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酒店辦酒如果白酒自帶旳話怎么收費
開瓶費的爭議一直很大,個人的感覺是支持與反對參半。在和餐飲行業接觸了一段時間之后我發現,我所在的地區的很多飯店在菜上根本不賺什么錢,就是在靠酒水賺錢,而消費者頻頻自帶酒水進場,飯店就幾乎賺不了錢。因此,很多飯店禁止自帶酒水,而有的飯店為了招攬生意,允許帶,但要收取開瓶費。個人認為對開瓶費不能一概而論,應當允許收一點,但數額要有限制。這樣酒店方和消費者都能得益。
2,自帶酒水被收200元酒杯使用費合理嗎
自帶酒水被收200元酒杯使用費在未告知消費者的情況下是不合理的。8月10日,市民鄧先生800多元一頓的西餐,收取的服務費就將近350元,市民鄧先生默默付了款,但心里越想越不對。鄧先生告訴記者,這筆服務費包括兩項,一項他自帶酒水后酒店收取的“紅酒杯使用費”,還有一項是“15%服務費”。“雙重服務費”之下,鄧先生將此事反映到了青羊區市場監管局,目前相關調查已展開。針對此事,律師認為:“開瓶費”或者“紅酒杯使用費”在消費清單上寫的信息應當與消費者實際消費的一致,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情權,店方開具為“開價雜項”,與實際消費不符,已經侵犯了其知情權。同時,加收15%的服務費是在沒有提前明確告知消費有此項費用的前提下而收取的,屬于強制消費,消費者可以不予以支付其費用。擴展資料市場監管部門已著手展開調查:鄧先生已經將這一情況反映至12345投訴熱線和青羊區市場監管局,西御河市場監管所已經著手展開調查。接到投訴后,監管人員第一時間來到酒店進行了檢查,并在現場責成酒店與消費者鄧先生進行進一步溝通。據相關監管人員介紹,從目前來看,消費清單上寫的收費內容與此前說明的“開瓶費”、“紅酒杯使用費”確實不一致,因此還需進一步調查。“是否合理合法暫時還不能下結論。如果不違規卻不合理的情況下,我們會責成酒店進行整改,并于一定時間后給出整改說明。”據介紹,目前監管人員已經要求酒店提供相關的材料,相信結果很快就能出來。參考資料來源:紅星新聞-自帶酒水被收兩項服務費近350元,其中包括紅酒杯使用費,這合理嗎?
3,酒店收取自帶酒水服務費合法嗎一桌二十
酒店收取自帶酒水服務費不合法。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最低消費、收取開瓶費等都屬于餐飲業的霸王條款,屬于一種行業壟斷。餐飲經營者利用其優勢地位,做出加重消費者責任的不公平、不合理規定。屬于霸王條款,消費者可先與店家協商和解,和解不成可向消協或撥打12315熱線進行投訴,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霸王條款”無效。擴展資料違法案例林先生所在的某公司在該縣某酒店開會,會后與會人員接著在該酒店就餐。但結賬時林先生發現數額不對,多出了600元。他仔細核對,見賬單上寫著服務費600元。服務員稱該款項是自帶酒水的服務費用。而該酒店未明示自帶酒水收取服務費,會前也沒有服務員告知,林先生認為不合理。于是他撥打了12315進行申訴,請求工商部門幫助調解。平邑縣工商局接到申訴,立即派執法人員趕赴現場進行調查了解。經查,林先生反映屬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山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餐飲、娛樂的收費項目和價格,應當在消費者接受服務前向其明示。未明示的,消費者有權拒付。”通過執法人員的耐心調解,酒店同意退還給林先生所收的600元服務費,林先生表示滿意。參考資料:人民網-自帶酒水收取服務費工商調解的維權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