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房可以做存放白酒倉庫嗎
是否專用,成品酒撒,量多少,倉庫都要過消防哈。
你好!首先居民房不可以做為倉庫和商業使用,而且白酒屬于易燃易爆品,物品存放更是嚴格,這兩點在全國各地都有法律依據的!除非你運氣好,沒有關部門來查你,也沒鄰居舉報你,那不然你可慘了!如有疑問,請追問。
你不讓他知道不就對了
2,葡萄酒的儲存條件是怎樣的
開瓶前的儲藏溫度約為:紅葡萄酒:12°-16°,白葡萄酒:8°—12°,最佳濕度:70%,需要避光避震;給你推薦一個買紅酒的平臺:星品優匯,他們的倉庫儲存葡萄酒會采取恒溫避光通風的儲存條件,避免酒汁損壞;
不過我覺得你這支酒還是趁早喝了好 酒要有好的存放條件,酒窖要陰暗,涼爽,溫度應穩定在11-15度,濕度在70-75%,安靜無其它異味。如果沒有酒窖,也可以把酒放在專門的酒柜中存放。 180度平放在儲藏柜里。避免震動的地方(洗衣機旁,或者城鐵地鐵附近的房屋內。),避免陽光直射,溫度控制在12度到15度之間。平放180度,使酒液通過像木塞接觸外界空氣,更好的促進發酵。讓像木塞保持濕潤,這樣在開酒的時候像木塞才不會因為干燥產生很多碎渣,影響葡萄酒的視覺及口感。 通常的習慣,葡萄酒是不長時間放在冰箱里的,這種“突變的行為”會損傷酒的品質
3,葡萄酒的儲存方法是什么
1.溫度:葡萄酒貯藏環境的溫度,最好維持在11度左右的恒溫狀態比較好,否則若溫度變化太大,不僅會破壞了葡萄酒的酒體,在冷縮熱脹的作用下,還會影響到軟木塞而造成滲酒的現象。所以,若貯酒環境能夠維持在恒溫5度到20度的環境下,這都是可以接受的范圍。 2.濕度:若貯酒環境太濕,容易造成軟木塞及酒標的腐爛,太干則容易使軟木塞失去彈性,無法緊封瓶口,所以70左右的濕度,是最佳的貯酒環境。 3.光度:貯酒的環境,最好不要有任何光線,否則容易使酒變質,特別是日光燈容易讓酒產生還原變化,而發出濃重難聞的味道。 4.通風:葡萄酒像海綿一樣,會將周圍的味道吸到瓶里去,所以,在貯酒環境中,最好能保持通風狀態,而且也不要在同一個環境中,還擺放味道太重的東西,以免破壞了酒的味道。 5.振動:一般的愛酒者相信過度的振動,會影響葡萄酒的的品質,所以,葡萄酒的貯藏環境,最好不要是會常振動的地方,也需盡量避免將酒搬來搬去,尤其是對年份舊的老酒,更是一大忌諱。 6.擺置:葡萄酒以平放擺置較理想,這樣才能讓軟木塞和葡萄酒接觸到,以保持它的濕潤度,否則若將酒直放,時間太久的話,會使軟木塞變得干燥易碎,而無法完全緊閉瓶口,造成葡萄酒的氧化。
不過我覺得你這支酒還是趁早喝了好 酒要有好的存放條件,酒窖要陰暗,涼爽,溫度應穩定在11-15度,濕度在70-75%,安靜無其它異味。如果沒有酒窖,也可以把酒放在專門的酒柜中存放。 180度平放在儲藏柜里。避免震動的地方(洗衣機旁,或者城鐵地鐵附近的房屋內。),避免陽光直射,溫度控制在12度到15度之間。平放180度,使酒液通過像木塞接觸外界空氣,更好的促進發酵。讓像木塞保持濕潤,這樣在開酒的時候像木塞才不會因為干燥產生很多碎渣,影響葡萄酒的視覺及口感。 通常的習慣,葡萄酒是不長時間放在冰箱里的,這種“突變的行為”會損傷酒的品質
4,葡萄酒的儲存方法
葡萄酒應該平躺著存放。因為葡萄酒是有生命力的,在每瓶葡萄酒沒有打開蓋之前,它都會在瓶里有一個繼續生長和成熟的過程。葡萄酒平躺著放,它的軟木塞就會保持濕潤,空氣就進不來,這樣,葡萄酒的質量就不會發生變化。釀酒師把平躺著存放的酒叫作睡覺的酒。同時,保存葡萄酒還是有溫度要求的。白葡萄酒要放到8℃~10℃的溫度里,紅葡萄酒喜歡12℃~15℃的溫度。總之,葡萄酒喜歡冷一些的環境,在20℃以上的環境中放久了就容易變質。葡萄酒只要不結冰,對品質就不會有影響,因此放在家里冰箱的冷藏室里,葡萄酒就會很安全。
葡萄酒是百分之百原汁發酵而成的,營養成分如果被破壞,實在是太可惜了!同時還要提醒您的是,打開的白葡萄酒喝不完,還是應該放在冰箱里保存,只是這會兒要立起來,但是,頂多能保存四五天。紅葡萄保存時間要長一些,大約可以在冰箱里保存一個星期,所以,葡萄酒打開后,應盡快喝完。
紅酒如何保存
紅酒多數為750毫升,一個人一天基本上喝不完一瓶紅酒。紅酒一打開瓶塞,與空氣接觸時就開始氧化,喝不完的紅酒就像雞肋,食之無味,棄之可惜。如何處理喝不完的紅酒呢?
喝不完的紅酒可以換個小瓶子來保存,因為瓶中的酒越多,空氣就越少,氧化就越慢,保存時間就會越久。另外,可以利用市場上出售的空氣抽出器或氮氣瓶,其保存紅酒的期限可以延長3—5天,甚至一個星期。如果您沒有可利用的器具,照可以把原來的軟木塞換邊塞闡去,然后放進冰箱保存(溫度越低老化越慢),瓶身最好直立,以減少紅酒與瓶中空氣的接觸面積。雖然有這些處理方法,但還是建議您越早喝完越好。
喝剩的紅酒還可以用來做菜,或加入其他的飲料制成雞尾酒,進行一個紅酒浴也是一個不錯的養生方法
來源:葡萄酒網 http://www.wineun1973.com
不過我覺得你這支酒還是趁早喝了好酒要有好的存放條件,酒窖要陰暗,涼爽,溫度應穩定在11-15度,濕度在70-75%,安靜無其它異味。如果沒有酒窖,也可以把酒放在專門的酒柜中存放。 180度平放在儲藏柜里。避免震動的地方(洗衣機旁,或者城鐵地鐵附近的房屋內。),避免陽光直射,溫度控制在12度到15度之間。平放180度,使酒液通過像木塞接觸外界空氣,更好的促進發酵。讓像木塞保持濕潤,這樣在開酒的時候像木塞才不會因為干燥產生很多碎渣,影響葡萄酒的視覺及口感。通常的習慣,葡萄酒是不長時間放在冰箱里的,這種“突變的行為”會損傷酒的品質
您這樣存放葡萄酒是有問題的,是很難保證葡萄酒的質量,除非您對葡萄酒的標準要求很低。
5,紅酒保存的要點
1.臥放
不少人都知道,葡萄酒要臥放。葡萄酒在飲用時須適度氧化,讓其香氣能釋放出來,但存放時卻忌空氣。臥放可保證軟木塞浸泡在酒中,使軟木塞保持一定的濕度。如豎放,軟木塞會漸漸地因干枯收縮而漏氣,酒就會被氧化,無需多久瓶中之物就會變成醋。
2.遮光
葡萄酒怕光。因為光會加速葡萄酒中的分子運動,加快其成熟過程。這聽來是好事,可以提前喝佳釀了,實際上遠不是如此,葡萄酒要在緩慢的過程中成熟才好。這就是為什么我們所見的大多數酒瓶是綠色或棕色的原因。但僅靠酒瓶的深色還不夠,為求穩妥,還是找個暗的地方放酒,或用不透明的紙將酒包起來為好。
3.低溫
恐怕只有少數人才知道葡萄酒需低溫存放。藏酒的理想溫度是10~14攝氏度,以20攝氏度為上限,以5攝氏度為下限。當然嚴格來說,紅酒與白酒的貯存溫度是有差異的,白酒存放的溫度比紅酒低。如能保持恒定的溫度,則12攝氏度最理想。溫度過低,會使葡萄酒的成熟過程變慢,可能導致葡萄酒“發育”的“僵化”,在酒尚未達到最佳狀態前就停止了繼續成熟,接踵而至的卻是衰老。反之,溫度過高,會使葡萄酒早熟,使酒缺乏細膩的層次感。
4.濕度
收藏葡萄酒還有個重要的指標,即濕度。雖然葡萄酒被臥放,軟木塞的一端浸在了液體中達到了“水封”的密封效果。如環境空氣太干燥,軟木塞靠瓶口那端就會慢慢因缺水而收縮。從理論上講,濕度高對葡萄酒本身沒有害處,只是濕度高了,軟木塞容易長霉菌,酒瓶上的酒標也容易損壞。因此,理想的相對濕度是70%~80%。所以空調房和冰箱并不是理想的藏酒之處,因為這兩處都太干燥了。(
紅酒是一種發酵酒。 時間越長效果越好(當然,這是針對好酒來說的。) 儲存的話,180度平放在儲藏柜里。避免震動的地方(洗衣機旁,或者城鐵地鐵附近的房屋內。),避免陽光直射,溫度控制在12度到15度之間。 原因: 平放180度,使酒液通過像木塞接觸外界空氣,更好的促進發酵。 讓像木塞保持濕潤,這樣在開酒的時候像木塞才不會因為干燥產生很多碎渣,影響葡萄酒的視覺及口感。 啊等一下- -....你那個不是像木塞的瓶蓋? 請問是用來飲用還是等它升值- -? 如果是飲用的話,現在就打開喝吧…… 如果是等待升值,最好還是請教一下葡萄酒的專家,看看這個酒有沒有儲存價值。 中國屬于葡萄酒釀造的新世界國家,因為釀造方法,葡萄品種的各方面問題,國產酒基本不具備陳年效果。 而且一般酒放個10年左右就不會壞的。但是口感會差很多…… 還是那句……國產的葡萄酒,還是提前喝比較好~
最重要的是密封。。。
覺得我怎么在說廢話。。。
6,請問紅酒的保存放法
紅酒是一種發酵酒。
時間越長效果越好(當然,這是針對好酒來說的。)
儲存的話,180度平放在儲藏柜里。避免震動的地方(洗衣機旁,或者城鐵地鐵附近的房屋內。),避免陽光直射,溫度控制在12度到15度之間。
原因:
平放180度,使酒液通過像木塞接觸外界空氣,更好的促進發酵。
讓像木塞保持濕潤,這樣在開酒的時候像木塞才不會因為干燥產生很多碎渣,影響葡萄酒的視覺及口感。
啊等一下- -....你那個不是像木塞的瓶蓋?
請問是用來飲用還是等它升值- -?
如果是飲用的話,現在就打開喝吧……
如果是等待升值,最好還是請教一下葡萄酒的專家,看看這個酒有沒有儲存價值。
中國屬于葡萄酒釀造的新世界國家,因為釀造方法,葡萄品種的各方面問題,國產酒基本不具備陳年效果。
而且一般酒放個10年左右就不會壞的。但是口感會差很多……
還是那句……國產的葡萄酒,還是提前喝比較好~
葡萄酒的保存
擁有一個好的酒窖就可能去以好的價格買進年輕的酒,存放到最好的時候再喝。同時對于酒要有好的存放條件,酒窖要陰暗,涼爽,溫度應穩定在11-15度,濕度在70-75%,安靜無其它異味。如果沒有酒窖,也可以把酒放在專門的酒柜中存放。
建議將葡萄酒水平放置為好,這樣可以保持瓶塞與酒的接觸,起到密封酒的作用。如果瓶子是站立的,隨著時間的推移瓶塞會干枯變細,而使酒氧化了。把要喝的酒提前幾小時打開瓶塞直立放置,這樣沉淀物就落在瓶底了。周圍溫度在攝氏12-15度左右為宜。微小的波動對酒沒有影響,突然急劇的溫度變化對酒是有損害的。應該知道酒在溫度高的酒窖里比在溫度低的酒窖里能更快地達到峰值。相同年限的酒不都是最好的時侯,很多的白葡萄酒和桃紅酒是在1-2年時喝。餐桌酒或者地域型的酒以及一些新酒都是當它們上市時就喝。有些紅葡萄酒是要等一段時間再喝。少數大牌的紅,白葡萄酒要等十年以上為好。通常的習慣,葡萄酒是不長時間放在冰箱里的,這種“突變的行為”會損傷酒的品質。然而有些利口酒是可以在冰箱中存放一、兩天的。香檳酒可以在開啟前在冰箱里放幾小時。
葡萄酒在瓶中也是一個陳年的過程,葡萄酒的保存自然而然就關系到葡萄酒在瓶中陳年的質量。葡萄酒的保存一般要注意的幾個方面是:溫度、濕度、光線和振動。
第一個最要緊的因素就是溫度,葡萄酒最佳的保存溫度應該是13度左右,曾經有學者作過專門的分析,認為理想溫度是攝氏12.8度,這有一點太絕對化了。加州大學化學系教授AlexanderJ.Pardell曾經做過試驗研究,如果以攝氏13度作為基準,如果溫度上升到攝氏17
度,酒的成熟速度會是原來的1.2~1.5倍,如果溫度增加到23攝氏度,成熟速度將變成2~8倍,溫度升高到32攝氏度,成熟速度將變為4~56倍。當然成熟速度的變化也和釀酒所用葡萄品種,和釀造法不同而不同。另外,溫度最好要保持恒定,變化很大的溫度,對酒的傷害也是很大的。
有人也許會問,溫度稍微高一點,酒的成熟速度快,這樣需要比較長時間成熟的酒,不是很快就可以喝了嗎?其實,成熟速度快,會讓酒的風味比較粗糙,而且有時會發生過分氧化讓酒變質的可能。
濕度的影響主要作用于軟木塞,濕度一般認為在60~70%是比較合適的,濕度太低,軟布塞會變得干燥,影響密封效果,讓更多的空氣與酒接觸,加速酒的氧化,導致酒變質。即使酒沒有變質,干燥的軟木塞在開瓶的時候很容易斷裂甚至碎掉,那時就免不了有很多木屑掉到酒里,這可是有點令人討厭的事情。如果濕度過高有時也不好,軟木塞容易發霉,而且,在酒窖里的話,還容易滋生一種甲蟲,這種象虱子大小的甲蟲會把軟木塞咬壞。
光線中的紫外線對酒的損害也是很大的,因此想要長期保存的葡萄酒應該盡量放到避光的地方。雖然葡萄酒的墨綠色瓶子能夠遮擋一部分紫外線,但畢竟不能完全防止紫外線的侵害。紫外線也是加速酒的氧化過程的罪魁禍首之一。
振動對酒的損害純粹是物理性的,葡萄酒裝在瓶中,其變化是一個緩慢的過程,振動會讓葡萄酒加速成熟,當然結果也是讓酒變得粗糙。所以應該放到遠離振動的地方,而且不要經常地搬動。
由以上幾點可以看出來,保存葡萄酒最好的地方就是酒窖,有一定的深度可以保證恒溫,避光,遠離振動源,當然如果溫度不合適,可以安裝調溫設備。但是,恐怕一般人都沒有這個條件自己挖一個地窖。
第二個選擇就是電子酒柜。這和普通的冰箱不同。普通的冰箱的控溫設備是將溫度降到一定溫度以下比如2、3度,然后,等溫度升到6、7度左右的時候再啟動。這樣有幾個不好的地方,第一個是溫度有波動,而且也太低。第二個就是冰箱這種大幅度的溫度波動,在冷凝器表面會結霜,即使冰箱里面沒有除濕設備,也會因為這個讓濕度大大降低。第三個問題是一般的冰箱一般不具有抗震設計,因此啟動的時候會有振動。專業的電子酒柜是恒溫恒濕而且避震的,但是價格也非常的貴。比如最專業級的EuroCave牌的酒柜,裝50瓶酒的最小的一種也需要900塊美金。國內只有海爾制作酒柜,但是只有恒溫,沒有恒濕,避震方面恐怕也不行,不過如果自己做一些小小的改進,問題還好解決。其他還有沒有性能價格比高的酒柜了?我還沒看到過,有誰知道,大家分享一下信息,好東西要和大家分享嘛!
最后要說的是酒瓶的擺放了。大家都知道葡萄酒要橫放,其實,瓶口向上傾斜15度也是可以的。我個人認為,瓶口向下的擺放方法并不可取,尤其是需要儲存比較長的時間的紅酒。原因就是紅酒存放時間長了,就會有沉淀,平放或者瓶口向上略微傾斜,沉淀就會聚集在瓶自底部,而如果瓶口向下傾斜,那沉淀就會聚集在瓶口處,時間長了還會粘在那里,倒酒的時候,會連沉淀一起倒入酒杯。因此,我個人覺得不太可取
橡木塞 瓶口向下斜放
一定要密封好
盡量不要有溫度變化
放于陰涼處(不要放冰箱里)
有專門的抽真空塞子,不過要看你的這瓶酒值不值的買這個塞子了:)
周圍溫度在攝氏12-15度左右為宜
微小的波動對酒沒有影響 突然急劇的溫度變化對酒是有損害的
7,所得稅稅前抵扣項目有那些抵扣是多少
首先聲明:我這是轉得別人的,如果對你有幫助,感謝他吧-----回答者:真的永不笑 - 初入江湖 三級 簡單點說 招待費年銷售收入1500萬元以下 不超過千分之五 1500以上的,1500萬x千分之5 + 超出部分x千分之3 比如1800W 就是 1500x0.005+300x0.003 工資按新規定,2006年年度所得稅中可扣除工資 (即計稅工資)=800x職工人數x6(這是06年的算法,因為工資扣除標準是7月1日開始實行)+1600x職工人數x6 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 分別為計稅工資的2%.14%. 1.5% 其他的規定相對很多 我給你個規定你看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條例”、“細則”)的規定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條例第四條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準予扣除項目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 第三條 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合法。真實是指能提供證明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適當憑據;合法是指符合國家稅收規定,其他法規規定與稅收法規規定不一致的,以稅收法規規定為準。 第四條 除稅收法規另有規定者外,稅前扣除的確認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權責發生制原則。即納稅人應在費用發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 (二)配比原則。即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應在費用應配比或應分配的當期申報扣除。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應申報的可扣除費用不得提前或滯后申報扣除。 (三)相關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從性質和根源上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 (四)確定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不論何時支付,其金額必須是確定的。 (五)合理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費用的計算和分配方法應符合一般的經營常規和會計慣例。 第五條 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支出必須嚴格區分經營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資本性支出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必須按稅收法規規定分期折舊、攤銷或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 第六條 除條例第七條的規定以外,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一)賄賂等非法支出; (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交付的罰款、罰金、滯納金; (三)存貨跌價準備金、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金、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金、風險準備基金(包括投資風險準備基金),以及國家稅收法規規定可提取的準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 (四)稅收法規有具體扣除范圍和標準(比例或金額),實際發生的費用超過或高于法定范圍和標準的部分。 第七條 納稅人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投資等各項資產成本的確定應遵循歷史成本原則。納稅人發生合并、分立和資本結構調整等改組活動,有關資產隱含的增值或損失在稅收上已確認實現的,可按經評估確認后的價值確定有關資產的成本。 第二章 成本和費用 第八條 成本是納稅人銷售商品(產品、材料、下腳料、廢料、廢舊物資等)、提供勞務、轉讓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包括技術轉讓)的成本。 第九條 納稅人必須將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成本合理劃分為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直接成本是可直接計入有關成本計算對象或勞務的經營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間接成本是指多個部門為同一成本對象提供服務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種投入可以制造、提供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產品或勞務的聯合成本。 直接成本可根據有關會計憑證、記錄直接計入有關成本計算對象或勞務的經營成本中。間接成本必須根據與成本計算對象之間的因果關系、成本計算對象的產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計入有關成本計算對象中。 第十條 納稅人的各種存貨應以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納稅人外購存貨的實際成本包括購貨價格、購貨費用和稅金。 計入存貨成本的稅金是指購買、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貨發生的消費稅、關稅、資源稅和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納稅人自制存貨的成本包括制造費用等間接費用。 第十一條 納稅人各項存貨的發出或領用的成本計價方法,可以采用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計劃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價法等。如果納稅人正在使用的存貨實物流程與后進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進先出法確定發出或領用存貨的成本。納稅人采用計劃成本法或零售價法確定存貨成本或銷售成本,必須在年終申報納稅時及時結轉成本差異或商品進銷差價。 第十二條 納稅人的成本計算方法、間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貨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在下一納稅年度開始前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否則,對應納稅所得額造成影響的,稅務機關有權調整。 第十三條 費用是指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可扣除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第十四條 銷售費用是應由納稅人負擔的為銷售商品而發生的費用,包括廣告費、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展覽費、保險費、銷售傭金(能直接認定的進口傭金調整商品進價成本)、代銷手續費、經營性租賃費及銷售部門發生的差旅費、工資、福利費等費用。 從事商品流通業務的納稅人購入存貨抵達倉庫前發生的包裝費、運雜費、運輸存儲過程中的保險費、裝卸費、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和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用等購貨費用可直接計入銷售費用。如果納稅人根據會計核算的需要已將上述購貨費用計入存貨成本的,不得再以銷售費用的名義重復申報扣除。 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的銷售費用還包括開發產品銷售之前的改裝修復費、看護費、采暖費等。 從事郵電等其他業務的納稅人發生的銷售費用已計入營運成本的不得再計入銷售費用重復扣除。 第十五條 管理費用是納稅人的行政管理部門為管理組織經營活動提供各項支援性服務而發生的費用。管理費用包括由納稅人統一負擔的總部(公司)經費、研究開發費(技術開發費)、社會保障性繳款、勞動保護費、業務招待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股東大會或董事會費、開辦費攤銷、無形資產攤銷(含土地使用費、土地損失補償費)、礦產資源補償費、壞賬損失、印花稅等稅金、消防費、排污費、綠化費、外事費和法律、財務、資料處理及會計事務方面的成本(咨詢費、訴訟費、聘請中介機構費、商標注冊費等),以及向總機構(指同一法人的總公司性質的總機構)支付的與本身營利活動有關的合理的管理費等。除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準外,納稅人不得列支向其關聯企業支付的管理費。 總部經費,又稱公司經費,包括總部行政管理人員的工資薪金、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等。 第十六條 財務費用是納稅人籌集經營性資金而發生的費用,包括利息凈支出、匯兌凈損失、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其他非資本化支出。 第三章 工資薪金支出 第十七條 工資薪金支出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傭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地區補貼、物價補貼和誤餐補貼均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第十八條 納稅人發生的下列支出,不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一)雇員向納稅人投資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二)根據國家或省級政府的規定為雇員支付的社會保障性繳款; (三)從已提取職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項福利支出(包括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探親路費等); (四)各項勞動保護支出; (五)雇員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六)雇員離退休、退職待遇的各項支出; (七)獨生子女補貼; (八)納稅人負擔的住房公積金; (九)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不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項目。 第十九條 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傭關系的員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工、臨時工,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應從提取的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的醫務室、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 (二)已領取養老保險金、失業救濟金的離退休職工、下崗職工、待崗職工; (三)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計入住房周轉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務人員; 第二十條 除另有規定外,工資薪金支出實行計稅工資扣除辦法,計稅工資扣除標準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經批準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納稅人向雇員支付的工資薪金支出,飲食服務行業按國家規定提取并發放的提成工資,可據實扣除。 第四章 資產折舊或攤銷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的攤銷費用可以扣除。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的固定資產計價按細則第三十條的規定執行。固定資產的價值確定后,除下列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得調整: (一)國家統一規定的清產核資; (二)將固定資產的一部分拆除; (三)固定資產發生永久性損害,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調整至該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并確認損失; (四)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暫估價值或發現原計價有錯誤。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范圍按細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執行。除另有規定者外,下列資產不得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 (一)已出售給職工個人的住房和出租給職工個人且租金收入未計入收入總額而納入住房周轉金的住房; (二)自創或外購的商譽; (三)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 第二十五條 除另有規定者外,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第二十六條 對促進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國家鼓勵投資的關鍵設備,以及常年處于震動、超強度使用或受酸、堿等強烈腐蝕狀態的機器設備,確需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逐級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可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采取直線折舊法。 第二十八條 納稅人外購無形資產的價值,包括買價和購買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 納稅人自行研制開發無形資產,應對研究開發費用進行準確歸集,凡在發生時已作為研究開發費直接扣除的,該項無形資產使用時,不得再分期攤銷。 第二十九條 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給國家或其他納稅人的土地出讓價款應作為無形資產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規定的使用期間內平均攤銷。 第三十條 納稅人購買計算機硬件所附帶的軟件,未單獨計價的,應并入計算機硬件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單獨計價的軟件,應作為無形資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 納稅人的固定資產修理支出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如有關固定資產尚未提足折舊,可增加固定資產價值;如有關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可作為遞延費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間內平均攤銷。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固定資產修理,應視為固定資產改良支出: (一)發生的修理支出達到固定資產原值20%以上; (二)經過修理后有關資產的經濟使用壽命延長二年以上; (三)經過修理后的固定資產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對外投資的成本不得折舊或攤銷,也不得作為投資當期費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轉讓、處置有關投資資產時,從取得的財產轉讓收入中減除,據以計算財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第五章 借款費用和租金支出 第三十三條 借款費用是納稅人為經營活動的需要承擔的、與借入資金相關的利息費用,包括: (一)長期、短期借款的利息; (二)與債券相關的折價或溢價的攤銷; (三)安排借款時發生的輔助費用的攤銷; (四)與借入資金有關,作為利息費用調整額的外幣借款產生的差額。 第三十四條 納稅人發生的經營性借款費用,符合條例對利息水平限定條件的,可以直接扣除。為購置、建造和生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而發生的借款,在有關資產購建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應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有關資產交付使用后發生的借款費用,可在發生當期扣除。納稅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費用應按經營性活動和資本性支出占用資金的比例,合理計算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費用。 第三十五條 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為開發房地產而借入資金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在房地產完工之前發生的,應計入有關房地產的開發成本。 第三十六條 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第三十七條 納稅人為對外投資而借入的資金發生的借款費用,應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不得作為納稅人的經營性費用在稅前扣除。 第三十八條 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從出租方取得固定資產,其符合獨立納稅人交易原則的租金可根據受益時間,均勻扣除。 第三十九條 納稅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從出租方取得固定資產,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規定提取折舊費用。融資租賃是指在實質上轉移與一項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一種租賃。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租賃為融資租賃: (一)在租賃期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 (二)租賃期為資產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三)租賃期內租賃最低付款額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賃開始日資產的公允價值。 第六章 廣告費和業務招待費 第四十條 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糧食類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人因行業特點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提高廣告費扣除比例的,須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第四十一條 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應與贊助支出嚴格區分。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 (二)已實際支付費用,并已取得相應發票; (三)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第四十二條 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范圍內,可據實扣除。 第四十三條 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下列規定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 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 第四十四條 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能證明真實性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 第七章 壞賬損失 第四十五條 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原則上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經報稅務機關批準,也可提取壞賬準備金。提取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應沖減壞賬準備金;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超過已提取的壞賬準備的部分,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已核銷的壞賬收回時,應相應增加當期的應納稅所得。 第四十六條 經批準可提取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除另有規定者外,壞賬準備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5‰。計提壞賬準備的年末應收賬款是納稅人因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勞務等原因,應向購貨客戶或接受勞務的客戶收取的款項,包括代墊的運雜費。年末應收賬款包括應收票據的金額。 第四十七條 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收賬款,應作為壞賬處理: (一)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其剩余財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二)債務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蹤,其財產或遺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三)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以其財產(包括保險賠款等)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四)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經法院裁決,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五)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應收賬款; (六)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核銷的應收賬款。 第四十八條 納稅人發生非購銷活動的應收債權以及關聯方之間的任何往來賬款,不得提取壞賬準備金。關聯方之間往來賬款也不得確認為壞賬。 第八章 其他扣除項目 第四十九條 納稅人為全體雇員按國家規定向稅務機關、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或其指定機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失業保險費,按經省級稅務機關確認的標準交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可以扣除。 第五十條 納稅人為其投資者或雇員個人向商業保險機構投保的人壽保險或財產保險,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為雇員投保的補充保險,不得扣除。 第五十一條 納稅人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關稅和城市維護建設費、教育費附加等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以及發生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可以扣除。 第五十二條 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差旅費的證明材料應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 會議費證明材料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 第五十三條 納稅人發生的傭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計入銷售費用: (一)有合法真實憑證; (二)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支付對象不含本企業雇員); (三)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 第五十四條 納稅人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可以扣除。勞動保護支出是指確因工作需要為雇員配備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署降溫用品等所發生的支出。 第五十五條 納稅人發生的資產盤虧、報廢凈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以扣除。納稅人出售職工住房發生的財產損失不得扣除。 第五十六條 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扣除。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根據本辦法和有關稅收規定,需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在稅前扣除的事項,省級稅務機關可以作出規定,要求納稅人在上報稅務機關審核批準時,附送中國注冊稅務師或注冊會計師的審核證明。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第五十九條 以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未規定的事項,按有關規定執行。
首先聲明:我這是轉得別人的,如果對你有幫助,感謝他吧-----回答者:真的永不笑 - 初入江湖 三級 簡單點說 招待費年銷售收入1500萬元以下 不超過千分之五 1500以上的,1500萬x千分之5 + 超出部分x千分之3 比如1800w 就是 1500x0.005+300x0.003 工資按新規定,2006年年度所得稅中可扣除工資 (即計稅工資)=800x職工人數x6(這是06年的算法,因為工資扣除標準是7月1日開始實行)+1600x職工人數x6 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 分別為計稅工資的2%.14%. 1.5% 其他的規定相對很多 我給你個規定你看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條例”、“細則”)的規定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條例第四條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準予扣除項目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 第三條 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合法。真實是指能提供證明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適當憑據;合法是指符合國家稅收規定,其他法規規定與稅收法規規定不一致的,以稅收法規規定為準。 第四條 除稅收法規另有規定者外,稅前扣除的確認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權責發生制原則。即納稅人應在費用發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 (二)配比原則。即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應在費用應配比或應分配的當期申報扣除。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應申報的可扣除費用不得提前或滯后申報扣除。 (三)相關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從性質和根源上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 (四)確定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不論何時支付,其金額必須是確定的。 (五)合理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費用的計算和分配方法應符合一般的經營常規和會計慣例。 第五條 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支出必須嚴格區分經營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資本性支出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必須按稅收法規規定分期折舊、攤銷或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 第六條 除條例第七條的規定以外,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一)賄賂等非法支出; (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交付的罰款、罰金、滯納金; (三)存貨跌價準備金、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金、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金、風險準備基金(包括投資風險準備基金),以及國家稅收法規規定可提取的準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 (四)稅收法規有具體扣除范圍和標準(比例或金額),實際發生的費用超過或高于法定范圍和標準的部分。 第七條 納稅人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投資等各項資產成本的確定應遵循歷史成本原則。納稅人發生合并、分立和資本結構調整等改組活動,有關資產隱含的增值或損失在稅收上已確認實現的,可按經評估確認后的價值確定有關資產的成本。 第二章 成本和費用 第八條 成本是納稅人銷售商品(產品、材料、下腳料、廢料、廢舊物資等)、提供勞務、轉讓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包括技術轉讓)的成本。 第九條 納稅人必須將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成本合理劃分為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直接成本是可直接計入有關成本計算對象或勞務的經營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間接成本是指多個部門為同一成本對象提供服務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種投入可以制造、提供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產品或勞務的聯合成本。 直接成本可根據有關會計憑證、記錄直接計入有關成本計算對象或勞務的經營成本中。間接成本必須根據與成本計算對象之間的因果關系、成本計算對象的產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計入有關成本計算對象中。 第十條 納稅人的各種存貨應以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納稅人外購存貨的實際成本包括購貨價格、購貨費用和稅金。 計入存貨成本的稅金是指購買、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貨發生的消費稅、關稅、資源稅和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納稅人自制存貨的成本包括制造費用等間接費用。 第十一條 納稅人各項存貨的發出或領用的成本計價方法,可以采用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計劃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價法等。如果納稅人正在使用的存貨實物流程與后進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進先出法確定發出或領用存貨的成本。納稅人采用計劃成本法或零售價法確定存貨成本或銷售成本,必須在年終申報納稅時及時結轉成本差異或商品進銷差價。 第十二條 納稅人的成本計算方法、間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貨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在下一納稅年度開始前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否則,對應納稅所得額造成影響的,稅務機關有權調整。 第十三條 費用是指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可扣除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第十四條 銷售費用是應由納稅人負擔的為銷售商品而發生的費用,包括廣告費、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展覽費、保險費、銷售傭金(能直接認定的進口傭金調整商品進價成本)、代銷手續費、經營性租賃費及銷售部門發生的差旅費、工資、福利費等費用。 從事商品流通業務的納稅人購入存貨抵達倉庫前發生的包裝費、運雜費、運輸存儲過程中的保險費、裝卸費、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和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用等購貨費用可直接計入銷售費用。如果納稅人根據會計核算的需要已將上述購貨費用計入存貨成本的,不得再以銷售費用的名義重復申報扣除。 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的銷售費用還包括開發產品銷售之前的改裝修復費、看護費、采暖費等。 從事郵電等其他業務的納稅人發生的銷售費用已計入營運成本的不得再計入銷售費用重復扣除。 第十五條 管理費用是納稅人的行政管理部門為管理組織經營活動提供各項支援性服務而發生的費用。管理費用包括由納稅人統一負擔的總部(公司)經費、研究開發費(技術開發費)、社會保障性繳款、勞動保護費、業務招待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股東大會或董事會費、開辦費攤銷、無形資產攤銷(含土地使用費、土地損失補償費)、礦產資源補償費、壞賬損失、印花稅等稅金、消防費、排污費、綠化費、外事費和法律、財務、資料處理及會計事務方面的成本(咨詢費、訴訟費、聘請中介機構費、商標注冊費等),以及向總機構(指同一法人的總公司性質的總機構)支付的與本身營利活動有關的合理的管理費等。除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準外,納稅人不得列支向其關聯企業支付的管理費。 總部經費,又稱公司經費,包括總部行政管理人員的工資薪金、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等。 第十六條 財務費用是納稅人籌集經營性資金而發生的費用,包括利息凈支出、匯兌凈損失、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其他非資本化支出。 第三章 工資薪金支出 第十七條 工資薪金支出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傭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地區補貼、物價補貼和誤餐補貼均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第十八條 納稅人發生的下列支出,不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一)雇員向納稅人投資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二)根據國家或省級政府的規定為雇員支付的社會保障性繳款; (三)從已提取職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項福利支出(包括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探親路費等); (四)各項勞動保護支出; (五)雇員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六)雇員離退休、退職待遇的各項支出; (七)獨生子女補貼; (八)納稅人負擔的住房公積金; (九)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不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項目。 第十九條 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傭關系的員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工、臨時工,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應從提取的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的醫務室、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 (二)已領取養老保險金、失業救濟金的離退休職工、下崗職工、待崗職工; (三)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計入住房周轉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務人員; 第二十條 除另有規定外,工資薪金支出實行計稅工資扣除辦法,計稅工資扣除標準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經批準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納稅人向雇員支付的工資薪金支出,飲食服務行業按國家規定提取并發放的提成工資,可據實扣除。 第四章 資產折舊或攤銷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的攤銷費用可以扣除。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的固定資產計價按細則第三十條的規定執行。固定資產的價值確定后,除下列特殊情況外,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