業性質,變更為外資企業?A公司的實際控股人是王三,且占多數股份,那A就是外資企業,再怎么增資也還是外資企業,為何是內資企業?是不是王三是通過在境內設立的全資外商投資企業控股A公司的?請lz說明。 三) 上述公司股權架構是否在國內已過會企業中有相同類似的案例?不了解。 四) 是否可以不通過上述一、二項變更,就王三(外籍華人)身份作為C公司實際控制人的相關手段和措施? 如果A公司是內資企業(比如,王三通過設立在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全資控股A公司,這時A公司就是內資企業了),那讓A公司占有C公司的絕大部分股份就可以了。
哈哈, 版主說的頗有道理,樓主似乎沒有搞清楚要問什么。
感覺這個問題,樓主自己都有點糊涂1. C和B之間有交叉持股,而且還是跨境投資。2. C轉讓B的股權給王,和C的性質變化有關系么?C的股東又沒變。3. 王向A增資,A仍是外商投資企業,性質有變化么?4. 不知是否有案例。5. 王本來就是C的實際控制人,要變化什么?難道是我理解錯誤了?
主要在循環持股上有問題C一直都會是外資性質
6,公司發放股票股利 百度百科上寫的要改變股東股權的構成結構 老師說
股票股利。
區別與現金股利。是公司分紅的一種方式,分配的是股份。
百度百科的,我沒有看。
但是股東因為成分不同涉及分配范圍不同,所以是有很多區別的。
普遍的是優先股股東和普通股股東全體分配相同比例。那么就是全體股東全體分配相同份額的股票。每個股東的持股比例不變。股份總流通額變大了。股價對應下降。
如果只針對普通股股東分配,那么股份總流通額變大。每個股東的持股比例,應該是普通股東大于優先股股東。按比例股價下降。
反之只針對優先股股東也是一樣。
不過如果只針對某一類別的股東分配,而非全體股東的話,那么股東股權的構成結構——也就是每類股東占總股份的持股比例一定會變。所以就改變了股東股權的占總額的比例。可能會出現排名上的位置變換。這里注意,是可能。
但是實際生活當中,如果你是某一股份制企業(公司)的決策人,你應該不會把分配額度大到影響自己的控股比例的。就是說,假如你占51%股份,有決策權,而分配完之后,你排第二了,沒有第一決策權了,這個好像不能出現這種笑話。
所以你們老師說不會改變。是從實際角度出發。理論角度是可以改變的。
最后,股東權益內部各項金額這個說法不夠準確。金額這個詞用在貨幣概念,股票或股份用市值更加準確。理論上講能夠改變股東所持市值——因為股票變多了。但實際意義上講只是將股份進行了分割,使1變2,2變3之類。跟增發貨幣是一個道理,長期看貶值。股價下跌。
所以現金股利政策要比股票股利更值得人關注。
股東股份構成結構不會因為發放股利而改變
舉個簡單的例子
10股送紅利5元
送你的只是現金 會直接送到你賬戶上你的股票總額并沒有改變
同樣其他人也一樣 大家都一樣 股權結構都不變
只有當股票分紅并且送股的時候股東股權結構才會有改變
舉個簡單的例子10股送紅股10股送紅利5元
股本擴大了一倍 原來的一股變成了兩股
這時候股權結構才變化了
股東權益內部各項金額肯定要變化 因為利潤分配給了股東 這部分是流動資金不影響股權結構
有疑問可以繼續追問
呵呵 希望幫到你
百度的說法不對,發放股利,只會改變你的市場價格,二是減少企業公積,并不影響股東的股權構成,除非采用送、配、轉的股票紅利!
7,公司資金1億年報表利潤3000萬后年上市原始股328元預計上
公司注冊資本如果是1億,后年上市,假如后年凈利潤到5000萬,上市后15元上下吧。
在香港上市的企業,上市當天發行價一般在20元/股左右,估計你可以賺6萬元以上,如果你公司是經營得非常好,很有價值,請你不要小看這3000原始股!原始股最大的價值在于企業價值!
這要看發行股份的規模來定啊! 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的工作程序(一)盡職調查對于改制項目,主要是有限公司成立以來的合法性、企業業務狀況和發展前景,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股本形成過程的合法性從有限公司設立開始,需要關注設立時出資方式(系以現金、實物資產、無形資產等),除以現金出資外,實物資產出資的需要進行審計、評估等相關手續;無形資產出資的需要履行相關手續,如技術認定、評估,以土地出資的需要經過土地評估機構的評估,并需要經國土管理部門的確認(現階段擬上市公司已不允許以商標、商譽等無形資產出資)在有限公司持續經營過程中,會出現增資擴股、股權轉讓等,每一次股權變動時的法律文件(董事會和股東會決議、驗資報告、工商變更登記等)是否齊備,行為是否合法。2、資產形成過程的合法性 有限公司持續經營過程中,主要的經營性資產的形成過程。3、經營狀況1)經營業績的真實性2)關聯交易情況3)財務制度狀況4)財務數據的真實性有限公司情況下,由于監管相對較弱、管理者的管理水平、財務人員的水平等原因,不可避免存在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問題,如民營企業大部分或多或少存在漏稅現象,對此只能從大的方面去把握,具體問題必須聘請注冊會計師對企業進行審計后才能知道。5)特定行業經營的合法性。如醫藥行業,是否具備藥品生產許可證書、藥品批準文號等;房地產行業是否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工程建筑企業是否具備工程建筑資質;通信設備制造企業是否具備入網許可證是否等等。6)公司研究開發能力和核心技術情況7)業務發展前景 需要調閱的資料須為原始資料(二)進行企業規范工作(三)企業聘請中介機構 企業需要聘請財務顧問,負責改制方案的擬定、法律法規咨詢、上市前的輔導、中介機構關系的協調以及相關文件資料的制作等等。同時聘請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評估師和律師協助改制工作。(四)確定改制方案 在財務顧問的主持和統一協調下,會同企業以及會計師、律師共同探討論證改制方案,包括發起人及其出資方式的確定、股本結構設置、財務審計、資產評估、財務制度建立、資產處置(包括非經營性資產的剝離、土地使用權的處置、商標使用權的處置等等)、人事勞資制度建立等等。(五)進行增資擴股或股權轉讓工作 如果企業在需要對股本數量、發起人數量、股權結構等進行調整,或需要引進戰略投資者,或實施管理層持股(員工持股)等等,則需要進行增資擴股或股權轉讓工作。(六)進行評估和審計 確定改制基準日,由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評估師對企業進行評估。一般情況下,需要對企業進行兩年又一期的評估。會計審計也一樣(七)召開董事會和股東會,審議改制事項,簽署發起人協議,修改《公司章程》。(八)名稱預先核準 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股份有限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程序。在辦理名稱預先核準程序時,應提交發起人協議、董事長簽署的名稱預先核準申請表、董事會決議等文件。(九)辦理國有股權設置事項 若有限公司股東中有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則需要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國有股權設置事項。(十)申請變更 在改制申請文件(主要包括發起人協議、公司章程、財務審計報告、驗資報告、董事會股東會決議等)準備就緒以后,申請變更。(十一)股份公司設立 在獲得批準以后,企業召開創立大會暨第一次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通過公司籌建報告,選舉董事長,確定經營班子等。在創立大會召開后30天內,由股份公司董事會向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