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超市里賣的酒比市場價貴可以舉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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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可以。違法《價格法》規定的,定價過于高于市場價的,屬于不正當價格的,可以舉報,讓政府責令其改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六條規定商品價格和業務價格,除依照本法第18條規定適用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外,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第七條,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信的原則。 第八條,經營者定價的基本依據是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第十八條,下列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1)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的價格; (2)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的價格; (3)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 (4)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 (5)重要的公益性業務價格。 第四十條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2,國家規定酒價格不超過多少
目前還沒有規定一個酒的價格上限,我國的名酒還是非常貴重的,比如我國國酒茅臺,這種削弱自己本土選手影響力的行為無疑是劃不來的茅臺酒是貴州省遵義市仁懷市茅臺鎮的特產,是中國國家地理標志產品。茅臺是中國傳統的特產酒。它是世界三大蒸餾酒之一,也是蘇格蘭威士忌和干邑白蘭地之一,是中國三大名酒“茅無劍”之一。它也是有著800多年歷史的大曲醬香型白酒的鼻祖。貴州茅臺風格的品質特點是茅臺風味突出、幽雅細膩、醇香持久、回味悠長、空杯”,其特殊的風格是由古老的積淀和獨特的傳統釀造工藝所形成的,釀酒方法與一般的農業生產相結合,受環境的影響,季節性的生產,龍舟撞宋,重陽喂養,一些原始當地生活的痕跡被保存下來。1996年,茅臺酒被列為國家機密,必須予以保護。2001年,茅臺傳統工藝被列為第一批國家物質文化遺產。2006年,國務院批準將“茅臺傳統釀酒工藝”列入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并列入世界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2003年2月14日,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批準對“茅臺酒”進行原產地保護。2013年3月28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批準調整“茅臺酒”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名稱和范圍。
3,食藥局對白酒的罰款條目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至第九十一條就是涉及到罰款的條目第九章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添加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0000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二)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三)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四)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五)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的制品;(六)經營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七)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八)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或者從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生產,未經過安全性評估;(十)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4] (一)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三)食品生產者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中添加藥品。 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一)未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驗記錄制度、出廠檢驗記錄制度;(三)制定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未依照本法規定備案;(四)未按規定要求貯存、銷售食品或者清理庫存食品;(五)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六)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事故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2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八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第85條的規定給予處罰:(一)進口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二)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或者首次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經過安全性評估;(三)出口商未遵守本法的規定出口食品。違反本法規定,進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九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允許未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銷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檢查、報告等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處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九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按照要求進行食品運輸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