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魯番市駝鈴酒業有限公司公眾號,新疆的葡萄酒企業有哪些

1,新疆的葡萄酒企業有哪些

新疆和闐玫瑰酒業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簡介:玫瑰酒公司地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田地區·和田市·拉斯奎鎮和墨路62號阿克蘇市沙安果酒廠公司簡介:果酒公司地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克蘇地區·阿克蘇市阿克蘇市紅七坡菜家村巴州焉耆縣香都酒業有限公司公司簡介:葡萄酒制造公司地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巴州·焉耆縣·七個星鎮七個星鎮七個星村昌吉市阿爾金酒業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簡介:葡萄酒果酒制造公司地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大西渠鎮昌吉市大西渠鎮上三畦村昌吉百傲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簡介:葡萄酒公司地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昌吉市寧邊路辦事處解放北路新??順天酒業發展公司公司簡介:葡萄酒公司地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地區·哈密市石油工業園哈密市王府酒業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簡介:紅葡萄酒公司地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地區·哈密市·花園鄉哈密市花園鄉強固村哈密市古道酒業有限公司公司簡介:制造銷售葡萄酒公司地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地區·哈密市新市區躍進村幸福路66號鄯善縣天龍葡萄酒廠公司簡介:葡萄酒制造新疆吐魯番新葡王酒業公司簡介:葡萄酒、果露酒生產銷售公司地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吐魯番地區·鄯善縣·辟展鄉庫爾干新村新疆樓蘭酒業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簡介:中檔葡萄酒公司地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吐魯番地區·鄯善縣·城鎮金樓蘭社區吐魯番市駝鈴酒業有限公司公司簡介:葡萄酒公司地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吐魯番地區·吐魯番市國道吐魯番市金源葡萄酒業有限公司公司簡介:葡萄酒公司地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吐魯番地區·吐魯番市高昌路吐魯番市絲路酒業有限公司公司簡介:葡萄酒公司地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吐魯番地區·吐魯番市·大河沿鎮商業街吐魯番市沙駝葡萄酒廠公司簡介:葡萄酒公司地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吐魯番地區·吐魯番市·亞爾鄉亞爾鄉新疆吐魯番高昌葡萄酒業有限公司公司簡介:葡萄酒公司地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吐魯番地區·吐魯番市新疆西域酒業有限公司公司簡介:西域干紅葡萄酒公司地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紅山路40#新天國際葡萄酒業有限公司公司簡介:葡萄酒公司地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瑪納斯烏伊公路51#新疆正通葡萄酒廠公司簡介:葡萄酒公司地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中亞大道23號

新疆的葡萄酒企業有哪些

2,肉蓯蓉添加到食品賠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案號:(2016)滬0115民初71412號  原告:李麟祥,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湖南省湘鄉市。  被告:吐魯番市駝鈴酒業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吐魯番市。  法定代表人:陳宜斌。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健,男,吐魯番市駝鈴酒業有限公司工作人員。  被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易會滿,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軼倫,男,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工作人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佳,男,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工作人員。  原告李麟祥與被告吐魯番市駝鈴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駝鈴酒業公司)、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工商銀行)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11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李麟祥,被告駝鈴酒業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健,被告工商銀行委托代理人周軼倫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麟祥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駝鈴酒業公司退還貨款9,552元;2、判令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十倍購貨款計95,520元;3、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共同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因生活所需于2016年6月17日、6月30日在工商銀行融e購網絡購物平臺上被告駝鈴酒業公司開設的旗艦店購買其生產的沙漠蓉耀蓯蓉干紅葡萄酒24瓶,共計支付貨款9,552元。原告食用后發現不適癥狀,發現該產品屬于普通食品,但在原料中添加的肉蓯蓉卻屬于藥品,衛生部門制定的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中也沒有肉蓯蓉;涉案商品還是無證生產,添加有肉蓯蓉和二氧化硫,不應當使用葡萄酒類生產許可,而應獲得配制酒生產許可。因此,涉案產品非法添加肉蓯蓉,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產品。原告權益因此受損,故向法院起訴。  被告駝鈴酒業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請。原告屬于二次購買行為,只有購買滿意后才會二次購買,原告還多次要求開具個人增值稅發票,并稱食用后身體不適,但未提供任何證明。被告已申請涉案商品的發明專利,并承諾七天無理由退貨,但原告未申請退貨。對于原告訴狀陳述的購買情況屬實,被告為其開具了發票。肉蓯蓉在新疆屬于鮮食品,日常燉肉時都會添加,當地政府也在大力扶植推廣,故被告認為肉蓯蓉不屬于藥品,對于原告訴稱肉蓯蓉在藥典中屬于藥品,被告對此沒有了解過,也不清楚。被告取得葡萄酒類的生產許可,至于原告訴稱是否應當取得配制酒生產許可,被告不清楚。  被告工商銀行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請。首先,被告經營的融e購電子商務平臺僅為發布平臺的服務提供商,并非系爭網絡購物合同相對方,因用戶發布信息或者交易產生的法律后果由用戶自行承擔;其次,被告駝鈴酒業公司入駐時,被告審核其相關商品生產和銷售資質,已盡到網絡平臺提供者的審慎審核義務,同時在產品介紹頁提供了該企業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保障消費者在糾紛發生后能夠有效、及時采取維權措施,故被告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再次,被告未參與涉案商品信息的制作、編輯和推薦,對被告駝鈴酒業公司發布的商品信息是否違反并無預見能力,若要求被告進行事前審查,與網絡交易平臺快速提供交易信息和交易渠道的優勢特點相悖。被告未參與或直接參與涉案交易情況下,不應對交易后果承擔連帶責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工商銀行是融e購電子商務平臺的經營者,被告駝鈴酒業公司在該平臺上開設有駝鈴官方旗艦店。2016年6月17日、6月30日,原告先后在工商銀行融e購電子商務平臺駝鈴官方旗艦店購買被告駝鈴酒業公司自產的沙漠蓉耀蓯蓉干紅葡萄酒24瓶,每瓶單價398元,貨款共計9,552元,被告駝鈴酒業公司為原告開具發票。涉案商品標簽顯示,標準代號為GB15037,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為QSXXXXXXXXXXXX,原料為葡萄、肉蓯蓉,食品添加劑為二氧化硫。被告駝鈴酒業公司取得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酒類批發許可證,其中食品生產許可證副頁載明“產品名稱:葡萄酒及果酒;檢驗方式:自行檢驗;證書編號:QSXXXXXXXXXXXX,有效期至2019年7月3日;食品品種明細:葡萄酒GB15037、桑椹貢酒Q/TTL0001S”。被告駝鈴酒業公司曾于2015年6月12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一種基于低溫浸制進行發酵釀造的蓯蓉葡萄酒的制備方法”發明專利。被告工商銀行在融e購電子商務平臺上公布了被告駝鈴酒業公司的真實名稱、地址與有效聯系方式。原告曾于2016年7月向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申請公開肉蓯蓉可用于普通食品的依據,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于2016年8月19日出具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明確“肉蓯蓉用于普通食品”的信息不存在,荒漠肉蓯蓉申請食品新原料正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相關信息可在該委食品評估中心網站查詢。原告認為,肉蓯蓉屬于藥品,并非普通食品原料,涉案商品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產品,兩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故起訴來院,要求判如所請。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發票、網絡訂單、產品圖片、網絡截圖、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被告駝鈴酒業公司提供的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被告工商銀行提供的融e購B2C平臺商戶準入資質證件清單、被告駝鈴酒業公司營業執照、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酒類批發許可證、“駝鈴”商標注冊證、融e購電子商務平臺關于被告駝鈴酒業公司的信息,以及庭審筆錄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判斷涉案產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以法律、法規確定的評價標準為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名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涉案產品外包裝中未載明任何有關保健食品或藥品的標識,也未標明任何與保健食品、藥品有關的批準文號或者標準代碼,故應當視為普通食品。肉蓯蓉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列明的藥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于2002年發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中并沒有肉蓯蓉。因此,涉案產品違反食品安全法,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告針對被告駝鈴酒業公司提出的訴請,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被告工商銀行在融e購電子商務平臺上公布了被告駝鈴酒業公司的真實名稱、地址與有效聯系方式,原告并無證據證明被告工商銀行存在明知或者應知被告駝鈴酒業公司利用融e購電子商務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形。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工商銀行承擔責任的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吐魯番市駝鈴酒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李麟祥貨款9,552元,原告李麟祥同時將涉案產品沙漠蓉耀蓯蓉干紅葡萄酒24瓶退還被告吐魯番市駝鈴酒業有限公司,如原告李麟祥屆時不能退回,則以每瓶398元的價格折抵應退貨款;  二、被告吐魯番市駝鈴酒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李麟祥95,520元;  三、駁回原告李麟祥其余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01.44元,減半收取計1,200.72元,由被告吐魯番市駝鈴酒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孫 楊 書 記 員 張 偉

肉蓯蓉添加到食品賠償

推薦閱讀

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