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軍功酒業,曹操亦以有功除濟南相的翻譯

1,曹操亦以有功除濟南相的翻譯

曹操也因為有軍功被授予濟南相一職。這其中的“除”是一個難點,指授予官職,但這里要注意是被動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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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曹操能博得黃巾軍好感受拉攏是因為他在濟南做了什么

曹操的早期志向:要當一個好郡守曹操的志向有很多,最后的志向當然是以曹魏取代東漢。他之前的志向有當一個好郡守,有隱居在家讀書射獵,有做漢征西將軍。好郡守似乎是曹操的第一個志向。原因也很簡單,與他的出身有關。我們都知道曹操的家里面是很有錢的,他父親曹嵩就趁著漢靈帝“西園賣官”的東風,花錢買了一個太尉當當。但是曹操的家世在另一個角度上也可以說是不太好,他的養祖父曹騰是宦官。在東漢末年,宦官和士大夫的關系是很惡劣的。一是宦官本身就遭到歧視;二是宦官和他的黨羽得勢,相應的有人就會失勢;三是宦官的所作所為確實很不好。而當時士大夫們熱衷于一種被稱為“清議”的活動,品評人物,針砭時弊,宦官經常是這些人的聲討的對象。曹操身為宦官之后,很多清流是瞧不起他的。曹操在二十歲的時候被察舉為孝廉,這個大抵與他的家庭背景有關系。這樣一來曹操更加受到別人的輕視和非議了。好多一把年紀的士人都沒有舉為孝廉,你一個二十歲的小伙子,尤其還是有很多惡劣行徑,搶人家新娘子的曹操舉孝廉入仕途,那別人能高興嗎?為了打消這些負面的聲音,曹操在心里下定決心,要做一個好郡守,實施善政,把自己的名聲給賺出來。出任濟南相:實施善政,得罪豪強曹操心里想成為一個好官,他實際上也是這么做的。曹操當洛陽北部尉(負責洛陽一部分地區的治安),把宦官蹇碩的叔父給打死了;當議郎的時候,也是恪盡職守,認真向漢靈帝提意見。結果漢靈帝基本上不聽(反正也聽了一次),東漢朝廷內部也是一片黑暗,于是曹操就不愿意再多說話,開始裝聾作啞。后來發生了“黃巾起義”,曹操因為軍功成為濟南國相。這個就相當于郡守了。濟南國有很多不好的現象,或者也可以說是東漢末年地方郡縣的政治生態的縮影。濟南國的官吏與當地的權貴聯結在一起,貪污受賄,把濟南國搞得烏煙瘴氣。曹操上任之后,也確實貫徹自己要當一個好郡守的志向,針對濟南國的現象進行了一番清洗,讓風氣為之一振。除了官貴相護以外,濟南國還有一個現象,就是祭祀活動搞得太過火了。這件事還要從西漢初期的城陽王劉章說起。劉章在鏟除諸呂的時候立下大功,被封為城陽王。城陽國就給他立祠祭祀。附近的郡縣也學習起這個傳統,尤其是濟南國的情況最為嚴重,十個縣里有六百多個祠堂。祭祀活動太多了,花費肯定也很高。曹操到濟南國之后,立馬把這些祠堂毀壞掉,禁止官吏和百姓進行這些祭祀活動。一些神壇也被破壞掉了。于是濟南國中淫祀的情況得到改善。鎮壓黃巾軍,反而被黃巾軍引為同道因為曹操的行為得罪了這些權貴,他也感到害怕了,于是告病去官。后來涼州軍閥邊章叛亂,曹操又出來做官,即典軍校尉;再后來漢靈帝去世,外戚、士大夫與宦官集團發生火并,董卓進京,一系列事件導致東漢朝政控制于董卓之手。曹操逃出來唱義,拉起一支隊伍,開始角逐天下的道路。曹操因為擊敗黑山賊白繞,被老朋友袁紹表為東郡太守,算是有了自己的地盤。這個時候發生一件事,青州百萬黃巾東進到兗州,侵略任城國、東平等郡。兗州刺史劉岱主動進攻黃巾軍,結果被黃巾軍殺掉了。兗州群龍無首,于是在鮑信、陳宮等人的建議和支持下,曹操就成為兗州牧,和劉備得徐州的經歷是比較相似的。得了好處的同時當然還要干活,百萬青州黃巾還需要處理呢。曹操和黃巾軍打了幾仗,黃巾軍雖然拖家帶口,糧草不足,但好歹打過不少仗,人數也多,戰斗力是有的;曹操的兵力太少,還有沒有經歷過太多戰事的新兵。這次對付青州黃巾的過程非常艱難,曹操在一開始的時候也就和黃巾打一個旗鼓相當,甚至還吃了點虧,對自己有恩的鮑信都戰死了。這個時候的黃巾估計也出了點問題,比如說糧食不夠用,不想與曹操硬碰硬,于是動起寫信勸降的心思。黃巾軍就拿曹操在濟南國的治政做文章,內容是這么說的:“當年你在濟南的時候,有過破壞神壇,遏制淫祀的舉動。這個和我們太平道的‘中黃太乙’是想通的。看當時的你似乎理解大道,現在怎么更加迷惑了呢?現在漢室氣數已盡,黃天當立,這種情況不是你一個人的能力可以扭轉過來的。”這個“中黃太乙”似乎是太平道中崇拜的一個神祇。太乙就是太一、天帝,黃巾軍自以為的德性為黃色土德,加在一起就成了“中黃太乙”。總而言之,黃巾軍認為曹操當初斷絕淫祀的行為符合太平道的思想,在勸降的時候還拿這件事出來說事。當然曹操是沒有什么心情跟黃巾軍研究太平道的,這個時候他對漢室還有一些情懷都很難說,即便已經沒有也不可能容忍黃巾軍染指兗州。曹操堅持與黃巾軍作戰,最后成功擊潰黃巾軍,接收三十多萬降卒和一百多萬的人口,挑揀選拔出其中的精銳,組成了著名的青州兵,也算是曹操起家的一個重要資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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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朝的八個鐵冒子王是他們有何軍功和特權

1鄭親王——始祖濟爾哈朗 2 禮親王--始祖代善 3 睿親王---始祖多爾袞 4 豫親王---始封祖多鐸 5 肅親王---始封祖豪格6 莊親王---始封祖碩塞 7 克勤郡王---始封祖岳托 8 順承郡王--始封祖勒克德渾 禮親王、睿親王、肅親王、鄭親王、莊親王、豫親王、順承郡王、克勤郡王八個家族,因為其祖有大功勛,被賜世襲不降封典,即俗稱所謂“鐵帽子王”。1鄭親王——始祖濟爾哈朗 濟爾哈朗是太祖之弟莊親王舒爾哈齊之子。天聰年間,隨軍定朝鮮,并屢次隨太宗伐明,并在明清松錦大戰中立有大功。崇德元年,封鄭親王。順治立,為輔政王。多爾袞屢次打壓他,均不屈。順治初,率軍平定湖南。后輔佐順治親政,清算多爾袞 。 順治中,病死,謚“獻”。其后代襲封,13人先后襲,5人削爵。 ----------------------- 2 禮親王--始祖代善 始封祖為和碩禮烈親王代善。代善是清太祖奴爾哈赤次子,他隨清太祖征戰四方作戰英勇,被稱為“古英巴魯圖”。清太祖死后,代善與其子岳托擁皇太極即位,清太宗崇德元年(1636)進封和碩禮親王。皇太極死后,代善又主持立福臨為帝。代善順治五年病逝,乾隆四十三年配享太廟。其后代襲爵有名的子孫,如嘉慶十年襲爵的禮親王昭璉是皇族中著名學者,著有《嘯亭雜錄》等傳世,昭璉后因凌辱大臣被奪爵。末代禮親王叫世鐸,清帝退位后去世。禮親王世爵共傳10世,12人襲爵,2人被奪爵。 ----------------------- 3 睿親王---始祖多爾袞 始封祖為清太祖奴爾哈赤十四子多爾袞。多爾袞以作戰勇敢賜號“墨爾根代青”,崇德元年封為睿親王。皇太極死后,他顧全大局和禮親王代善共立太宗之子福臨即位。順治元年多爾袞進入北京,安撫百姓,制定章法制度,是清初實際上的最高統治者。多爾袞先后被順治稱為“叔父攝政王”、“皇父攝政王”。順治七年死于出征路上,年僅39歲,靈柩回京時,順治親自在東直門迎接。多爾袞死后被尊為“義皇帝”,廟號“成宗”,神主附太廟。后來蘇克薩哈等攻奸他種種不法,被廢掉尊號,黜出宗室,毀陵墓,家產人員入官,此后百余年無人感議論此事。乾隆三十八年清高宗弘歷下令修葺東直門外睿王墳,乾隆四十三年為其平反復其王爵,其爵世襲罔替,追謚曰“忠”,配享太廟。其身后無子,以同母弟多鐸之后繼承爵位。睿親王世襲共傳11世,不算追封的,共8王。 -------------------- 4 豫親王---始封祖多鐸 始封祖為清太祖奴爾哈赤15子多鐸。多鐸在太宗時于大凌河大破明軍祖大壽之師,從此明朝沒有成規模的抵抗,崇德元年封豫親王。清軍入關后,他率領軍隊攻克南京,南明弘光帝出降。順治六年以痘癥病逝,乾隆四十三年配享太廟。豫親王世爵共傳9世13王,其中2人被奪爵。 ----------------------- 5 肅親王---始封祖豪格 始封祖為清太宗長子肅武親王豪格,因功于崇德元年封肅親王。清軍入關后率領大軍西征川陜,剿擊李自成、張獻忠余部。豪格與多爾袞不和,順治元年因語侵多爾袞被奪爵,順治五年被拘禁死于獄中。順治八年世祖親政,為長兄昭雪,恢復原封謚肅武親王。乾隆四十三年配享太廟。末代肅親王善耆清末任民政部尚書。清帝退位后,避居大連與日本人過從甚密,死于1922年。肅親王世爵共傳9世10王。 ---------------------- 6 莊親王---始封祖碩塞 始封祖為清太宗皇太極第5子承澤裕親王碩塞。碩塞與多鐸共同在河南攻擊李自成,又隨軍攻破南京,俘虜明弘光皇帝朱由崧。順治十一年碩塞死,其子襲爵改號莊親王。莊親王一支共傳8世11王,其中2人奪爵。 ------------------ 7 克勤郡王---始封祖岳托 始封祖為禮親王代善長子岳托。岳托自幼隨父祖征戰,功勞卓,太宗崇德元年封為成親王。岳托作戰勇敢,但性格狂妄傲慢,屢屢被申斥,封爵兩度被降為貝子,太宗兩次免其死罪。清兵入關后,岳托率部攻山東克濟南,崇德三年病逝軍中。詔封克勤郡王,乾隆四十三年詔享太廟。克勤郡王世爵共傳13世17王,其中3人奪爵。 ------------- 8 順承郡王--始封祖勒克德渾 始封祖為禮親王代善之孫勒克德渾。其父為代善第三子薩哈轔,薩哈轔兼通滿、漢、蒙古三種文字,屢建戰功,崇德年間病死,追封穎親王,勒克德渾是其第三子。順治元年他被任命為平南大將軍,順治五年封順承郡王,順治九年去世。順承郡王世爵共傳10世15王,其中三人被奪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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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誰能介紹下商鞅變法后的秦國

商鞅變法實行“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的政策,說明秦國貴族官僚的田宅數量應與其爵秩等級相符,官爵一旦失去,田宅也就不能保留。所以“乃封甘羅以為上卿,復以始甘茂田宅賜之”〔。甘羅為故丞相甘茂之孫,如田宅為私有,何須朝廷復賜之,可見甘茂被讒害出奔外國,其田宅遂為國家收回。張金光指出:“商鞅實行的田制改革,其實質就是土地國有化”。而并非私有化。 《秦簡徭律》說:禁苑“其近田恐獸及馬牛出食稼者,縣嗇夫材興有田其旁者,無貴賤,以田少多出人,以垣繕之,不得為徭。”秦既按官爵等級分配田宅,而農民則予授田,那么“有田其旁者”中既有“貴賤”之分,自然也就有“田少多”之別了。許多人將此條律文作為秦存在私有土地的證據,其論證是不嚴謹的。 《商君書·境內》規定:軍士“能得甲首一者,賞爵一級,益田一頃,益宅九畝,除庶子一人,乃得人兵官之吏”。益田一頃,乃授田之數。就是說有軍功的士卒,可得加倍授田,并派給無爵平民“庶子”一人前去助耕。這樣的軍功田,肯定也要“身死田收”。《秦律雜抄》規定:“戰死事不出,論其后”。只有父親為國戰死,兒子才能承受其父的軍功爵田。如果“又后察不死,奪后爵,除伍人;不死者歸,以為隸臣”。可見子承父爵是被嚴格控制的,對違反者的懲罰是極其嚴厲的,甚至要降為奴隸。也說明父親的軍功爵田,不是兒子可以隨便世襲的,它依然是國有土地。 秦簡中沒有一條允許土地買賣和世襲的律文,就可以說明國家是不承認土地私有制的。《封診式》中有一案例,查封了某里士伍甲的家產,其中包括“室、妻、子、臣妾、衣器、畜產”,其后一一詳記,細致到“牡犬一”之類私產,然而其中就是沒有土地一項,即是最好的證明。所以將軍王翦不可能用買賣的辦法去獲取土地,而只能乘征戰前夕向秦王請求賜予土地,并“請田宅以為子孫業”。即要求允許被賜土地世襲的特權,卻還是被秦王婉言拒絕。 秦統一前后,經常大批強制遷徙豪富和民眾,如“始皇二十六年,徙天下豪富于咸陽十二萬戶”。此類記載絕非個別現象,更可以有力地證明,秦國沒有土地私有制的概念,國家可以任意遷徙人民。否則就很難設想,國家可以如此頻繁且大規模地遷徙豪富與民眾。 商鞅變法的“制轅田”措施,實際上已有國家授田的性質。而秦國普遍實行授田制,可以從秦簡中窺見一斑。《田律》規定:“入頃芻、稾,以其受田之數,無墾不墾,頃入芻三石,稾二石”。《法律答問》說:“部佐匿諸民田,諸民弗知,當論不當?部佐為匿田,且何為?已租諸民,弗言,為匿田;未租,不論為匿田”。在當時國家對土地租稅合一的情況下,所謂“租諸民”,亦應即是授田與民,而收取租賦之意。其“部佐”,乃鄉部之佐,漢代稱“鄉佐”。《續漢書·百官志》云:“又有鄉佐,屬鄉,主民,收賦稅”。即當時所謂“斗食之秩”的鄉村小吏。國家讓如此基層的小吏掌管土地的租授權,便可清楚說明授田制的普遍程度。而授田制的普遍實行,又無可爭辯地證實了國家土地所有制的支配地位。袁林說:“戰國,特別是商鞅變法之后秦國的基本田制為授田制,此制一直延續到秦始皇統一六國之后”。 田律規定:莊稼生長后下了及時雨,和谷物抽穗,縣里負責農業的官吏應及時向朝廷書面報告受雨、抽穗的土地面積,及已開墾而還沒有耕種的土地頃數。如遇旱災、暴風雨、澇災、蝗蟲,及其他自然災害也都要詳細向朝廷書面報告。前述禁苑周圍要求縣令安排人力修繕圍墻,以防牛馬出來糟蹋莊稼等等。都說明如果不是國家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朝廷就不會對基層官吏作出這樣細致的農業管理方面的法律約束。 秦不但將大部分土地授給農民耕種,同時還有相當部分土地由國家奴隸直接耕種。《倉律》規定:“隸臣田者,以二月月稟二石半石,至九月盡而止其半石”。二月至九月正值農忙季節,故每人口糧增加半石。倉律還詳細規定了每畝地種籽的使用量,以防止主管倉庫的官吏侵吞種糧,也防止奴隸浪費或食用種糧,說明奴隸直接耕種國家土地的情況也絕不在少數。 據《廄苑律》可以看到,國家還有著許多面積廣大的直屬牧場:太廄、中廄、宮廄等。飼養著大批公家的牛馬,其中包含著相當數量的耕牛。“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膚田牛”。進行耕牛評比,成績優秀的有獎賞,成績低劣的要處罰,甚至用牛耕田,牛的腰圍減瘦了,每減瘦一寸要笞打主事者十下。國家為什么如此重視保護耕牛,其答案只有一個:因為有大片的國家土地需要這些牛去耕種,如果耕牛減少或體質減弱,都會直接影響國家的農業收成。 同時,國家還有專門人員“牧公馬牛”,游牧于若干縣或更大的地區之間。《廄苑律》要求:“將牧公馬牛,馬牛死者,亟謁死所縣,縣亟診而入之”。即游牧到哪里,有牛馬死亡,便應及時向所在縣呈報,再由縣加以核驗后上繳。這種國家管理的游牧生產方式,如在有許多私有土地的地區是不可能進行的,只有在基本上屬于國家土地所有制的條件下,才能進行生產。 2009-6-10 16:38 回復 西秦庶子 5位粉絲 2樓三 秦的國有制經濟占主導地位還有一些有力的佐證。我們先看“嗇夫”官職的普遍設置,秦律中有大嗇夫、縣嗇夫、官嗇夫、田嗇夫、倉嗇夫、庫嗇夫、亭嗇夫、司空嗇夫、廄嗇夫、皂嗇夫、苑嗇夫、工室嗇夫、漆園嗇夫等十多種,實際社會中恐怕還不止此數。其中大多數為基層管理經濟部門的官員,加上其佐官、工師、曹長等,數目很是龐大。高敏指出:“秦時封建的國有經濟比重較大,特別是由于土地制度方面存在著封建的土地國有制。……正因為如此,就引起了設置各種‘官嗇夫’以管理國有土地、耕牛、農具、種籽以及大車的制作與維修,仆役的征集與獎懲等等的需要”。一句話,就是大量的國有制經濟部門需要有關的各級官吏去管理。我們看到漢代“嗇夫”官職的設置要明顯少于秦代,主要只有鄉一級的“鄉嗇夫”,“職聽訟、收賦稅”而已。為什么秦漢官職設置會有如此大的變化呢?高敏指出:“是同秦漢社會的封建國有經濟在整個社會經濟中的比重不同有密切聯系的”。很有卓見。拙作《論兩漢地主階級的形成及其性質特證》詳盡論證了兩漢土地私有制相對成立的過程,再加上兩漢私營工商業在較為松弛的統治下發展迅速的情況,都互相參證了上述觀點的正確性。 我們再來看秦國實行的稟給制度,或可稱國家供給制。據《金布律》、《倉律》、《司空律》、《傳食律》、《佚名律》的記載,秦時由官府稟給的對象是十分廣泛的,幾乎包括所有官府的奴隸、各類工匠、各種刑徒、現役軍人和各級大小官吏,皇室人員自不必多言,甚至包括外來的賓客。自然對各種人,稟給的內容和等級的差別是很大的。對于奴隸、刑徒和軍人主要稟給衣、食,而對官吏則優待有加,不但衣食俸祿,官府并配給廚師、車夫、車輛,直至牛馬的飼料,官員出差時還給予“傳食”津貼,傳食津貼除了糧食,甚至包括醬、菜、鹽之類。 我們知道,秦國的官奴、刑徒、軍人、官吏的數目都十分龐大,而國家要維持如此完整細致的稟給制度,如沒有一定的物資基礎是不可想象的,而這些物資便主要得依靠國有制經濟各部門的相當規模的生產。 其國有制經濟的規劃性也相當突出,且管理嚴格。《商君書·徠民》提出“制土分民”的原則,計算出地方百里有可耕地五百萬畝左右,“可食作夫五萬”,即每戶授田一百畝,可授五萬戶。這授田制一直延續到秦始皇統一中國后的第五年,估計可以授出的全國土地已差不多都已授完,便頒布了“使黔首自實田”的法令,袁林指出:“‘使黔首自實田,’就是命令黔首自己去充實(充滿、具有)土地,即命令黔首按照國家制度規定的數額,自己設法占有定額的土地,國家不再保證按規定授田”。直到這時,有規劃的授田制才告一段落。 從《倉律》內容可以看到,國家主要使用倉庫加強對糧食諸農產品的管理。首先谷物、芻、等入倉,都要登記封印,統計后向朝廷內史上報,同時上報當地食取口糧人員的名籍,及一些其他費用開支,這樣朝廷便可掌握各地糧食諸農產品的收支情況。倉庫進出都要稱量核對,物資如有被盜、損失、誤差,都要處罰有關人員。可以說,倉庫是國家農業生產規劃運作的樞紐。 《秦律雜抄》規定:“非歲功及無命書,敢為它器,工師及丞貲各二甲。”即不是官府工室本年度應生產的產品,又沒有朝廷的特別命書,而擅敢制作其他器物,工師與丞各要罰二甲。說明朝廷每年都要給官府工室下達生產任務。對采礦、冶鐵業也同樣“賦歲功,未取省而亡之,及弗備,貲其曹長一盾”。即朝廷要收取每年規定的產品數量,如在尚未驗收時就有丟失,或不能生產到規定數量,罰其曹長一盾。可見官府手工業必須按朝廷計劃進行生產,不得擅自改變,也不得完不成任務。2009-6-10 18:13 回復 西秦庶子 5位粉絲 3樓為確保其計劃完成和產品質量,朝廷每年都要對這些單位進行考核評比。《秦律雜抄》規定:“縣工新獻,殿,貲嗇夫一甲,具嗇夫、丞、吏、曹長各一盾。城旦為工殿者,笞人百。”就是說如產品被評為下等,官吏受罰,工人笞刑。有意思的是,地方官吏也要一起被罰,同時“殿而不負費,勿貲”。就是說產品雖被評為下等,但成本核算并不虧損的,則不加責罰。說明朝廷還注意到手工作坊的經濟效益問題。最后還有產品勒名制度,《工律》規定,“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其不可刻久者,以丹若髹書之”。《效律》規定:“公器不久刻者,官嗇夫貲一盾”。這樣產品若以后發現問題,便可據此問罪于當事人。 從《效律》等律文的內容看,秦凡主管經濟的部門都有專門從事經濟核算的事宜,稱為“計”。同時,這些部門每年都要向上級或朝廷報告其經濟收支情況,稱做“上計”。“上計”的內容不僅有錢、糧收支的項目,還包括戶籍、土地、賦稅、勞役等各方面的版籍情況。它不但使中央政權能及時把握全國經濟乃至各部門經濟的狀況,以便下達適宜的規劃;也能據此考核各級官吏的政績,使其更有效地執行國有經濟的規劃。正因為其國有制經濟體系的龐大,所以秦國對上計制度的要求也相當周密與嚴格。 根據上面對秦國經濟基礎的分析,最后我們可以對秦國的社會性質下一結論。秦國的國有制經濟占據著主導地位,其中國家土地所有制的農業生產占據著絕對支配的地位,官營工商業經濟也有著極其重要的位置,國家對于經濟運作有著周密規劃和一系列細致的管理制度。而當時并不存在什么新興地主階級,雖然在官營工商業中使用著大量的奴隸和刑徒,但秦國畢竟是一個以農業經濟為主的大國,在農業生產中主體勞動者是國家授田的農民。這樣,商鞅變法后秦國的社會性質,與傳統的定論就有著極大的距離。我們認為,如果將“封建”這個概念,僅限于農民受田租剝削的生產關系而言,那么,當時的秦國應是一個較為成熟的國家封建制社會。法家在經濟方面的主張其實是“一種超階級的國家主義經濟觀”,而秦國在它的指導下,走進了這樣一種社會制度之中,就一點也沒有什么可奇怪的了。 〔作者楊師群,1951年生,華東政法學院副研究員〕 2009-6-10 18:14 回復 西秦庶子 5位粉絲 4樓另外,專供統治者游獵玩賞的國有苑囿園池,也占有后人難以想象的廣大國土。《徭律》說:“縣所葆禁苑之傅山,遠山,其土惡不能雨,夏有壞者,勿稍補繕,至秋無雨時而以徭為之”。這種包含著遠近山嶺的禁苑,要興徭役予以修繕,可見其面積之廣大。而秦始皇更是大筑園池。“引渭水為長池,東西二百里,南北三十里”。又復“廣其宮,規模三百余里,離宮別館,彌山跨谷,……表南山之巔以為闕,絡樊川以為池”。所營作的渭南上林苑,所占面積已相當可觀,而秦始皇“嘗議欲大苑囿,東至函谷關,西至雍、陳倉”。如果秦推行或承認土地私有制,那么上述的離宮別館、苑囿園池就很難修筑了,而秦始皇那種擴大苑囿的想法,更成了癡人說夢了。換句話說,只有在土地國有制的基礎上,上述之事才是現實和可能的。 田律還規定:春天二月,不準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準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準燒草作為肥料,不準采取剛發芽的植物,或捉取幼獸、鳥卵和幼鳥,不準……毒殺魚鱉,不準設置捕捉鳥獸的陷阱和網罟。只有到七月份才解除禁令。國家有資格管得如此之寬,清楚地說明,所有山澤、河川、林木、叢草及野生動物都屬國家所有,否則這些條令就毫無意義了。 總之,整部秦簡中非但沒有承認土地私有制的有關法律,甚至連私有土地的概念也不存在。因此《法律答問》中關于“盜徙封,贖耐”的律文,只能是宣布國有土地制度和支配這些土地的授田制的不可侵犯,而不可能是在保護什么私有土地。據上分析,我們可以下這樣的結論:商鞅變法后秦國是土地國有制占據了絕對支配的地位。 二 秦國于公元前378年“初行為市”。才十幾年,商鞅變法就開始設置重法,竭力壓抑私營工商業的發展。“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商鞅簡直就是把私營工商業者看作罪犯,而要將其淪為奴隸。云夢秦簡也大致繼承了這一基本國策,使私營工商業在變法后也沒有多少發展余地。 《商君書·墾令》是變法“墾草令”的底本,其中透露出商鞅采取的一系列抑商措施,而其在秦簡中也有反映。首先“重關市之賦”,就是“不農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用關市盤剝私商的利潤,從而限制其發展。《法律答問》有一條說:“盜出珠玉邦關及賣于客者,上珠玉內史,內史材予購”。這里嚴禁偷運貴重物品出境貿易,否則大多要處以“耐罪以上”。可見由于關賦之重,偷運之事不少,而其嚴禁又必將阻礙各國間正常的商業貿易往來。 再者,商鞅實行“壹山澤”政策,就是國家獨占山澤之利,實行鹽鐵專賣,在各地設置鹽鐵官,控制其生產與流通領域。《秦律雜抄》中記載秦負責采礦、冶鐵的官府有“右府、左府,右采鐵、左采鐵”,其官吏有“嗇夫、佐、曹長”等,可見規模不小。《史記·太史公自序》就說其祖司馬昌任過“秦主鐵官”。 商鞅主張國家嚴格管制糧食貿易,“使商無得糴,農無得糶”,即商人不得進行糧食買賣。從上節國家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的分析中,我們可以意識到,其結果之一也就是要由國家全面把握糧食的生產與流通。秦對農民“收泰半之賦”一般民眾是不會有多余的糧食出售給商人。《倉律》所記:“櫟陽二萬石一積,咸陽十萬一積”。說明國家府庫糧食十分充裕,從而使政府完全控制這一關系到國計民生的最重要物資。 商鞅還嚴禁雇傭制及其在運輸業諸方面的經營。“無得取庸”,“使軍市無得私輸糧者”,“令送糧無取僦,無得反庸”。《效律》也規定:“上即發委輸,百姓或之縣僦及移輸者,以律論之”。雇傭與運輸可以視之為私營工商業生存的基本條件,這些方面被扼死了,就無法正常運作了。同時,政府還嚴格苛求甚至加重其勞役負擔。商鞅規定:“以商之口數使商,令之廝、輿、徒、童者必當名”。《司空律》對一般以勞役抵償債務而雇傭他人來代役的要求,只要年齡相當,都予允許。唯獨私營工商業者不得雇他人代役,“作務及賈而負債者,不得代”。可以說政府對私營工商業者特別歧視。 商鞅主張“貴酒肉之價,重其租,令十倍其樸”。由此來阻止私營飲食業、釀酒業的發展。《田律》規定:“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酒,田嗇夫、部佐謹禁御之,有不從令者有罪”。在這樣嚴厲壓抑私營工商業的政策之下,可以說秦國的私營工商業是不可能得到多少發展的。 所以,當戰國之際,東方諸國隨著工商業蓬勃發展,出現了許多星羅棋布的商業都會,如“燕之涿、薊、趙之邯鄲,魏之溫、軹,韓之滎陽,齊之臨淄,楚之宛、陳,鄭之陽翟,三川之二周。富冠四海,皆為天下名都”。其中就是沒有一處是秦國的城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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