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定市正大酒業食品有限公司電話是多少
保定市正大酒業食品有限公司聯系方式:公司電話0312-2131666,公司郵箱790172583@qq.com,該公司在愛企查共有8條聯系方式,其中有電話號碼4條。公司介紹:保定市正大酒業食品有限公司是2001-01-18在河北省保定市蓮池區成立的責任有限公司,注冊地址位于河北省保定市蓮池區西關街道辦事處裕華西路555號華創廣場2號樓3單元701室。保定市正大酒業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會麗,注冊資本500萬(元),目前處于開業狀態。通過愛企查查看保定市正大酒業食品有限公司更多經營信息和資訊。
2,北京蓮池荷花酒業有限公司怎么樣
北京蓮池荷花酒業有限公司是2008-03-19在北京市門頭溝區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注冊地址位于北京市門頭溝區門頭溝路3號南2間。北京蓮池荷花酒業有限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1101096738423415,企業法人陳苗青,目前企業處于開業狀態。北京蓮池荷花酒業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銷售酒。(企業依法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本市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動。)。在北京市,相近經營范圍的公司總注冊資本為3596445萬元,主要資本集中在 5000萬以上 規模的企業中,共106家。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于一般。通過百度企業信用查看北京蓮池荷花酒業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資訊。
3,連池老窖哪出的
連池老窖有機白酒出產與五大連池市內。坐落于聞名世界的火山地質公園龍頭山下,采用傳統的純糧酒釀造工藝,選用窖藏八年以上的優質有機礦泉大米酒加入軟化后的冷礦泉水精制而成,五大連池水是世界3大冷礦泉之一,又被稱為中國的“國水”連池老窖采用軟化后的冷礦泉水,有機糧食發酵精心釀造而成。從原糧采購到基酒釀造到生產灌裝,嚴格遵守國家對有機產品生產過程的要求,天然有機的生產過程確保每一瓶連池老窖有機白酒具有窖香濃郁、醇厚綿甜、入口清冽、余味清爽的獨特風格。入口柔,口留余香,喝多不頭疼,喝醉不難受。擴展資料:品白酒技巧:1、看將優質白酒倒入玻璃杯后,酒色呈清澈透明,當它稍微搖動時,酒液的流動速度比水的速度慢。這是因為酒中含有豐富的微量元素,微量元素影響著酒液的豐富度與黏稠度。2、聞好的醬香型白酒含有豐富的香氣,飄進鼻子里。有飯香、糧香,還帶有陳年老酒的陳香,酒香讓人陶醉。3、品真正好的醬香型白酒,入口綿柔,生津前緩,咀嚼香氣,圓潤相當,回味悠長。4、溢倒入干凈的酒杯,充滿張力,可以溢出酒杯10%。因為好酒中有以健康金屬因子硒、鋅、鐵為中心形成的絡合體,其復雜的機體使酒體結構充滿張力。5、拈酒液在手指之間拈動,如絲般柔滑又帶一些澀,類似拈動熱巧克力的感覺,則為好酒。因為酒分子表面包裹著一層酯化物薄膜,這層酯化物薄膜由酒中所富含的酯類物質與水分子經過長期的相互交融、相互滲透而形成,使酒液手感變得絲滑澀仄。6、滲將酒滴在紙巾上,酒液緩慢均勻的暈開,就是好酒的標志。酒精和水的比重不同,滲透的速度自然也有所不同。長期密封的酒液,經過發酵后,酒曲的先天發酵作用開始充分顯現,酒曲的核心因子,直接決定了酒水和酯化物的融合度。7、搓將酒倒入手掌,搓干雙手,輕輕聞一聞,酒糟的香味撲鼻而來便是好酒。由于酒在形成風味品質的過程中,需要經過一系列嚴格的生產過程加工,如果有疏忽,酒中會出現一些雜味,如糠味、窖泥臭、霉味。在白酒的生產中,需要去雜香,保持糧香與糟香,是優質白酒的象征8、酒后酒香濃郁無酒臭,是好酒的另一個特點。品嘗美酒時,好酒喝過不上頭,但有一點點微醺。 1個半小時后,酒氣消散,沒有任何酒氣酒臭。9、融油酒液富含酯、醛類物質,這使其具有一定的油融特性。優質的醬香型白酒本身富含酯、醛類物質。當您在評估白酒是否為好酒時,可以在酒中滴一滴食用油,如果油自然蔓延并均勻地下沉,那就是好酒。10、酒花倒置酒瓶,酒花均勻分布上翻密度間隙明顯,緩慢消失,液體清澈,則為好酒。由于酒精含量和乙酸乙酯物質比例的差異,讓酒花顯示出不同的形式。一般來說,細密的酒花為優質白酒。
4,解除協議書
在生活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需要用到協議,簽訂協議可解決或預防不必要的糾紛。一般協議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解除協議書5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解除協議書 篇1 甲方: 乙方:身份證號碼:身份證地址:現住址:聯系電話: 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雙方協商一致,就雙方解除勞動關系達成如下協議: 1、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工資、社保福利截至到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甲方為乙方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為乙方辦理相關退工手續,并出具相應的離職證明。 3、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并在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辦理完結。甲方在乙方辦理完結交接手續時按照乙方為甲方的工作年限以及法律相關規定,向乙方支付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總計人民幣¥_______元(大寫: 4、乙方應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業秘密(包括本協議內容)進行保密,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_______元(大寫: 5、甲乙雙方之間無任何競業限制協議,合同解除后,乙方無需履行任何競業限制義務。 6、本協議是解決雙方勞動爭議的所有安排和規定,雙方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本協議書生效前雙方基于勞動關系產生的權利義務互不追究。 7、上述協議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本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職工檔案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解除協議書 篇2 男方:盧**,****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宿遷市經濟開發區*廣場**幢**室,身份證號:******,電話:**** 女方:蔡**,****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宿豫區皂河鎮*居委會,身份證號:******,電話:**** 上述男、女雙方于20xx年農歷十一月十八日舉行民俗婚禮儀式,并在一起公開同居生活,同居期間生育一女盧*(20xx年7月1日出生)。后因雙方性格不和,沒有共同語言,至今沒有進行結婚登記。現雙方無法維持同居關系,協議自愿解除,經雙方協商就子女撫養及同居期間的財產問題達成如下協議: 1、子女盧*由***撫養, ****每月支付撫養費 ***元至十八歲或獨立生活時止; ****享有法律規定的探視權。 2、女方陪嫁物及女方衣服等生活日用品,由女方于年月日搬離男方家中,逾期視為女方放棄,男方有權自行處理。 3、男方給女方購買的金首飾價值 **** 元,男方自愿贈送給其女兒盧*。 4、雙方無其他共同財產,也無其他共同債權、債務。 5、本協議一式三份經律師現場見證,雙方共同簽字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男方: 女方: 見證人: 年 月 日 解除協議書 篇3 甲方: 乙方: 因雙方租賃合同到期現就解除租賃合同一事商議如下: 一、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將交于甲方。 二、乙方交車前應將車保養修繕至正常運營狀態。 三、出租車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的任何糾紛由乙方負責。 四、乙方交車時甲方退還乙方租賃保證金人民幣元,剩余保證金日后如車無異常情況十日后退還乙方。 五、乙方交車應將攜帶所有證件全部交還甲方。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除協議書 篇4 甲方:貴州湄窖酒業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了合同期限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勞動合同,工作年限 月,根據《勞動合同法》之規定,雙方同意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1. 自 20xx年 月 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 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后結清以下款項: a) 甲方20xx 年度月平均工資 ¥ 元。 b) 根據《勞動合同法》給予經濟補償金:共計¥ 元,大寫: c) 乙方尚欠甲方欠款及資產損失賠款:共計¥ 元。 3. 甲方為乙方繳交社會保險金至 20xx年 12月31 日 4. 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并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5. 乙方應當于本協議簽訂后1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后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6. 乙方自愿放棄其他所有訴求。 7. 此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解除協議書 篇5 案情介紹 原告:王維和。 被告:云南東陸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東陸公司)。 被告:云南省技術進步開發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技術開發公司)。 原告王維和的訴訟請求是: 1、解除原告與兩被告三方簽訂的共同投資《協議書》; 2、責令被告停止對原告公司財產所有權的侵權行為; 3、兩被告返還原告的2294萬余元資產和賠償損失; 4、確認兩被告非法炮制的有關侵占原告財產所有權的法律文書和實施的行為為無效的法律文書和行為; 5、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以下為一審法院確認的事實:玉溪市維和制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維和公司)于1996年7月19日登記成立,王維和為法定代表人,股東為王維和及玉溪市蓮池實業總公司(以下簡稱蓮池公司),注冊資金為20xx萬元,王維和出資占55%,蓮池公司出資占45%.1997年7月25日,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與維和公司簽訂了一份《協議書》,約定共同投資成立云南維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金為7500萬元,東陸公司投資3000萬元,技術開發公司投資2400萬元,維和公司投資2100萬元。同日,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與王維和另簽訂了一份《協議書》,約定三方重新投資原維和公司,注冊資金為7500萬元,東陸公司投資3000萬元,技術開發公司投資2400萬元,王維和投資2100萬元。 1997年8月20日,東陸公司法定代表人鄭 在春持8月19日維和公司《章程修改條款》,依7月25日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與王維和簽訂的“三方重新投資原維和公司”的《協議書》,以維和公司董事長的名義向玉溪市工商局申請維和公司有關事項的變更。1997年9月9日,玉溪紅塔審計中心玉溪市審計事務所出具了維和公司注冊資本金為7500萬元的《資本金核驗證明書》。1997年9月26日,玉溪市工商局根據變更申請及9月25日的維和公司《董事會決議(1997)1號》、維和公司第二次股東會議記錄,對維和公司部分事項進行了變更登記,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鄭在春,注冊資金為7500萬元,股東變更為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及王維和,其中東陸公司出資3000萬元,技術開發公司出資2400萬元,王維和出資2100萬元。1997年12月21日,兩被告召開會議,作出維和公司《董事會暨股東會決議》,稱原維和公司股本金為零,不再享有股東權益。 在被告據以進行維和公司工商變更登記的.一系列法律文書中,1997年8月19日《云南維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會議紀要》、維和公司《章程修改條款》這兩份材料上的“王維和”簽名是參會人員蒲新民所寫,沒有證據證明蒲新民已征得王維和的同意。1997年9月25日的維和公司《董事會決議(1997)1號》、維和公司第二次股東會議記錄這兩份材料,經云南省人民檢察院及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法醫技術鑒定中心鑒定,前兩頁(內容部分)與尾頁(無正文,簽名部分)非一次性形成。另,1997年12月21日維和公司《董事會暨股東會決議》沒有王維和的簽名,兩被告在庭審中認可該決議不產生法律效力。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在維和公司的經營運作中,既有民事行為,也有行政行為。在本案中,法院僅就民事行為的法律效力進行審查,有關工商管理機關進行變更登記的行政行為不在本案審查范圍。該院認為,1997年7月25日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與維和公司簽訂的《協議書》及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與王維和簽訂的《協議書》,分別違反了《公司法》第75條和第39條,因而無效。1997年8月19日《云南維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會議紀要》及維和公司《章程修改條款》的內容不能視為王維和真實意思表示,因而無效。1997年9月25日的維和公司《董事會決議(1997)1號》、維和公司第二次股東會議記錄這兩份 材料,一方面不足以確認為王維和之意思表示,另一方面其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9條、第31條),因而無效。該院還認為,根據《公司法》第4條,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原告王維和作為公司的股東,在本案中無權以財產所有權爭議主張權利,其請求兩被告返還資產和賠償損失的主張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為:1997年7月25日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與維和公司簽訂的《協議書》及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與王維和簽訂的《協議書》,1997年8月19日《云南維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會議紀要》及維和公司《章程修改條款》,1997年9月25日的維和公司《董事會決議(1997)1號》及維和公司第二次股東會議記錄,1997年12月21日維和公司《董事會暨股東會決議》,均無效。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訴訟費由王維和承擔30%,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共同承擔70%. 評析 本案的諸多法律問題是值得探討的: 一、本案涉及的法律關系主要有四個: 1、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與維和公司之間的共同投資關系,即聯營問題; 2、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王維和、蓮池公司之間的股東地位問題; 3、工商管理機關進行變更登記的行政行為; 4、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的侵權問題。 一審法院對工商管理機關進行變更登記的行政行為問題不予審理是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然而,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變更維和公司董事長的行為是不是行政行為?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對維和公司的變更申請是不是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案件時能否對變更公司董事長的行為及提出變更申請的行為其合法性進行判定? 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原告王維和作為公司的股東,在本案中無權以財產所有權爭議主張權利,這無疑是正確的。然而,如果一審認定的事實是確切的,王維和由原來占股權55%的大股東變為占股權28%的小股東,蓮池公司的股東權利則變為零,其股東權利已受到了極大的侵害,而這一侵權行為主要是由兩被告實施的,那么王維和及蓮池公司能否對股東權利被侵害主張權利?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案件時是否應對這一侵權行為進行審理?人民法院是否有權對原、被告的股東地位進行判定? 三、在現實的經濟糾紛中,尤其是涉及公司法人的經濟糾紛中,往往既有平等主體間的民事行為,又有行政行為,而按照現行的審判制度,經濟案件依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無權對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對行政行為的審查則要另行通過行政訴訟程序,這樣一來,一樁經濟糾紛就必須經過兩次甚至三次訴訟才能解決問題,這顯然與“便于當事人訴訟、便于人民法院審判”的“兩便原則”相悖。法律界及立法機關應當對這一問題進行研究,找出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來,比如,制定特別的“經濟訴訟法”,在審理經濟案件時賦予人民法院行政審判權,或者,在審理涉及行政行為的經濟案件時,由經濟審判庭和行政審判庭聯合組成五人或七人的特別合議庭,對不同的當事人、不同的問題分別適用不同的訴訟程序,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