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消費稅籌劃難點在哪里,酒類企業在應對消費稅納稅籌劃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1,酒類企業在應對消費稅納稅籌劃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第一,消費稅這一塊目前只能通過法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減輕負擔。第二,酒類企業可以通過在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方面稅務籌劃,減輕企業總體稅收負擔。白酒消費稅基本政策:白酒企業生產銷售白酒課征消費稅源于1994年,經過多次調整和改革后,目前為止,白酒適用的消費稅稅收政策主要有:(一)白酒消費稅基本政策我國對白酒從生產到最終零售實施單一環節征稅,即設在生產或委托加工或進口環節,而在之后的批發、零售等流通環節不再征稅。為了限制價格低廉的白酒生產和銷售,我國于2001年5月起,《關于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84號)調整對酒類產品消費稅計稅辦法,糧食白酒、薯類白酒計稅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實行從價定率計算應納稅額的辦法調整為實行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相結合計算應納稅額的復合計稅辦法。之后,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09號),指出了關于酒類生產企業利用關聯企業之間關聯交易規避消費稅問題;關于糧食白酒的適用稅率問題;關于“品牌使用費”征稅問題等。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380號)附件: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規定:“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下同)70%以下的,稅務機關應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二)關于委托加工的征稅政策對于白酒企業委托其他單位代為加工白酒的行為,目前我國稅法將其視為生產白酒的另外一種形式,也進行征稅,但征稅政策與自產銷售有所不同。委托加工業務中是由受托方(個體經營者除外)在加工完畢后交貨時負責代收代繳稅款。一般是按受托方銷售同類白酒的售價計算稅款,若無同類白酒售價,則使用組價計算稅款。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財法[2012]8號)規定,“委托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為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自此,白酒生產企業將委托加工的白酒收回后銷售,如果售價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為直接銷售,不需再繳消費稅;如果售價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需要繼續繳消費稅,同時允許扣除上一環節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此外,《關于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37號)規定,納稅人將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銷售給銷售單位,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70%以下,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情形,應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380號)規定的核價辦法,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三)外部采購或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停止扣除政策財稅[2001]84號文,從2001年5月起,對白酒企業外部采購或委托加工已稅酒生產的酒,其外部采購或委托加工已繳納的消費稅不得從當月應納消費稅總額中扣除。這一嚴厲的政策客觀上會對白酒企業造成重復征稅。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目前我們有園區可以接受酒類貿易的有限公司,企業在園區內是可以享受到高獎勵返還,得到地方的獎勵扶持,促進企業發展。企業在園區內納稅之后,增值稅和所得稅都有地方留存的部分,目前園區的地方留存都是全額留存的,增值稅留存50%,所得稅留存40%。獎勵扶持都是在地方留存基礎上給企業的,因此企業可以放心的,因為獎勵扶持是財政局給到企業的,獎勵扶持比例高可以達到90%,低就有70%政策穩定,獎勵及時,入駐園區就可以享受!其實企業在園區納稅越多,能夠享受到的比例也更高,而且是合理合法去享受的。總部經濟招商的模式,不用企業實地辦公,在園區內經營就可以。

酒類企業在應對消費稅納稅籌劃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2,酒類企業在應對消費稅納稅籌劃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第一,消費稅這一塊目前只能通過法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減輕負擔。第二,酒類企業可以通過在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方面稅務籌劃,減輕企業總體稅收負擔。白酒消費稅基本政策:白酒企業生產銷售白酒課征消費稅源于1994年,經過多次調整和改革后,目前為止,白酒適用的消費稅稅收政策主要有:(一)白酒消費稅基本政策我國對白酒從生產到最終零售實施單一環節征稅,即設在生產或委托加工或進口環節,而在之后的批發、零售等流通環節不再征稅。為了限制價格低廉的白酒生產和銷售,我國于2001年5月起,《關于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84號)調整對酒類產品消費稅計稅辦法,糧食白酒、薯類白酒計稅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實行從價定率計算應納稅額的辦法調整為實行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相結合計算應納稅額的復合計稅辦法。之后,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09號),指出了關于酒類生產企業利用關聯企業之間關聯交易規避消費稅問題;關于糧食白酒的適用稅率問題;關于“品牌使用費”征稅問題等。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380號)附件: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規定:“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下同)70%以下的,稅務機關應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二)關于委托加工的征稅政策對于白酒企業委托其他單位代為加工白酒的行為,目前我國稅法將其視為生產白酒的另外一種形式,也進行征稅,但征稅政策與自產銷售有所不同。委托加工業務中是由受托方(個體經營者除外)在加工完畢后交貨時負責代收代繳稅款。一般是按受托方銷售同類白酒的售價計算稅款,若無同類白酒售價,則使用組價計算稅款。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財法[2012]8號)規定,“委托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為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自此,白酒生產企業將委托加工的白酒收回后銷售,如果售價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為直接銷售,不需再繳消費稅;如果售價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需要繼續繳消費稅,同時允許扣除上一環節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此外,《關于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37號)規定,納稅人將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銷售給銷售單位,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70%以下,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情形,應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380號)規定的核價辦法,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三)外部采購或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停止扣除政策財稅[2001]84號文,從2001年5月起,對白酒企業外部采購或委托加工已稅酒生產的酒,其外部采購或委托加工已繳納的消費稅不得從當月應納消費稅總額中扣除。這一嚴厲的政策客觀上會對白酒企業造成重復征稅。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目前我們有園區可以接受酒類貿易的有限公司,企業在園區內是可以享受到高獎勵返還,得到地方的獎勵扶持,促進企業發展。企業在園區內納稅之后,增值稅和所得稅都有地方留存的部分,目前園區的地方留存都是全額留存的,增值稅留存50%,所得稅留存40%。獎勵扶持都是在地方留存基礎上給企業的,因此企業可以放心的,因為獎勵扶持是財政局給到企業的,獎勵扶持比例高可以達到90%,低就有70%政策穩定,獎勵及時,入駐園區就可以享受!其實企業在園區納稅越多,能夠享受到的比例也更高,而且是合理合法去享受的。總部經濟招商的模式,不用企業實地辦公,在園區內經營就可以。

酒類企業在應對消費稅納稅籌劃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3,白酒生產企業從量消費稅如何規避

白酒企業消費稅的納稅籌劃: 3.1. 作為特定行業,白酒企業需要承擔很高的消費稅稅負,其納稅籌劃自然是以消費稅為主。分析消費稅的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應稅銷售額X比例稅率+應稅銷售量X定額稅率,比例稅率是20%,定額稅率是每0. 5kg0. 5元,這在稅法里規定的很明確,不存在籌劃空間,那么,影響應納稅額的因素就是應稅銷售量和計稅價格。因此,白酒企業消費稅的納稅籌劃就需要重點研究這兩個因索,主要籌劃方法有:3.1.1降低計稅價格降低計稅價格的籌劃降低計稅價格是消費稅納稅籌劃的最主要的方法。在稅率無法改變的情況下,降低計稅價格,也就.可以減少應納稅額,達到降低稅負、取得納稅收益的目的。降低計稅價格,第一步就是需要在組織機構的設立方面進行籌劃。按稅法規定,消費稅屬于價內稅,實行單一環節征收,酒類是在生產、委托加}和進口環節繳納,而在以后的批發、零售等環節中,由于價款中已包含消費稅,不必再繳納消費稅。在實踐中,很多白酒企業既有生產又有銷售,內部既有生產環節又有流通環節,這給消費稅籌劃帶來空問。通過將原生產企業“一分為二”,分離為生產和銷售兩個獨立核算的企業,就.此以解決降低計稅價格問題。“生產企業將產品低價出售給銷售企業,銷售企業再高價售出,將應在生產環節實現的毛利轉移到流通環節,生產環節就少繳納消費稅”但需要注意的是,分離出來的兩個企業,必須獨立核算、獨立納稅,這兩個企業之問在業務上是供銷關系,在產權上是關聯方。1)設立獨立核算的銷售機構。消費稅的納稅行為發生在生產領域(包括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而非流通領域或終極消費環節(金銀首飾除外)。因而,關聯企業中生產(委托加工、進口)應稅消費品的企業,在零售等特殊情況下,如果以較低但不違反公平交易的銷售價格將應稅消費品銷售給其獨立核算的銷售部門,則可以降低銷售額,從而減少應納消費稅稅額。而獨立核算的銷售部門,在銷售環節,只繳納增值稅,不繳納消費稅,可使集團的整體消費稅稅負下降,但增值稅稅負不變。例:某酒廠主要生產糧食白酒,產品銷售全國各地的批發商。按照以往的經驗,本市的一些商業零售戶、酒店、消費者每年到工廠直接購買的白酒大約1000箱。為了提高企業的盈利水平,企業在本市設立了一家獨立核算的白酒經銷部。該廠按照銷售給其他批發商的批發最低銷售價格400元/箱銷售給經銷部,經銷部再以每箱480元的價格對外銷售。糧食白酒適用消費稅稅率25%。按同期水平計算:上期應納消費稅為:1000 x480 x 25%=120000(元);本期應納消費稅為:1000 x400 x 25%=100000(元):節稅額為:20000元。這里應當注意:由于獨立核算的經銷部與生產企業之間存在關聯關系,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因此,企業銷售給下屬經銷部的價格應當參照銷售給其他商家當期的平均價格確定,如果銷售價格“明顯偏低”,主管稅務機關將會對價格重新進行調整。 2)先銷售后入股。稅法規定,納稅人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或抵償債務等方面,應當按照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作為計稅依據。在實際操作中,當納稅人用應稅消費品換取貨物或者投資入股時,一般是按照雙方的協議價或評估價確定的,而協議價往往是市場的平均價。如果按照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作為計稅依據.顯然會加重納稅人的負擔。由此,我們不難看出,如果采取先銷售后入股(換貨、抵債)的方式.會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3)利用包裝物進行消費稅的稅收籌劃。現行制度規定:消費稅的計算方法有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兩種,對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應稅消費品.如果包裝物連同產品銷售,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會計上如何處理,包裝物均應并入銷售額中計征消費稅。但如果包裝物并未隨同產品銷售,而是借給購貨力周轉使用,僅僅收取包裝物押金的話,只要此項押金在規定的時間內(一般為1年)退回,可以不并入銷售額計算納稅。因此,企業可以考慮在情況允許時采用出借包裝物的方式,一方面有助于減少計稅依據,降低稅收負擔,另一方面在歸還押金之前,企業可以占有這部分押金的利息。例如:某企業銷售商品100件,每件售價500元,其中含木質包裝箱價款50元。如果連同包裝物一并銷售。銷售額為50000元。若消費稅稅率為10%,應納消費稅稅額為:50000 x 100%=5000元。如果企業不將包裝物隨同消費品出售,而采用收取包裝物押金的方法,規定要求購貨方在1個月內退還,就可以節稅數百元。此外,企業還可以從銀行獲得這5000元押金所產生的利息。3.1.2降低計稅價格,第二步就是要合理確定生產企業對銷售企業的內部結算價格。理淪上說,計稅價格越低,應納消費稅額就越小,內部結算價格的確定當然也就是越低越好。生產企業和銷售企業是獨立的納稅人,他們之間的交易定價按照一般的商業原則可自由商定,別人無權干涉。但由于是關聯企業,涉及避稅,其結果是減少了國家的稅收,國家會通過反避稅措施予以制裁。因此,內部結算價格的降低還是有一個限度的,不能無限度地任意降下去。但企業仍然存在制定比較低的結算價格的情形:(1)企業實行買斷品牌銷售時,通常不承擔銷售費用,定價一般不高,而目本身就是無關聯關系的獨立企業之間的交易。對于關聯的銷售企業,在主導產品的定價時也可以參照這個價格,不必定的很高。(2)白酒產品的市場定價自由度很大,生產廠家賦予其不同的內涵,可以定出不同的價格,同一個企業的兩個不同產品定價可以相差上千倍,不同企業之問的產品定價也一樣.可以相差數千倍,因此,生產企業給銷售企業定價是否合理沒有客觀的評價標準(3)關聯的銷售企業事實上也是生產企業的買斷銷售商,生產企業通常并不直接對外銷售,因此,定價是否偏低根本沒有參照對象。(4)目前整個白酒行業的平均利潤率很低,能夠保本經營就很不錯,所以生產企業一般只要保證不虧損,就說明其定價沒有瑕疵。 3.1.3降低計稅價格,第三步就是要盡.可能地降低生產企業的成本和費用如果生產企業的成本、費用本身比較高,定價顯然只能更高,否則,不符合商業慣例,稅務部門可以用反避稅的措施予以制裁,企業達不到納稅籌劃的目的。降低生產企業的成本和費用,僅僅通過正常的技術進步和加強管理,幅度是非常有限的,需要通過內部業務的調整,轉移部分成本和費用,具體有下面幾種途徑:(1)生產無直接關系的成本費用,開支不由生產企業負擔。很多,;生產沒有直接關系的成本和費用如財務費用、管理費用,由于歷史和管理的原因,發生后由生產企業來負擔,使其整體的成本和費用降低不下來。對這些費用應盡量通過生產企業之外的關聯企業去辦理并承擔。(2)關聯企業提供給生產企業的商品或勞務按最低價格。如果按獨立企業之問的業務往來定價,也會使其成本和費用降不下來。當然,這個最低價格也小能沒有限度,必須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否則,稅務部門.可以啟動反避稅予以制裁。(3)生產企業的無效閑暇資產盡可能轉移給關聯企業。無效閑暇資產必然會帶來費用的攤銷和損失,加重生產企業的負擔,需要由生產企業轉出到總部企業或銷售企業等關聯企業去。(4)把供應業務轉移到銷售企業,降低生產企業的采購成本。企業在采購供應過程中,會發生采購費用,如運輸費、裝卸費、旅差費、倉儲費、保險費等,還會發生采購過程中的物料損失。把對外采購業務由生產企業轉移到銷售企業后,這部分費用和損失就體現在銷售企業里,然后,銷售企業再按不包括采購費用和損失的成本價格把原材料銷售給生產企業,采購費用和損失作銷售企業的期間費用列支。通過這樣的籌劃,生產企業的原材料成本也可以達到最低,也沒有違反稅法的有關規定,稅務部門也不能采取反避稅措施。3.2.減少或延遲應稅銷售的籌劃。《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里規定,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以貨款結算方式分別確定,具體為:當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時,(1) 采取賒銷或分期收款方式的,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當天;(2)采取預收貨款方式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的,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4)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為收訖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納稅義務發生的時問即銷售確認的時間因結算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因此在銷售實現時間上可以進行籌劃。但需要進行事前籌劃,如果在已經發生業務的情況下再來隱瞞或延遲確認收入,將被確認為偷稅或逃稅。 對于一般的經銷商,盡量采用先收款后發貨的結算方式,按規定應該在貨物發出時確認銷售,在貨物未發出以前,包含稅款的總價款已經收妥,實際上取得了稅款部分的資金時間價值。對于一些實力強、信用好的經銷商,有時從做大銷售的角度考慮,需要適當地給予賒銷,但按規定應在合同約定的時問或開出發票的時問確認銷售。因此,企業合同約定的時間應該在收款時問之后或同步,盡量避免提前開票,以免在未收妥包含稅款的總價款之前納稅,形成墊付稅款的損失。 此外,外地倉庫權屬的問題也是消費稅籌劃所必須加以研究的。白酒企業為及時滿足全國市場銷售的需要,通常在企業所在城市之外的一些中心城市設立中轉倉庫。外地的中轉倉庫應收歸白酒生產企業所有和管理,這樣,生產企業在對外地倉庫轉移產品時,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經過報告當地稅務部門批準,可以不作銷售處理,自然就不必計算和繳納消費稅。在會計方面,通過“發出商品”科目核算,延遲確認銷售,延遲納稅。3.3產業鏈整合的籌劃 白酒企業的生產一般需要經過基酒、勾兌、包裝三個環節。隨著專業化分工與協作的發展,有的白酒企業專門負責基酒生產,有的則專門側重于勾兌和包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84號)第五條規定:停止執行外購或委托加工已稅酒和酒精生產的酒已納稅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繳稅款準予抵扣政策。這一規定在2001年開始實施,對白酒行業內的專業化分工與協作沖擊很大。 針對這個政策,白酒企業需要對產業鏈進行整合,以應對可能增加的稅收負擔。操作模式是:通過收購或兼并基酒生產企業,將可能存在的白酒多個生產環節整合成為一個環節,避免重復征收消費稅;對于被收購或被兼并的企業,不能再以獨立法人的身份出現,否則,避免不了重復征收消費稅。實踐中,白酒企業或多或少都需要外購一些基酒,有的用作調味酒,因用量不大,稅收對成本影明不大;有的用作原料酒,因用量很大,稅收對成本影明也就很大,就需要考慮這種操作模式。當然,走收購和兼并之路有風險,也有成本,特別是前期投入非常大。企業需要綜合分析,從企業價值最大化的角度進行決策,而不能僅僅考慮稅收問題。3.4調整產品結構的籌劃 白酒企業的消費稅實行按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計稅的方式征收,實際上是鼓勵白酒走向高檔化、優質化,這主要體現在從量計征方面。我們可以通過一個簡單的例子來比較從量計征給高檔酒和低檔酒的壓力。如甲乙兩瓶同樣是0. 5 kg的白酒,甲定價為100元(小含稅價),從量計征部分帶來的稅負僅僅只有0.5/100=0.5% ;乙定價為5元(小含稅價),從量計征部分帶來的稅負就有0.5/5=10%兩者相差20倍。對于低檔白酒,其利潤率本來就很低,增加10%的稅負,只能是虧損。而高檔酒的利潤率本來就大,增加0. !i/o的稅負對其影明非常小。這個例子說明,從量計征消費稅對低檔白酒的影明很大,但對高檔白酒的影響卻是微乎其微的。囚此,這個政策的導向就是鼓勵白酒走向高檔化。茅臺五糧液瀘州老窖等白酒企業以高檔白酒為主,近幾年得到了很大的發展;而酒鬼酒公司在近幾年產品由高檔向中低檔發展,稅負的增加使企業的盈利能力下降,企業的發展陷入困境。所以,白酒企業需要順應政策導向,調整產品結構,提高高檔價位白酒的產銷比例。(四).白酒企業消費稅的籌劃風險與對策4.1白酒企業消費稅籌劃存在的風險 納稅籌劃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風險性,白酒企業開展消費稅的納稅籌劃時,主要風險有:4.1.1消費稅減少帶來其他稅的增加。對消費稅進行納稅籌劃的結果,通常是消費稅稅負的減輕,但可能影響到其他一個或多個稅種的稅負變化,總體的稅負可能增加,導致籌劃的失敗。比如,降低計稅價格規避消費稅時,利潤由生產企業轉移到銷售企業,在生產企業虧損的情況下進行這樣的操作,生產企業減少的消費稅及兩稅附加小于銷售企業增加的企業所得稅,合并后企業總體的稅收卻增加了,納稅籌劃的目的并沒有達到。4.1.2消費稅的減少帶來非稅收益的減少。納稅籌劃總是需要付出籌劃成本的,比如:聘請專業人員制定籌劃方案支出代理費,企業內部籌劃人員的人工費,對組織機構方面的調整帶來的其他費用的增加,籌劃方案涉及企業的上下游客戶,可能影響收入等等。收入減少、費用增加,帶來企業非稅經濟利益的減少,當減少的利益大于納稅籌劃帶來的利益時,納稅籌劃方案也是不可取的。41. 3稅收法律政策的“度”很難把握納稅籌劃必須在法律政策的框架內運行,具有非違法性,否則,就不是納稅籌劃了。在理淪上,納稅籌劃,偷逃稅顯然涵義不同,能夠進行區別,但在實踐中要分辨某一行為究竟是不違法的納稅籌劃還是違法的偷逃稅卻非常困難,一般由稅務部門來認定和判斷。稅務部門的認定和判斷又隨主觀,;客觀條件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結論。實際上,納稅籌劃和偷逃稅有時候就差一步之遙,如果“度”把握不當,納稅籌劃就可能接近或變成了偷逃稅。4. 1. 4稅負減幅過大會導致稅務部門的反避稅。白酒企業開展消費稅的納稅籌劃,肯定會引起稅收減少,當減少幅度過大時,會引起稅務部門的關注。特別是在稅務部門不能完成征收任務時,更是要專門分析和研究稅收減少的原因,并采取相應的對策和措施。稅務部門對于非正常情況下大幅度減少稅收的納稅籌劃行為,可以不予認同。并通過反避稅措施要求的納稅籌劃。企業進行更正補繳稅款,甚至作為偷稅或惡意避稅而加以查處,導致企業納稅籌劃失敗。4. 2白酒企業消費稅納稅籌劃的風險防范對策4. 2, 1注重納稅籌劃方案的綜合性。納稅籌劃首光應著眼于整體稅負的降低,而不僅僅是消費稅稅負的降低。既要考慮消費稅的籌劃收益,也要考慮多稅種之問的利益抵消因素。其次,稅收利益也有成本效益問題,必須是稅收收益大于籌劃成本或費用“只有當納稅籌劃方案的成本和損失小于所得的利益時,該項籌劃方案才是合理的和可以接受的”其次,稅收利益顯然是企業的一項重要的經濟利益,但不是企業的全部經濟利益。稅收的減少并不等于企業整體利益的增加,如果有多種方案可供選擇,最優方案應該是整體利益最大的方案,而不是稅負最小的方案。4. 2, 2密切注視稅法的變動。在運用納稅籌劃策略的過程中,白酒企業除了要了解各種決策因適用已有法律的不同而產生的法律效果或安全程度有異之外,還必須注意稅法的變動稅法是調整國家,;納稅人稅收分配關系的主要法律規范,“它常隨經濟情況的變動或為配合某項政策的需要而修正,修正次數較其他法律要頻繁得多”。一般來說,稅法的利益完善總是在避稅和反避稅的多次較量中逐漸完成的。因此,納稅籌劃時,對于稅法修正的趨勢和內容,必須加以密切注意并適時對籌劃方案做出調整,以使自己的行為不違法。4.2,3逐步推進納稅籌劃。納稅籌劃方案的實施通常會減少企業的納稅,相應減少國家的稅收。如果幅度太大,就會適得其反,不僅得不到籌劃收益,可能受到反避稅制裁,甚至作為偷稅等處理。因此,納稅籌劃適宜逐步推進,不要奢望“一口吃成一個大胖子”。比如,在規避消費稅的籌劃時,對于關聯計稅價格的確定,可以每年降低一點,通過一段時問以后,把計稅價格下降到相對比較合理的水平;或者在業務增長比較快的時候,適當加大避稅籌劃的力度,在保持稅收總額增長的前提下,使稅收增民低于業務的增長幅度。這樣,稅務人員不容易察覺企業的避稅,即使察覺了,也不會很反感,甚至支持企業。4.2,4多與稅務部門溝通交流,爭取理解支持。同稅務人員交好對于企業有特別的意義,這種意義根植于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在執法中的“自由裁量權”—‘在稅法尚無力顧及的地方、在稅法規定偏于原則性的領域、在稅法規定有一定彈性幅度的區問,稅務人員有他特定的場合下的管理威嚴”。貼近這種威嚴并謀求這種威嚴能為我所用,是企業必須想到和規避風險的重要舉措。實際工作中,稅務人員的素質也是參差不齊的,客觀上為稅收政策執行偏差提供了能性,也就是說,即使是合法的納稅籌劃行為,結果也可能因為稅務執法偏差而導致納稅籌劃方案或者在實施中根本行不通;或者被視為偷稅或惡意避稅而加以查處,產生納稅籌劃失敗的風險。

白酒生產企業從量消費稅如何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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