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行生產的酒做為福利發放給職工時其視為銷售行為中的稅務問題要
按照銷售價格交納消費稅、增值稅。
2,委托加工的糧食白酒收回后用于職工福利應征消費稅嗎
要交的,視同銷售。
1.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 (但受托人為個體經營者時,則應由委托方收回應稅消費品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繳納消費稅) 2.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非應稅項目、個人消費 作為投資、無償贈送視同銷售貨物的行為,繳納增值稅
3,某酒廠1996年2月用生產的某規格糧食白酒22噸作為福利發給職工
自2006年4月1日起,糧食白酒、薯類白酒的比例稅率統一為20%。定額稅率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成本利潤率為10% 。組成計稅價=[成本×(1+成本利潤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1-消費稅稅率)=【22000*(1+10%)+4 400 *0.5】/(1-20%)=33 000元應納消費稅=33 000*20%+4 400*0.5=8 800元
消費稅中只有卷煙、糧食白酒和薯類白酒采用復合計稅的方法。應納稅額等于應稅銷售數量乘以定額稅率再加上銷售額(不含增值稅)乘以比例稅率。白酒的比例稅率是20%,定額稅率是1元/公斤(1000元/噸)9月份消費稅=1500*20%+50*0.1=300+5=30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