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洲酒業進出口,西南地區最大進口酒類集散地在哪個港口

1,西南地區最大進口酒類集散地在哪個港口

欽州保稅港

西南地區最大進口酒類集散地在哪個港口

2,外高橋保稅區內企業向國內其他企業貿易交易算出口嗎 一般手續

保稅區內企業向國內(關境內)企業采購商品,國內企業算出口貿易。保稅區內企業向國內(關境內)企業銷售商品,國內企業算進口貿易。參照進出口貿易形式,正常向海關進行相關申報,并安排貨物辦理通關手續即可
我個人認為算的

外高橋保稅區內企業向國內其他企業貿易交易算出口嗎 一般手續

3,本公司有進出口經營權出貨時常附低價贈品要收匯需核銷請問題

贈品也是要報關的。關于贈品的HS編碼一定要正確的,贈品是不是跟出口產品一樣?不一樣的話不能同產品的HS編碼的。關于報關你可以一同報,一般低價或者贈送都會引起海關的重視,查驗的幾率會很高,建議報關單上贈品的金額需要適當提高一下,產品的單價適當調低點。注意總金額必須一致,實在是不一致的話只能小數點后面的可以不一致。否則核銷單核銷的時候就會有問題的。結匯的時候給客人的發票上還是實際的金額,贈品就注明是贈品就好了。
退稅以報關單退稅聯為依據。如果預錄入單上的編碼正確,那么退稅聯上的編碼和預錄單是一樣的,就不會影響退稅。

本公司有進出口經營權出貨時常附低價贈品要收匯需核銷請問題

4,葡萄酒的進出口情況

2014年一季度,我國累計進口葡萄酒8.8萬升,較去年同期減少20.7%;2升及以下的葡萄酒原瓶進口酒進口6.2萬千升,減少18.5%。對此,對此分析,原因之一在于國內市場需求減少,去庫存壓力大。 參考消息網11月3日報道外媒稱,成箱法國波爾多布雷哈特干紅堆積在上海郊區的一個保稅倉庫里,積了三年的灰塵,直到今年7月,這些葡萄酒的主人為減少損失,把每瓶50美元(約合317元人民幣)的酒降價四分之三出售。 根據國際葡萄酒與烈性酒信息公司2015年發布的一份報告,中國的葡萄酒零售市場價值約為780億元,進口葡萄酒占三分之一左右。
最近 進口時有不順 還是得找專業做香港紅酒進口的 他們比較熟悉這塊

5,怎么寫酒類進出口計劃書

酒類營銷的兩大K/A渠道:大型餐飲點、娛樂夜場。在這些場所,消費者購買行為在很大程度上受店內服務員的引導。顯然光靠上專場促銷來引導消費者接受XX白酒顯然是不夠的。大部分廠商們使出“開瓶費”的招兒來刺激服務員推薦產品。我們取消開瓶費后,服務員反應比較強烈,大有不推之勢。靠兌換獎品來吸引服務員對我們的銷量肯定會有影響。如果沒有了服務員的積極配合,對于我們在終端開展針對消費者的活動促銷勢必大打折扣。 取得K/A終端的服務員的配合與支持是我們客情工作的重點。開瓶費固然可以使服務員積極配合,但是由此形成的服務員與廠家良好關系是暫時的假象,是建立在金錢基礎之上,最后便會發展到“不給錢不配合”的惡性循環中。 建議從滿足服務員們更高層次的需求出發,即發展空間和求生技能的提高,實現授以“魚”到授以“漁”的轉變,從而跳出現金刺激的惡性循環。據我的觀察,大部分服務員的推酒技能相當差勁;她們對酒水知識缺乏系統的了解,在推銷技巧上也缺乏系統的培訓,導致她們無法獲得更多的開瓶費。同時,也很難獲得晉升的機會。系統的酒水知識以及推銷技巧的培訓,可以讓她們成為所在店的“推酒高手”,一是讓她們獲得更多的額外收入,二是讓她們成為老板青睞的員工。如果我們能夠向她們提供一個這樣的培訓平臺,會使得她們對本公司產生好感,加深印象;同時在培訓過程中,我們有意加強她們對XX白酒公司及產品的了解,讓其與我們的市場代表建立起友誼關系,甚至對XX白酒形成一種歸屬感。這樣,在日常推銷中,她們就會主動向客人介紹XX白酒,積極配合我們的市場活動;對于酒店來說,我們的培訓幫助他們提高了員工素質,也將獲得更多的經濟利益,通過這種服務形式的激勵活動,我們將會在酒店行業特別是廣大服務員中形成良好的口碑,從而確立起我們在K/A終端的強勢地位。實現市場“推力”。后續可以通過“星級”服務員評選活動,晉升領班培訓活動、服務員聯誼會。使XX白酒成為她們酒店從業生涯的良師益友。
他回答的很好

6,葡萄酒進口的操作流程

進口紅酒經營企業應到當地商品檢驗檢疫局領取表格,準備下列申報文件: 1、 企業營業執照; 2、 紅酒質量檢驗檢疫報告; 企業需將所對應的進口紅酒樣酒由國家商檢總局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 3、 生產廠商《生產許可證》原印件及譯文(此證應為出產國當地的有關機構或組織出具); 4、 生產廠商《衛生許可證》原印件及譯文(此證應為出產國當地的有關機構或組織出具); 5、 生產廠商《紅酒生產工藝流程》原印件及譯文(只需要簡單的紅酒生產工藝流程說明示意,并加蓋企業印章或負責人簽署。); 6、 中文商標設計樣張。 保留原正面標簽顯示的外文并在中文標簽上必須有對應譯文,且中文品名字體要大于外文品名字體。樣張必須是原樣大小,可以是彩色打印件。 以上資料齊備后,通過當地商檢局上報國家商檢局審核批準,發放“中文注冊商標批準書”,一款酒對應一個商標。如果一款酒再申請一個商標,紅酒的中文名稱不得相同。而如果申報的中文名稱已有重復的,需要另外起名。 進口紅酒的中文名稱的確定 1、 以紅品種名或廠商名命名的,以該紅或廠商的中文名命名; 2、 以產地命名的,以其中文譯名命名; 3、 以品牌命名的,為了中外文發音的對應,一般以音譯漢字命名。 收寄樣品酒的注意事項 1、郵遞公司:郵遞一般選擇跨國快遞公司比較好,這樣能由一家公司全程投遞,便于減少中轉和全程追蹤。另外大型郵遞公司由于業務量大,和海關也比較熟悉,出現進口方面事宜可以通過他們代為協調。 2、防損包裝:長途國際郵遞屬于易碎的樣酒,要求廠商認真做好樣酒的防損包裝。 3、樣酒的進關海關收稅問題:國內海關現在對國外寄來的樣品酒一般仍然要收取關稅、增值稅、消費稅。發樣品前雙方要確定由哪一方負責支付樣品酒進口關稅,如果外商在寄單上添上“發貨方付稅”,則由郵遞公司向外商托收,否則就由收貨方支付。很多代理商和廠商都有被海關征收高額關稅的經歷,為避免海關誤判商品價值,征收高額關稅,建議采取以下措施: (1)樣酒的郵遞數量不要太多,一次控制在10瓶左右或者每款3瓶,否則海關將視為禮品或消費品。 (2)郵遞單和外包裝上一定要注明“樣品”字樣,并寫明單瓶批發價格。 (3)海關納稅作價人員一般都不了解紅酒的實際價值,會認為進口紅酒屬于高檔消費品,按照自己在商場看到的零售價值判斷樣酒價值,如果包裝精美,來自歐美發達國家,作價就高。可以把酒瓶標簽、禮盒包裝和樣酒分開放,酒瓶光身貼個簡易編號注明價格,萬一和海關意見相左時,開箱驗貨看到這等模樣,海關也會改變看法的。 (4)請郵遞公司發揮業務關系,向他們提供原始交往的報價信函,向海關說明協調。 運輸進口環節注意的問題 1、提前計劃好運輸方式,預定倉位,選擇好運輸公司。進口紅酒在境內運輸主要以汽運為主,跨洲運輸以海運和空運為主,大批量一般價值的紅酒以海運為主,小批量昂貴的或高檔的酒以空運為主。在進貨合同確定之前,應該同時考察選擇好運輸方式和運輸代理,盡早定倉。避免臨時選擇或變更影響裝運,耽擱影響資金周轉或貨物耽擱,特別是夏季高溫,貨物在碼頭貨場耽擱容易造成紅酒高溫熟化老化。 2、運輸時貨物要避免遭受高溫。紅酒是具有活性的釀制酒,在存放過程中,最怕高溫。因此要考慮陸路運輸和海運過程中避免高溫影響。船運時可向船運代理要求將貨物置于水線下遠離熱源(鍋爐或發動機倉)。選擇航班最好是定期直達航班,避免選擇那些不定期或中途散貨比較多,要在天氣炎熱地區停泊裝卸貨的船期。 3、及時辦理運輸保險。瓶裝紅酒屬于易碎品,保險很重要,特別是價值高的紅酒。進口紅酒到岸報關清關的程序 食品飲料的進口到岸手續是先商檢后海關。假如商檢關未過,貨物不準入關,要被退回。 商檢要在貨物監管區對所申報貨物進行核對:包裝是否符合標準,中文注冊商標是否完備。另外還要對貨物文件進行審核,包括出口國出具的衛生免疫證、產地證、質量保證書等等。對于紅酒以“托”來打包包裝的,如果是采用木托,還必須審核出口國出具的“熏蒸證明”。另外,就是對貨物進行抽檢。一般是按貨物總數的千分之一進行抽檢。檢驗是否符合國家進口食品衛生標準,另外剩余的抽檢樣品備存。 在商檢檢驗完畢后,同時進行海關申報納稅。程序和其他進口貨物一樣。要注意的主要是海關審價人員對所申報進口紅酒到岸價真實性的審查。這一點必須要準備一些說服資料,以免海關不信任并且由海關定價(當然會比原申報價高很多),造成企業的沉重負擔。進口紅酒的進口稅 進口瓶裝紅酒現行稅率(所征收的稅項,以人民幣交納): 1、 關稅:14% (關稅:CIF ×14%); 2、 增值稅:17% (增值稅:(CIF+關稅額)×17%); 3、 消費稅:10% (消費稅:[(CIF +關稅額)/ (1~10%)]×10%)。
你需要取得進出口經營權證。辦理步流程: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報關注冊登記證明——電子口岸執法系統——出口收匯核銷登記備案——進出口商檢——進出口稅務登記。
先找貨運代理吧,沒資質很難

7,酒類進出口公司辦理

進口酒類國內市場管理辦法國家經貿委、國家工商局、海關總署、國家技術監督局、衛生部、國家商檢局聯合制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進口酒類國內市場管理,維護進口酒類國內市場經營秩序,保護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進口酒類,是指啤酒以外的各種進口預包裝瓶裝酒、進口桶裝酒、進口半成品酒(基酒),在我國境內分裝、加工后分裝的發酵酒(葡萄酒、香檳酒、果酒等),蒸餾酒(威士忌、白蘭地、干邑、伏特加、朗姆酒、谷物酒等)和配制酒(利口酒、苦艾酒等)。  第三條國家經貿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衛生部、海關總署、國家技術監督局和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按職責分工依法對進口酒類進行管理。  第四條對進口酒類在國內市場實行下列管理:  (一)海關監管管理。  (二)衛生監督管理,包括口岸衛生監督檢驗(衛生檢疫、“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標志”和衛生證書管理等)和國內生產、經營衛生監督管理。  (三)質量監督管理。  (四)市場經營行為和市場秩序監督管理。  (五)稅收征管管理等。  第五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進口酒類生產加工、流通活動的企業,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進口酒類口岸管理  第六條口岸進口食品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對進入我國境內的進口酒類(包括免稅進口酒類)依法進行監督檢驗。進口單位應提供進口酒類輸出國(地區)產地衛生證明。進口酒類(不包括免稅進口酒類)應根據我國《食品標簽通用標準》和有關規定加貼中文標簽。口岸進口食品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機構依照本條規定對進口酒類進行監督檢驗。對監督檢驗合格的加貼“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標志”,簽發衛生證書(正本、副本)。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準進口。  第七條海關依法對進口酒類進行監管,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海關憑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簽發的進口貨物許可證和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簽發的放行通知單并征稅后驗放。  第三章進口酒類國內市場流通管理  第八條進口酒類國內市場流通管理,是指對進口酒類的批發、零售和儲運等流通環節的管理。  第九條從事進口酒類的批發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金)、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  (二)有健全的批發企業管理制度。  (三)有熟悉進口酒類知識的專業人員。  (四)有穩定的批發銷售網絡。  (五)有識別“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標志”的手段。  (六)有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  (七)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進口酒類的批發企業的資格認定,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范圍內的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第九條規定條件審定,并辦理企業法人注冊登記,遇有問題,由國家經貿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關部門解決;地方批發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第九條規定條件審定,并按照登記管轄規定辦理企業法人注冊登記,遇有問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關部門解決。企業經注冊登記后,方可開展進口酒類批發業務。  第十一條從事進口酒類銷售的企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持有進口貨物許可證(可以是復印件)、海關征稅稅單(可以是復印件)和衛生證書(正、副本),經銷的進口酒類必須貼有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的“中文標簽”和第四款規定的“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標志”。  (二)不得偽造、變造進口酒類衛生監督檢驗合格標志、認證標志和中文標簽等質量標志。  (三)不得制售假冒偽劣進口酒類。(四)不得經銷走私進口酒類。  (五)接受質量、衛生標準等有關業務的培訓指導。  第十二條經銷進口酒類的企業的主管部門及旅游飯店、酒店的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規定的職責,指導建立和規范進口酒類配送中心、連鎖經營和代理經營等,建立健全進口酒類流通網絡。  第四章進口酒類生產、加工管理  第十三條進口的桶裝原裝酒、半成品酒檢放入境,再經小瓶分裝、勾兌、過濾、貯存等加工工序后,使用國外品牌并在我國境內銷售的,按進口酒類管理。  第十四條從事進口酒類生產、加工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合同規定有返銷比例條款的,應將其產品按合同規定比例返銷境外。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及其檢驗機構依法對其返銷境外的酒類按出口食品進行管理和檢驗。對因故不能反銷需留在境內銷售的進口酒,應按有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經海關核準后,按一般進口酒辦理有關手續。本《辦法》下發前已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應按合營合同章程規定的經營范圍從事進口酒的銷售,并憑外經貿部門的批準文件取得在其經營范圍內銷售本企業自產產品的許可。  第十五條各地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列生產加工企業進行衛生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進口酒類生產、主管部門應建立進口酒生產、加工的技術標準和質量檢驗標準。  第五章免稅進口酒類管理  第十七條口岸海關按海關總署有關規定對免稅進口酒類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免稅進口酒類不得進入國內市場經銷。國家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口岸及其他任何地區從事免稅進口酒類的購銷業務。  第六章違法進口酒類的處理  第十九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由海關依法對違法進口酒類進行罰處。  第二十條根據《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和《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對非法經銷走私進口酒類進行查處。  第二十一條對依法沒收的進口酒類,應依據第六條規定,經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加貼中文標簽、“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標志”,并補發衛生證書(正、副本)之后,拍賣進入國內市場銷售。  第七章進口酒類市場監督檢驗管理  第二十二條各級經貿委(經貿、計經貿)、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衛生行政、商檢、稅務以及各口岸海關、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等部門,要在給職責范圍內相互配合,協調行動,對本地區進口酒類市場實行統一的、有組織的聯合檢查,做好進口酒類生產管理和流通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消費者有權依法對進口酒類質量、衛生和價格等問題向生產者、經營者提出詢問,或向其主管部門投訴。受理詢問和投訴單位,應在一個月內作出答復和處理。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依法向有關部門檢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對檢舉有功者,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辦法規定的經營單位和個人,海關、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衛生行政、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商檢機構、稅務、公安等有關部門將依有關法規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可能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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