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農家食品取名
巧用口味詞:美食有著多種多樣的口味,運用口味詞來為美食自媒體起名,能讓人一目了然的了解到自媒體的業務范圍。
寓意起名:中國善于運用帶有吉祥、美好、祝福之類的漢字來為自媒體起名。
巧用方向詞:美食自媒體要做到有計可施、有技可循,這樣子起出來的名字才能出類拔萃。
2. 農產品食品店取名大全
農業電商是個很寬泛的領域,還是要看你做的是哪一塊,農資or農產品or生鮮??根據公司業務和產品特點,再確定整體的風格基調(接地氣的大老粗,抑或高端大氣的精品),最后再考慮各類起名的小技巧(諧音,熱點,朗朗上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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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小吃食品取名
河南小吃:馬豫興桶子雞、道口燒雞、鄭州蕭記燴面、逍遙胡辣湯、阿利茄汁面、開封灌湯包、洛陽水席、合記燴面;
河北小吃:血餡餃、驢肉火燒、棋子燒餅;
安徽小吃:五城茶干、伏嶺玫瑰酥、徽州臭豆腐、徽州餅、大救駕、油煎毛豆腐;
內蒙古小吃:手把肉、稍美、奶皮子;
西藏小吃:酥油茶;
青海小吃:甜醅;
湖北小吃:熱干面、云夢魚面、豆皮;
山東小吃:羊肉湯、紅燒兔頭、水煎包、周村燒餅、油炸螺絲糕;
新疆小吃:串烤肉、馕;
天津小吃:芝蘭齋糕干、恩發德蒸餃、耳朵眼炸糕、蜜麻花、狗不理包子、桂發祥麻花、貼餑餑熬小魚、棒槌果子;
東北小吃:朝鮮族冷面、長寬豬蹄、楊家吊滬餅、列巴、肉火燒、猴頭蘑、大豐收、克東腐乳、雞西冷面、白肉血腸、石鍋拌飯、得莫利燉魚、哈爾濱熏雞、李連貴熏肉大餅、老山記海城餡餅、哈爾濱紅腸、金達萊鍋包肉;
北京小吃:驢打滾、東坡餅、褡褳火燒、蕓豆卷、京東肉餅、芥末墩、奶油炸糕、蝴蝶酥、黃糕、油茶、炒肝、山藥餅、糖火燒、銀絲卷、自來白、愛窩窩、豌豆黃、炒肝、豆汁、灌腸、焦圈、爆肚;
小吃名字大全
西安小吃:肉夾饃、胡麻餅、柿面糊塌、油饃、甑糕、麥飯、賈三灌湯包、樊記臘汁肉、水盆大肉、燴麻食、羊肉泡饃、涮牛肚、油鍋盔;
山西小吃:刀削面、莜面栲栳、揪片;
四川小吃;火腿雞絲卷、蓮茸層層酥、酥皮雞餃、宜賓燃面、廖記棒棒雞、廖排骨、龍抄手、夫妻肺片、賴湯圓、祥和祥抄手、藤椒缽缽雞、傷心涼粉、沈肥腸、南充米粉、川北涼粉、張飛牛肉、鍋盔涼粉、傷心涼粉;
廣西小吃:柳州酸、牛肉丸、肉棕、老友面、竹筒雞、冰泉豆漿、吉列粟子卷、玉林牛巴、桂林米粉、螺螄粉、炒田螺;
江西小吃:蛋味香、風味烤鹵;
貴州小吃:戀愛豆腐、荷葉糍粑、荷葉糍粑、絲娃娃、腸旺面;
上海小吃:蟹殼黃、湯包、排骨年糕、小紹興雞粥、南翔小籠饅頭;
海南小吃:抱羅粉、海南椰子盅、蝦餃、海南嘉積鴨、燕稞千孔糕、海南粉、竹筒飯、煎堆;
浙江小吃:鮮肉粽子、知味小籠、酥油餅、蝦爆鱔面、蔥包檜;
湖南小吃:紅燒豬腳、火宮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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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立登記, 提交材料:1、設立登記申請書;2、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3、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5、全體出資成員簽名、蓋章予以確認的出資清單;6、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成員名冊和成員身份證明復印件;7、住所使用證明;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9、合作社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10、業務范圍涉及前置許可的文件。不收任何費用。 第二:公安局制定刻章 , 提交材料: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收費400元上下。 第三: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 , 提交材料:1、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一份;2、合作社法人代表及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3、如受他人委托代辦的,須持有委托單位出具的代辦委托書面證明。 收費內容:108元/證,工本費:正本每份10元,副本每份8元;技術服務費90元。 第四:國家、地方稅務局申領稅務登記證 , 提交材料:1、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2、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副本及復印件;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復印件;4、經營場所房屋產權證書復印件;5、成立章程或協議書復印件。免收稅務登記工本費。 第五:辦理銀行開戶和賬號 , 提交材料:1、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及其復印件;2、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正、副本及其復印件;3、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及其復印件;4、經辦人員身份證明原件、相關授權文件;5、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及其復印件;6、合作社公章和財務專用章及其法人代表名章。不收費 。 第六:當地農經主管部門備案,提交材料:1、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2、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3、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4、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復印件 第 五十七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06年10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編輯本段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設立和登記 第三章 成 員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編輯本段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支持、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 第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成員以農民為主體; (二)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農民專業合作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 第六條 國家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七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 第八條 國家通過財政支持、稅收優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產業政策引導等措施,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 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力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服務。 第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有關組織,依照本法規定,依據各自職責,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和發展給予指導、扶持和服務。 編輯本段第二章 設立和登記 第十條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成員;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 第十一條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召開由全體設立人參加的設立大會。設立時自愿成為該社成員的人為設立人。 設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過本社章程,章程應當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 (二)選舉產生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和住所; (二)業務范圍; (三)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五)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 (六)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七)財務管理和盈余分配、虧損處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十)公告事項及發布方式; (十一)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 (三)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 (五)出資成員簽名、蓋章的出資清單; (六)住所使用證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辦理完畢,向符合登記條件的申請者頒發營業執照。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辦理登記不得收取費用。 編輯本段第三章 成 員 第十四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置備成員名冊,并報登記機關。 第十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中,農民至少應當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或者與本社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按照章程規定,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本社的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應當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決權行使的范圍。 第十八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執行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按照章程規定與本社進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規定承擔虧損;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要求退社的,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第二十條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農民專業合作社已訂立的合同,應當繼續履行;章程另有規定或者與本社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成員資格終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對成員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其返還。 資格終止的成員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編輯本段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是本社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批準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五)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六)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和任期; (七)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八)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召開成員大會,出席人數應當達到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章程對表決權數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的召集由章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規定設立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按照章程規定可以行使成員大會的部分或者全部職權。 第二十六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理事長一名,可以設理事會。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設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對成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應當將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成員、理事、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八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或者理事會可以按照成員大會的決定聘任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按照章程規定或者理事會的決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員。 經理按照章程規定和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授權,負責具體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經理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第三十一條 執行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或者財務會計人員。 編輯本段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 第三十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組織編制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于成員大會召開的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 第三十四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其成員的交易、與利用其提供的服務的非成員的交易,應當分別核算。 第三十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從當年盈余中提取公積金。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章程規定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 第三十六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三)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第三十七條 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的當年盈余,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規定返還或者分配給成員,具體分配辦法按照章程規定或者經成員大會決議確定: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 第三十八條 設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由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負責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內部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成員大會報告。 成員大會也可以委托審計機構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審計。 編輯本段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合并,應當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并應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組成清算組的,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二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農民專業合作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農民專業合作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三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如果在規定期間內全部成員、債權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組的公告義務。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四十四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因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不能辦理成員退社手續。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負責制定包括清償農民專業合作社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清償所欠稅款和其他各項債務,以及分配剩余財產在內的清算方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 清算組發現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四十六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七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及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破產適用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但是,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應當優先清償破產前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但尚未結清的款項。 編輯本段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四十九條 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條件的有關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 第五十條 中央和地方財政應當分別安排資金,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息、培訓、農產品質量標準與認證、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營銷和技術推廣等服務。對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和生產國家與社會急需的重要農產品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給予優先扶持。 第五十一條 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采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資金支持。具體支持政策由國務院規定。 國家鼓勵商業性金融機構采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務。 第五十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享受國家規定的對農業生產、加工、流通、服務和其他涉農經濟活動相應的稅收優惠。 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其他稅收優惠政策,由國務院規定。 編輯本段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財產,非法干預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生產經營活動,向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攤派,強迫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接受有償服務,造成農民專業合作社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向登記機關提供虛假登記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 第五十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報告等材料中,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編輯本段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滿意請采納。
7. 農家食品取名大全
古樂伴奏、滿漢侍女、敬獻白玉奶茶、茶食刀切、杏仁佛手、蜜絲山藥、合意餅、龍鳳描金攢盒龍盤柱、虎皮花生、怪味大扁、芙蓉燕菜、焚香入宴、龍鳳呈祥、洪字雞絲黃瓜、福字瓜燒里脊、萬字麻辣肚絲、霸王別姬、詩禮銀杏、蝴蝶飄海、浪跡江湖。
8. 農家食品取名字大全
中國的傳統食物有很多,并且由于每個民族的地域、風俗等因素,各個地方都有自己的獨特的地方特色食品,下面列舉幾種生活中較為經典的傳統食物:
月餅、油條、豆漿、刀修面、驢打滾、粽子。
1、月餅
月餅起源于唐代。北宋之時,在宮廷內流行,但也流傳到民間。到了清代,關于月餅的記載就多起來了,而且制作越來越精細。到了明代,中秋吃月餅才在民間逐漸流傳,使月餅成為更受人民青睞的中秋佳節的必備食品。清代,中秋吃月餅已成為一種普遍的風俗,且制作技巧越來越高。沿傳下來,便形成了中秋吃月餅的習俗。
2、油條
油條是中國傳統的早點之一。宋朝時,秦檜迫害岳飛,民間通過炸制一種類似油條的面制食品(油炸檜)來表達憤怒。老百姓當初吃“油炸檜”是為了消消心中的憤懣。但一吃味道不錯,價錢也便宜,所以吃的人就越來越多。漸漸的傳到了外地,并且把這些根長條條稱作了“油條”。
3、豆漿
豆漿相傳是1900多年前西漢淮南王劉安所發明。相傳劉安是孝子,其母患病期間,劉安每天用泡好的黃豆磨豆漿給母親喝,劉母的病很快就好了,從此豆漿就漸漸在民間流行開來。
4、刀削面
關于刀削面的傳說:蒙古族人建立元朝后,為防止漢人造反起義,他們規定10戶用廚刀一把,切菜做飯輪流使用,用后再交回蒙古人保管。一天中午,一位老婆婆和好面后,讓老漢去取刀,結果刀被別人取走,老漢只好返回。回家后,全家人等刀切面條吃,可是刀沒取回來,老漢急得團團轉,忽然想起懷里的鐵皮。老婆婆把面團放在一塊木板上,左手端起,右手持鐵片,站在開水鍋邊“砍”面,一片片面葉落入鍋內。這樣一傳十,十傳百,傳遍了晉中大地。
5、驢打滾
據說慈禧太后想嘗點兒新鮮玩意兒。御膳大廚決定用江米粉裹著紅豆沙做一道新菜。新菜做好后,有一個叫小驢兒的太監不小心把新菜碰到了裝著黃豆面的盆里。大廚硬著頭皮將這道菜呈到慈禧太后的面前。慈禧太后一吃覺得味道還不錯,就問大廚叫什么呀。大廚覺得是那個叫小驢兒的太監闖的禍,于是就跟慈禧太后說叫驢打滾。從此,就有了“驢打滾”這道小吃。
6、粽子
有傳說粽子是為祭投江的屈原而誕生的,而早在春秋時期,用菰葉包黍米成牛角狀稱“角黍”;用竹筒裝米密封烤熟稱“筒粽”。米中摻雜珍禽獸肉、板栗等,品種增多。一直到至今,每年農歷五月初,中國百姓家家都要浸糯米、洗粽葉、包粽子,其花色品種更為繁多。吃粽子的風俗,千百年來,在中國盛行不衰,而且流傳到朝鮮、日本及東南亞諸國。
9. 小食品取名字
有關玉米的詩
成玉米田何處,身別龍門夏已丘。
臨水登山歸莫送,汨羅南望斷離愁。
桂薪玉米轉煎熬,口體區區不勝勞。
今日難謀明日計,老年徒羨少年豪。
玉米秋成曬滿場,長楊叢立守其旁。
老翁更持老煙桿,斜陽影里裊微香。
遠客相過說帝都,黃金如玉米如珠。
內園人歇催花鼓,市肆塵生賣酒壚。
有關玉米的菜名
玉米蓮藕排骨湯,松仁玉米玉米濃湯,青椒玉米, 椒鹽玉米粒三丁玉米 ,玉米炒蛋 ,玉米雞蛋豆腐羹青椒玉米, 蜂窩玉米, 玉米色拉
當然中國地大物博 還有很多地方做法的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同時祝你快樂!
10. 農家菜取名
1.咸肉炒小筍-節節高升
2.烤紫薯-紫氣東來
3.農家土雞-吉祥如意
4.農家時蔬拌菜-百卉含英
5.燉農家魚-龍藏深泉
6.拌豆腐-錦上添花
好多啊,也不知道你是要給農家樂起名字么?可以把菜寫上,大家幫你起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