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臺201廠制曲工工作多久,國家規定上班對久可領第一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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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規定上班對久可領第一個月工資

沒有這樣的規定,只要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工資就是合法的。比如用人單位計薪周期為月初1號到月底,在次月15日發工資,勞動者3月5日入職,3月份的工資應該依法在4月15日支付,如果在5月份支付就是拖欠工資,是違法的。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有的可以

國家規定上班對久可領第一個月工資

2,茅臺酒廠的員工一個月上幾天班

十幾天天左右。根據茅臺酒公司相關文檔顯示:茅臺酒廠是上五休二,除上五休二外,一個月一輪次,一輪次后集中休息7天左右,這么算的話一個也就上十幾天左右。

茅臺酒廠的員工一個月上幾天班

3,本人在藥廠上班平均一個月工作時長為200小時以上工作半年期

勞動法規定,單位辭退員工補薪3個月!
我來具體解答:首先你面試的時候{你剛剛不是說你已經第二次面試了嗎啊?二面結束后就不會有面試了}要表現出三點。1:不怕吃苦,什么活都能干,可以為了工作加班。2:可以長期留在麥當勞,愿意投身這個行業。3:有很強的團隊意識。只要能表現出這三點就差不多可以留下。 至于1.5倍的薪水是這樣的。你是全職的話160小時以內是8.8如果超出了【學生的話120小時】,超出的部分是1.5倍薪水,是按照月工作的小時數來算的。每天晚上11點以后也有補助,山東這邊是1.4每小時。你那邊應該高一點吧。看你的小時薪應該是一線城市的。 解答夠具體吧。還有什么想知道的,一并解答

本人在藥廠上班平均一個月工作時長為200小時以上工作半年期

4,據說在茅臺酒廠里上班每天工作五小時年薪十三萬你怎么看

我兄弟就在茅臺酒廠,可以實打實的告訴你:茅臺酒廠每天不止工作5小時,年薪也不止13萬!第一:先說一下工作時間方面茅臺酒廠每天工作五小時完全是網上杜撰的,咋們以普通員工,也就是制酒工(俗話說的鏟酒糟的工人)來說。根據我的了解,茅臺酒廠酒糟工人基本上三班倒,也就是每個班八個小時。至于是白班還是夜班,看輪班情況,每個人都會遇著,并不是說你這個月上白班,就一直上白班,很可能下個月就輪到夜班了。第二:接著說一下年薪13萬的說法不知道從何而來?按照一般工人的收入來看,每個月到手是不低于8500+加的,可以簡單計算一下:8500x12=10200,也就是說,每年只算工資,茅臺酒廠工人最低也超過10萬收入。上面說的是工資,也就最直接的收入,已經超過十萬了,下面說一下其他的。除了工資之外,其余最主要的就是年終獎,這個可是一大筆錢啊。雖然具體不清楚,但問過在酒廠里面的朋友,怎么說呢?只要年終考評不是太差,或者墊底。那么年終獎是不會低于五萬的。我一個朋友,前面進的茅臺酒廠,當時進的去新車間,酒廠給她們的年終指標定的比較低,年底他們車間超指標完成生產任務,最后他個人年終獎8.5萬,加上工資,去年收入就接近20萬了。當然了,這個是特例,不是作為常規評價。但最低五萬,加上十萬工資,也就是最低十五萬了。上面只是說年終獎和工資就已經超過十五萬了,還沒說公積金,各類保險,年金。所以說,茅臺酒廠員工,年收入絕對不止13萬。其實大家如果稍微看一下茅臺酒廠的招聘,就知道為什么了。走心的人不難發現,最近里面,茅臺酒廠的招聘要求越來越高,從2017年第一次社會招聘開始,學歷方面從當年的大專一直到現在的本科甚至研究生,還得去211或者985學生才行,就知道為什么工資這么高了。

5,什么是編制內的長期合同工和正式合同工有什么區別嗎 急

事業單位工作性質分為以下幾種: 1.正式工:有編制 和單位簽無規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些是幾年一簽循環下去 穩定 2.編制外的長期合同工 沒編制,但合同期限和正式工一樣是無固定期限 3.編制外合同工:沒編制 合同期限一般一年一簽或者三年一簽 4.勞務合同工:外聘人員 隸屬人力資源公司 和人力資源公司簽合同 人力資源公司和單位簽合同 5.臨時工:隨時都可以辭職 有些連合同都不用簽 所以編制內的長期合同工是正式工 而正式合同工有可能是前面三種中的一種 關鍵看有沒有編制 合同上看是不是編內 一個看合同方的甲方是不是工作單位 二,看福利待遇 編內享受同崗位職工薪酬福利待遇 編外沒福利 三,看簽訂合同期限 如果一年一簽肯定不是編內 編內有無固定期限 有的八年 有的五年一簽

6,用工單位長年做十二小時工作制并且每月30天計件工資制這合法嗎

這樣是不合法的。《勞動法》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不合理。應該按照整月1500發放。 所謂法定節假日就是說在那天國家規定所有勞動人民都放假,如果有加班的,工資要按照300%來算。而如果沒有加班,工資就按平日結算。

7,勞動法是不是規定休息日上班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應按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在法定節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資報酬。還有只有雙休日可以補假不加工資的,而法定節假日是不可以另行補假的,無論公司有沒有另外安排補假,只要是法定節假日你上班了,也是300%哦!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的規定。如果周末加班又不予以補休,則必須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是的,。安排員工休息日工作的需支付兩倍的工資。
我們三個人都提交了入職以來的所有工資條,工資條出勤天數欄內都在27天/月以上,可在仲裁時卻不支持休息日,節假日加班補償?
是的

8,一般制酒工工資一個月多少錢

這個制酒工一個月估計得有幾千塊吧
1、無經驗在2000——3000元/月;經驗在三年及以上的,5000——7000元/月;如果有加班,加班費另算; 2、加班費標準為,平時加班為1.5倍工資,雙休日加班為2倍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為3倍工資;這個加班工資,是額外支付的1.5、2或者3倍; 3、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 1.《規定》第十三條第(一)、(二)、(三)款規定的符合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制度工時以外延長工作時間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節日工作應支付的工資,是根據加班加點的多少,以勞動合同確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的一定倍數所支付的勞動報酬,即凡是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補休的,均應支付給勞動者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150%、200%的工資;安排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給勞動者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

9,勞動合同雙方約定獎金津貼不屬于乙方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1、雙方約定獎金、津貼不屬于乙方正常工作時間工資,這個事先約定的話,并不違法的。2、《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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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違法,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53.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工資”是勞動者勞動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于工資范圍:(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3)按規定未介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國家根據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1、首先津貼,是指補償職工在特殊條件下的勞動消耗及生活費額外支出的工資補充形式。常見的包括礦山井下津貼、高溫津貼、野外礦工津貼、林區津貼、山區津貼、駐島津貼、艱苦氣象臺站津貼、保健津貼、醫療衛生津貼等,此外,生活費補貼、價格補貼也屬于津貼。 津貼不與技術業務水平及成果直接聯系,這就決定了它是一種補充性的工資分配形式。2、工資標準。如果在制訂工資標準時,已經考慮了對特殊勞動的補償,就沒有必要另設津貼補償;如果不能全面反映一些崗位和工種的特殊勞動性質和勞動消耗,就需要單獨設立補償津貼。 其次是勞動特殊性。對勞動的特殊性及對雇員的影響,要進行科學測量,作為確定不同等級津貼標準的依據,如果工資已經包括津貼,那么可以不再另設津貼支付,根據你們的約定、工資、津貼不屬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需明白你工作的單位是否存在非正常工作時間的范疇以及工資支付標準,個人認為這樣約定是有效合法的,因為其只是把津貼剔除在工資支付之外另作獎金、津貼的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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