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廈門青島啤酒經銷商
廈門山合源貿易有限公司 廈門青島啤酒經銷商
2,青奧啤酒是什么公司的產品在昆明有沒有代理
是青島啤酒的分支,在昆明沒有代理,主要是滿足北方人口味需求的。
3,誰知道怎么聯系青島啤酒公司
你得找你們當地的代理商 找公司不會給你做的 你如果聯系不上他們 你可以按照包裝上的電話 詢問 希望你能早一點 裝上門頭。
4,青島啤酒有哪些分公司
1青島啤酒濟南分公司
2青島啤酒濰坊分公司
3青島啤酒成都分公司
4青島啤酒廣州分公司
5青島啤酒福州分公司
6青島啤酒郴州分公司
7青島啤酒河南分公司
8青島啤酒營銷分公司
9青島啤酒鄭州分公司
10青島啤酒南寧分公司
11青島啤酒華南分公司
12青島啤酒上海分公司
13青島啤酒北京
5,青島啤酒都在哪里有分公司
全國各地到處都有分公司
山東,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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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家工廠,除了河南、青海、新疆、西藏、內蒙、天津、重慶、香港、澳門、云南、貴州沒工廠之外,其它各省份都有
6,青島啤酒銷售管理培訓生怎么樣馬上要簽約了到底要不要簽 搜
如果你是去應聘的酒類銷售行業,我對于這個行業到時有一定了解,我是做KTV管理的,對于娛樂場所來說酒類廠商空間利潤點高,面向的市場需求量大,不管你是做酒水品牌的代理或者是就一名業務員也好。前景多不錯,不過重要的是你在這行業里面投入了多少,你學到了多少,你能夠放開多少。當然,如上所說你是去做見習管理培訓人員,在這一塊我雖然沒有接觸,不過隨著現在社會人群對于工作后的休息越來越看重,我想還是很有搞頭滴
管理培訓生是做辦事處經理職務的。不是業務員。
任何公司看的都是你的實力和勞動成果,如果你有上進心肯定能被賞識的
7,商標侵權案例
一、案件來源 2010年4月22日,安岳縣工商局接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訴稱:安岳縣小周酒水經營部銷售的青島品牌純生啤酒,侵犯了其商標專用權。經局領導安排,執法人員對該經營部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經營部經營者周廣地涉嫌銷售侵犯“青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啤酒。為進一步查清事實,安岳縣工商局于同年4月22日立案進行調查。 二、案情介紹 當事人周某某,男,漢族,現年28歲;經營場所: 安岳縣岳陽鎮普州大道北段178號附54號,《個體工商營業執照》正在申辦之中。 現查實,當事人周某某于2010年3月25日,從青島海島啤酒有限公司購進“青島品牌純生化”啤酒3392件,購貨款54200元。當事人購回該批啤酒后,以每件20元的價格在安岳縣境內批發銷售了1000件,獲銷貨款20000元。經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訴,本局調查查明:該批啤酒實際商標名為“五月風”啤酒,由青島海島啤酒有限公司委托山東天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加工生產,在包裝裝潢上未標明生產廠名、廠址,而該青島海島啤酒有限公司無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登記資料中無生產啤酒的經營范圍。青島海島啤酒有限公司在委托加工生產該批啤酒時,使用的酒瓶為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印有“青島啤酒”注冊商標和“TSINGTAO”英文注冊商標的專用酒瓶,將“青島品牌純生”作為其商品名稱,在瓶身標識和外包裝箱上不加區別地突出使用,瓶身標識和外包裝箱上所使用的標志、圖案與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青島啤酒純生”圖案及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冊的第3888383號注冊商標相近似,當事人周某某在銷售該啤酒時對外宣稱是“青島品牌純生啤酒”,以此誤導公眾,使消費者誤認為該批啤酒是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青島純生”啤酒。當事人周廣地銷售啤酒的行為,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侵權行為,已侵犯了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冊的“青島”中文商標以及“TSINGTAO”英文商標專用權。 三、案件處理 當事人周某某銷售侵犯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啤酒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規定構成要件,已構成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并可處以罰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規定,經研究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罰:1、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2、沒收扣留在案的侵權啤酒2337件。 四、案情分析 接到投訴后,我局立即組織執法人員進行全面調查,基本鎖定了當事人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對當事人尚未銷售的涉嫌侵權啤酒采取了扣留強制措施。當事人不服,隨即以我局強制措施違法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并在互聯網上發布輿論,稱我局對商標侵權行為無管轄權,采取強制措施違法。我局高度重視,先后召開了案情分析會,案審會,對本案的最終定性進行確認。在定性過程中先后出現兩種不同觀點的爭議:一鐘觀點認為,本案當事人銷售的啤酒與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啤酒在名稱、包裝、裝潢上相近似、其行為屬傍名牌行為,應當用《關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規范其行為,同時可根據該《若干規定》第六條認定當事人銷售的商品屬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另一種觀點認為,本案當事人雖然銷售的啤酒與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啤酒在名稱、包裝、裝潢上相近似,但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啤酒名稱已注冊為商標,且屬馳名商標,當事人的行為按照《關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不適用以《若干規定》來規范,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對于傍名牌行為是否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并可處以罰款。”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認定商標侵權行為,在認定過程中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第十條規定的原則進行調查取證,并通過案審會討論認定。執法人員按照第二種觀點,調整調查方案,補充完善了向青島工商機關協查、向山東禹城市工商機關協查、消費者調查等多項證據,本案于2010年6月30日查清了案件事實。本局案審會通過討論分析,一致認定:本案當事人應當定性為銷售侵犯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啤酒行為。 由于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當事人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以本局勝訴告終。本案之所以能最終結案,主要取決于執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認真克服難點,運用“抽絲剝繭,先易后難,由外及內逐步深入”的方法與技巧,注重查明案件的來龍去脈,從而理清了本案的事實與性質。值得一提的是本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認定商標侵權的原則,通過對消費者調查,最終以案審會討論認定當事人銷售的啤酒侵犯了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這是我局在查處侵犯商標專用權案件中的創新嘗試,切實維護了權利人的知識產權。 本案的成功查處,得到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高度稱贊,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益。本案的查處具有典型意義,其查處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商標侵權是按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來判決,最高賠償數額為50萬。但還是得結合實際。按你的情況,如果你之前那家店支付了加盟費的話,你可能要賠償加盟費這個數額,也許可能多一點。
你如果已經拿到商標注冊證,那么可以起訴對方,要求對方只能作為企業名稱使用,不能突出作為商標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