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出口到韓國如何辦理,請問去韓國可以帶白酒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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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問去韓國可以帶白酒嗎

可以啊!我就帶過,不過要托運
可以的,但是定量的

請問去韓國可以帶白酒嗎

2,我想叫家人從國外寄一箱白酒來韓國 能寄嗎

不是很好弄,你可以在韓國購買了。其實現在中國白酒早就世界化了,我是從事白酒生產的,我們公司也有出口韓國的。

我想叫家人從國外寄一箱白酒來韓國 能寄嗎

3,怎樣向外國郵寄白酒

用的著這么麻煩嗎?在那里直接買不就可以了嘛! 要真是你說的那樣的話,就快遞吧,很方便也很安全的!我還可以給你推薦一個:那就是順風快遞,最慢也就是三四天左右就能收到了!
這類情況雙方都有過失第3方也要承當

怎樣向外國郵寄白酒

4,出口到韓國的產品證書

出口韓國需辦理KC認證,我司可辦理。
去韓國有自己的認證。是EK認證,或者MIC認證。這個和CE類似的。 CE是去歐洲的一個認證而已。
如果客人清關要產地證,要提供亞太產地證。有些只能申請到CO

5,如果想快遞東西去韓國要怎樣辦理

去郵局后寫張表!然后交錢 各國海關和航空公司對快件公司在快件的申報、收運方面也做出了一些特殊規定: 一、下列物品不得已快件形式發運: 動物、植物、珠寶、藝術品(指名人字畫等)、文物、古玩、貴金屬、寶石、金條、郵票、有價證卷(如現鈔等);武器及其部件;易燃、易爆、易腐蝕物品;有毒、有機過氧化物;放射性、磁性等其它危險品;尸體;黃色易刷品及音像制品; 二、下列物品在價值、數量上受某些國家海關的限制,快件公司在收運此類物品適應參照有關國家海關規定辦理: 動物制品、酒類(如啤酒、白酒等)、液體、植物產品(如棉花、種子、茶葉、煙葉等),食品、易腐爛貨物、藥品等。 快件公司除遵守上述規定外,還對發件人發運的快件提出了如下要求: 一、文件或包裹的單件重量(毛重)不得超過32公斤(含32公斤),但一票分運單項下可含多件不超過32公斤的文件或包裹。 二、文件或包裹的外包裝三邊長相加不得超過175厘米(含175厘米),單邊長不得超過102厘米(含102厘米)。 三、一票包裹的分運單項下所含貨物的總值不得超過25000美元,并根據所分運快件內容的不同,要求發件人提供有關單證。 四、文件本身不具有商業價值,故無須向海關申報價值。 五、辦理文件、包裹的手續:文件、發件人按照規定填寫分運單(Proof of Deliver簡稱POD),交納運費即可。 包裹:發件人除填分運單、交納運費外,還應視所發貨物的內容不同提交有關單證。 1、商業發票。 2、按照規定應向當地出口地海關交驗的有關單證,如出口許可證、商品檢驗證書、外匯核銷單、合同、協議等。 3、按照規定應向中轉地和目的地海關交驗的有關單證,如原產地證書、檢疫證書、品質證明書等。 航空快件的計費重量(Chargeable weight)是按航空公司的有關規定予以確定的,即貨物的毛中(Gross Weight)與體積重量(Volume Weight)相比較,取其高者為計費重量。貨物的毛重是指貨物的凈重(Net Weight)加上外包裝的重量(Tare Weight);貨物的體積重量是指貨物包裝后的長、寬、高相乘,除以6000得出的商書(6000立方厘米等于1公斤)。 其公式為: (長x寬x高)/6000立方厘米=體積重量(公斤) 航空快件的收費標準為其價加超重費,如果發件人提出特殊服務要求,則應交納特殊服務費。 基價所規定的基本收費重量0.5公斤(500克),之后每超過一個0.5公斤,加收一次超重費。如果一票快件的重量不足0.5公斤,按0.5公斤計算;超過0.5公斤不足1公斤,則按1公斤計算,以此類推。

6,國內的白酒可以出口嗎需要什么條件

首先你要到工商部門辦理公司成立的手續, 2。到技術監督度部門辦理組織機構代碼, 3。到商務部門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資格備案手續, 4。到海關辦理備案手續 5。到檢驗檢疫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6。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手續并開設外匯帳戶 7。到稅務部門辦理出口退稅登記手續。 這些都拿到了,你就可以做出口了。 4海關辦理備案手續 企業應當持下列單證向主管地海關申請辦理合同備手續; 1.項目批準文件的副本及復印件; 2.批準證書的副本及復印件;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權機構簽發的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4.企業的合同、章程及復印件。 5。到檢驗檢疫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http://bbs.fobshanghai.com/viewthread.php?tid=144923 6。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手續并開設外匯帳戶 根據《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境外外匯帳戶管理規定》、《中資企業保留限額外匯收入操作規程》,目前需在國家外匯管理局管理檢查司審批的經常項目外匯帳戶共包括兩類:1、外匯結算帳戶;2、外匯專用帳戶。 符合規定條件的中資企業可以向外匯管理局申請在中資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結算帳戶,保留一定限額的外匯。 外匯專用帳戶包括:代理進口、貿易專項、承包勞務、捐贈援助、專項代理、國際貨運、國際匯兌、國際旅行社、免稅商品及暫收待付等業務需在國內開立的外匯帳戶及承包勞務需在境外開立的外匯帳戶。 外匯帳戶審核材料的基本要求 1、如需開立外匯帳戶,其開戶申請書應是正式公函,必須蓋有單位公章,申請內容明確,開戶申請書中必須寫明外匯資金來源、用途情況,開戶銀行,開戶幣種,如是專項帳戶還需說明項目及有關情況及開戶期限,以及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開戶需持外匯局要求的有關材料的正本及其復印件; 3、接受捐贈或援助的單位必須是國內民間組織、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等國內事業單位,并按捐贈或援助協議規定將捐贈款項用于境外支付。 如不符合上述要求,一律退回,不進行審核。 開立外匯帳戶所需材料 1、中資企業經常項目外匯結算帳戶 (1)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經貿公司年進出口總額在等值3000萬美元以上,注冊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型企業年進出口額在等值1000萬美元以上,注冊資本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2)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法人; (3)企業財務狀況良好 年進出口額:是指外經貿公司或者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型企業每年以海關報關單為依據所統計的進出口實際發生額。 2、中資企業外匯專用帳戶 (1)貿易項下進口代理、貿易專項帳戶(貿易專項包括中標項下、大型機電產品出口、投標保證金、先收后支轉口貿易等)需提供材料: 開戶申請函; 企業營業執照; 外經貿部關于對外經營權的批復; 與開戶相關的合同; 有關國內單位外匯來源材料; 外匯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捐贈、援助款外匯帳戶需提供材料: 開戶申請函; 有些單位須提供民政部頒發的社團登記證或人民銀行對成立基金會的批件; 已生效的捐贈協議、意愿書或援助協議;有些單位須提供接受援助的有關部門的授權書; 外匯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3)專項代理業務外匯帳戶需提供材料: 開戶申請函; 企業營業執照; 國家主管部、委、局對經營有關代理業務的批件; 貨運公司還需提供其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批準證書。 (4)國際海洋運輸業務和遠洋運輸公司、外運公司和租船公司外匯帳戶需提供材料: 開戶申請函; 企業營業執照; 交通部等主管部門的批準件。 (5)國際旅行社外匯帳戶需提供材料: 開戶申請函; 營業執照; 國家旅游局對國際旅行社資格的批件; 國家旅游局核準的上年度“一類旅行社退款帳戶年度累計存款申請表”。 (6)其它類 特殊情況,按外匯管理局的要求提供有關開戶材料. 開戶程序及有關要求 1、凡符合《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的境內機構、駐華機構(以下簡稱開戶單位)均可開立外匯帳戶。 2、開戶單位在申請開戶時,可根據本單位情況自行選擇開戶銀行。開戶銀行限于經批準經營外匯業務的各總行及其分支行。 3、開戶單位應按我局要求提供開戶所需的全部材料,經我局批準開戶后,應在30個工作日之內憑《開立外匯帳戶批準書》到開戶銀行辦理開戶手續。開戶銀行應填寫《開立外匯帳戶批準書》的回執聯并退開戶單位,開戶單位須于開戶后5個工作日內持回執到外匯局領取《外匯帳戶使用證》。凡超出30個工作日,開戶單位未到開戶銀行辦理開戶手續的,外匯局頒發的《開立外匯帳戶批準書》自動作廢。 4、同一性質的外匯帳戶,一個開戶單位原則上只允許開立一個。如因業務需要,確需開立兩個以上帳戶的,外匯局將根據具體情況嚴格審批。 5、開戶單位如丟失《開立外匯帳戶批準書》或《外匯帳戶使用證》,必須登報聲明作廢,并持登報聲明及補辦申請到外匯局辦理補辦手續。 7.到稅務部門辦理出口退稅登記手續

7,酒類進出口公司辦理

進口酒類國內市場管理辦法國家經貿委、國家工商局、海關總署、國家技術監督局、衛生部、國家商檢局聯合制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進口酒類國內市場管理,維護進口酒類國內市場經營秩序,保護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進口酒類,是指啤酒以外的各種進口預包裝瓶裝酒、進口桶裝酒、進口半成品酒(基酒),在我國境內分裝、加工后分裝的發酵酒(葡萄酒、香檳酒、果酒等),蒸餾酒(威士忌、白蘭地、干邑、伏特加、朗姆酒、谷物酒等)和配制酒(利口酒、苦艾酒等)。  第三條國家經貿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衛生部、海關總署、國家技術監督局和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按職責分工依法對進口酒類進行管理。  第四條對進口酒類在國內市場實行下列管理:  (一)海關監管管理。  (二)衛生監督管理,包括口岸衛生監督檢驗(衛生檢疫、“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標志”和衛生證書管理等)和國內生產、經營衛生監督管理。  (三)質量監督管理。  (四)市場經營行為和市場秩序監督管理。  (五)稅收征管管理等。  第五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進口酒類生產加工、流通活動的企業,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進口酒類口岸管理  第六條口岸進口食品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對進入我國境內的進口酒類(包括免稅進口酒類)依法進行監督檢驗。進口單位應提供進口酒類輸出國(地區)產地衛生證明。進口酒類(不包括免稅進口酒類)應根據我國《食品標簽通用標準》和有關規定加貼中文標簽。口岸進口食品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機構依照本條規定對進口酒類進行監督檢驗。對監督檢驗合格的加貼“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標志”,簽發衛生證書(正本、副本)。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準進口。  第七條海關依法對進口酒類進行監管,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海關憑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簽發的進口貨物許可證和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簽發的放行通知單并征稅后驗放。  第三章進口酒類國內市場流通管理  第八條進口酒類國內市場流通管理,是指對進口酒類的批發、零售和儲運等流通環節的管理。  第九條從事進口酒類的批發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金)、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  (二)有健全的批發企業管理制度。  (三)有熟悉進口酒類知識的專業人員。  (四)有穩定的批發銷售網絡。  (五)有識別“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標志”的手段。  (六)有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  (七)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進口酒類的批發企業的資格認定,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范圍內的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第九條規定條件審定,并辦理企業法人注冊登記,遇有問題,由國家經貿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關部門解決;地方批發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第九條規定條件審定,并按照登記管轄規定辦理企業法人注冊登記,遇有問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關部門解決。企業經注冊登記后,方可開展進口酒類批發業務。  第十一條從事進口酒類銷售的企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持有進口貨物許可證(可以是復印件)、海關征稅稅單(可以是復印件)和衛生證書(正、副本),經銷的進口酒類必須貼有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的“中文標簽”和第四款規定的“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標志”。  (二)不得偽造、變造進口酒類衛生監督檢驗合格標志、認證標志和中文標簽等質量標志。  (三)不得制售假冒偽劣進口酒類。(四)不得經銷走私進口酒類。  (五)接受質量、衛生標準等有關業務的培訓指導。  第十二條經銷進口酒類的企業的主管部門及旅游飯店、酒店的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規定的職責,指導建立和規范進口酒類配送中心、連鎖經營和代理經營等,建立健全進口酒類流通網絡。  第四章進口酒類生產、加工管理  第十三條進口的桶裝原裝酒、半成品酒檢放入境,再經小瓶分裝、勾兌、過濾、貯存等加工工序后,使用國外品牌并在我國境內銷售的,按進口酒類管理。  第十四條從事進口酒類生產、加工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合同規定有返銷比例條款的,應將其產品按合同規定比例返銷境外。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及其檢驗機構依法對其返銷境外的酒類按出口食品進行管理和檢驗。對因故不能反銷需留在境內銷售的進口酒,應按有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經海關核準后,按一般進口酒辦理有關手續。本《辦法》下發前已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應按合營合同章程規定的經營范圍從事進口酒的銷售,并憑外經貿部門的批準文件取得在其經營范圍內銷售本企業自產產品的許可。  第十五條各地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列生產加工企業進行衛生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進口酒類生產、主管部門應建立進口酒生產、加工的技術標準和質量檢驗標準。  第五章免稅進口酒類管理  第十七條口岸海關按海關總署有關規定對免稅進口酒類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免稅進口酒類不得進入國內市場經銷。國家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口岸及其他任何地區從事免稅進口酒類的購銷業務。  第六章違法進口酒類的處理  第十九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由海關依法對違法進口酒類進行罰處。  第二十條根據《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和《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對非法經銷走私進口酒類進行查處。  第二十一條對依法沒收的進口酒類,應依據第六條規定,經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加貼中文標簽、“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標志”,并補發衛生證書(正、副本)之后,拍賣進入國內市場銷售。  第七章進口酒類市場監督檢驗管理  第二十二條各級經貿委(經貿、計經貿)、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衛生行政、商檢、稅務以及各口岸海關、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等部門,要在給職責范圍內相互配合,協調行動,對本地區進口酒類市場實行統一的、有組織的聯合檢查,做好進口酒類生產管理和流通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消費者有權依法對進口酒類質量、衛生和價格等問題向生產者、經營者提出詢問,或向其主管部門投訴。受理詢問和投訴單位,應在一個月內作出答復和處理。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依法向有關部門檢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對檢舉有功者,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辦法規定的經營單位和個人,海關、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衛生行政、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商檢機構、稅務、公安等有關部門將依有關法規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可能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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