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明樓在哪個地方
在江蘇如皋
2,店小二酒的價格南通如皋產地
如皋好像不產這個酒啊,只有水明樓。
3,我有一箱45度的白酒以十年了是南通市如皋水明樓酒廠生產的請問現
笨笨蛋,不能],看保質期
你好!酒不怕過期,時間越長越好。要不怎么會有陳年美酒如有疑問,請追問。
4,如皋港污水處理廠采用的是什么設計標準啊BOT特許經營權是多少年
如皋港污水處理廠采用的廢水排放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中一級標準后排放長江, BOT特許經營權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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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皋水繪園狼山興福寺門票
如皋現在稱水繪園的有兩處,一是以水明樓為主體的古建筑區,歸如皋市博物館管理,自2008年5月1日起免費開放,但目前在維修中,不接待游客.稱水繪園的還有一處是人民公園,屬于新建\擴建區,那里是收費的.
老年人好像是60以上半票,80以上全免,反正如皋是這樣,還有如皋的壽星園是這樣,其他景點不懂再看看別人怎么說的。
6,旅游圣地如皋作文500字
我的家鄉如皋有一處無人不知、無人不曉的著名風景——水繪園。如果來如皋不去水繪園,那就等于沒去如皋。步入古色古香的大門,小橋流水,玉宇瓊樓,一番詩情畫意的景象映入我的眼簾。四面的小土坡上,開滿了五彩斑斕的花兒,路邊還挺立著一棵棵高大挺拔的樹木。蜜蜂嗡嗡,蝴蝶翩飛,甚是迷人,沿著曲徑通幽的石子小路漫步向前,水明如鏡的湖展現在我眼前,煙波裊裊,映影如繪,宛如一幅清幽靜雅、韻意空靈的山水畫。池邊一排排古建筑典雅別致,那是江南四大才子之一冒辟疆和秦淮佳麗董曉宛的故居——水明樓。只見紅木屋子飛檐翹角,錯落有致,亭臺樓閣遍布其間。那青磚紅樓,清秀雅致,隱約可見青松翠竹探出墻頭。一進大門,先是一個露天的廳堂,兩棵千年古松矗立其中,雖然飽經風霜,但依舊虬枝蒼勁,仿佛在迎接游人的到來。步入回環的廊道上,來回漫步,透過精妙絕倫的漏窗向外眺望,碧水,船只,拱橋,柔柳,翠竹,幽徑,構成了一幅優美的畫卷。春風拂面,美景盡收眼底。正廳內擺放著四張古色木椅,墻壁的上方還懸掛著才子佳人的畫像。看著那栩栩如生的畫像,我仿佛看到了當初冒辟疆倚著木椅,提起毛筆,寫詩作畫,吟詩作賦;董小宛則傍著碧水,彈奏箏樂,纖纖玉指琴弦上跳動,滑出婉轉動聽的樂曲。這派與世無爭的情景,令人心醉。如皋,美在水繪園,水繪園,醉在水明樓!
你說呢...
7,如何進行注冊商標合理使用的司法判斷
任何權利都是有界限的,沒有限制的權利就會被濫用,從而威脅公共利益。正因此合理使用制度是作為知識產權權利限制體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環而存在的,這在著作權法和專利法中都有明顯的反映。但令人遺憾的是在我國關于商標的合理使用,長期以來為人們所忽視。
相關制度更是欠缺,在實踐中造成了極為不利的影響。可喜的是我們在我國新頒布的商標法實施條例(下簡稱新條例)中終于見到了它的蹤跡。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常使用。”這是商標合理使用的典型體現,是我國商標制度進一步完善的例證。然而,這一規定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有待進一步細化。筆者將通過以下案例就這一問題進行探討,并尋求實踐中可資借鑒的判斷標準。
基本案情:江蘇省南通如皋酒廠地處如皋市白蒲鎮,從60年代接管白蒲油米廠(當時就生產黃酒)以來一直生產加工黃酒。于1981年申請注冊了“水明樓”文字加圖形商標,核準使用于黃酒等商品上。1997年又申請注冊了“白蒲”外加菱形方框的組合商標,核定使用范圍是酒精飲料產品。如皋酒廠生產的“水明樓牌白蒲黃酒”是輕工部優質產品,獲得過國際食品及加工技術博覽會金獎和多項國家級、省級大獎。如皋白蒲黃酒廠是由如皋酒廠出資并利用原黃酒加工廠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黃酒加工廠(以下稱白蒲酒廠)。1997年如皋酒廠與白蒲酒廠簽訂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白蒲酒廠得以使用“水明樓”和“白蒲”兩商標,白蒲酒廠生產的軟包裝黃酒包裝袋中間標有醒目的字體大小相同的“白蒲黃酒”四個大字。成立于2000年、2001年開始生產軟包裝黃酒的如皋市白蒲鎮巨龍黃酒廠(以下稱巨龍酒廠),生產的軟包裝黃酒使用未經注冊的“馳龍”文字加圖形的組合商標,軟包裝袋中間同樣標有醒目的、字體大小相同的“白蒲正宗黃酒”六個大字。為此如皋酒廠以巨龍酒廠使用“白蒲”二字,侵犯其擁有的“白蒲”商標專用權為由于2001年7月訴至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巨龍酒廠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被告則辯稱:因其位于如皋市白蒲鎮,在其生產的黃酒軟包裝上標明“白蒲正宗黃酒”字樣是表明該黃酒產于白蒲鎮,且已通過南通市技術監督局的質量評定,是正宗合格的白蒲黃酒。巨龍酒廠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標專用權,原告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如皋酒廠的訴訟請求。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巨龍酒廠在其生產的黃酒飲包裝上使用“白蒲”二字不構成對原告如皋酒廠的商標侵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38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如皋酒廠的訴訟請求。
本案中白蒲酒廠在其生產的軟包裝黃酒上面標注“白蒲黃酒”,被告巨龍酒廠在其生產的軟包裝黃酒上面標注“白蒲正宗黃酒”,后者并不構成對前者商標權的侵犯,應理解為對前者注冊商標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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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http://www.cpp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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