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白酒消費稅怎么算,現在銷售白酒的消費稅的稅率和計算方法是怎么樣的啊

1,現在銷售白酒的消費稅的稅率和計算方法是怎么樣的啊

白酒的消費稅是復合征收,既有從價,又有從量,比例稅率:銷售額的20%,定額稅率:每斤0.5元。 如銷售白酒2000斤,取得不含稅銷售收入50000元, 則應納消費稅=50000*20%+2000*0.5=11000元

現在銷售白酒的消費稅的稅率和計算方法是怎么樣的啊

2,白酒的消費稅求解

請注意本題中的計量單位的變化。200萬元=200x10000=2000000(元),20噸=20x1000=20000(千克)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第四條“關于調整稅目稅率”第(四)項“調整白酒稅率”規定如下: 糧食白酒、薯類白酒的比例稅率統一為20%。定額稅率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從量定額稅的計量單位按實際銷售商品重量確定,

白酒的消費稅求解

3,配制酒的消費稅如何計算

糧食白酒、薯類白酒 20%+0.5元(定額稅率 0.5/500克)其他酒 稅率 10%配制酒屬于其他酒,消費稅稅率為 10%
那要看你的配制酒具體情況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3號》以食用酒精或蒸餾酒作為酒基的配制酒(露酒),酒精度在38度或以下的,按‘其他酒’類計征消費稅。以發酵酒作為酒基的配制酒(露酒),酒精度在20度或以下的,按‘其他酒’類計征消費稅。不符合以上酒精度條件的,按白酒計征消費稅。注:‘其他酒’的消費稅稅率為10%;白酒的消費稅稅率為20%

配制酒的消費稅如何計算

4,幫我算下白酒的消費稅從量計征的部分銷售白酒80噸定額稅率為0

1、這2000屬于單位換算,1噸=2000斤。定額稅率為0.5/7500克,故應將數量單位換算成克。2、你題目給的計算是錯誤的。正確的計算如下: 單位換算,1噸=2000斤,1斤=500克,80噸=80*2000*500=80000000克, 定額稅=數量*定額稅率 =80000000*(0.5/7500)=5333.33(元)故,應納消費稅稅額為5333.33元
白酒每斤(500克或500毫升)0.5元+比例稅率20%黃酒240元/噸甲類啤酒250元/噸乙類啤酒220元/噸其他酒10%酒精5%

5,白酒消費稅怎么計征了

白酒消費稅計稅方式包括20%的從價稅率和1元/公斤的從量稅
白酒每斤(500克或500毫升)0.5元+比例稅率20% 黃酒240元/噸 甲類啤酒250元/噸 乙類啤酒220元/噸 其他酒10% 酒精5%
和原來一樣
正常銷售白酒計征消費稅與以前一樣、;從價+從量,但對需要組價計征消費稅的白酒,計算組成計稅價格時有些變化,即組價公式的分子里包括按量計征的消費稅了,所以在這里現行政策計算的白酒的消費稅金額有差別。
2009 年7 月25 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對白酒行業征收消費稅,計稅價格包括20%的從價稅率和1 元/公斤的從量稅;新管理辦法將于8 月1 日起實施。

6,怎樣計算 消費稅稅額

1,組成計稅價格=<(14.3+4.1)*100>/(1-0.08)=20000 應交消費稅=20000*8%=160(萬) 2,4000*0。5+14040*25%=2000+3510=5510(元)
1、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 ÷(1-消費稅比例稅率) 應納消費稅額=[(14.3+4.1)÷(1-8%)]*100*8%=160萬元 2、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稱銷售額,不包括應向購貨方收取的增值稅稅款。如果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未扣除增值稅稅款或者因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發生價款和增值稅稅款合并收取的,在計算消費稅時,應當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稅款的銷售額。其換算公式為: 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者征收率) 因此,應納消費稅額=14040÷(1+17%)*25%+4000*0.5=5000元。 貌似 2為5510元錯誤。 如果答案是5510元,那么14040元為(不含增值稅)
1.生產銷售應納消費稅的計算。   (1)實行從價定率計征消費稅的,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2)實行從量定額計征消費稅的,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3)實行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方法計征消費稅的,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現行消費稅的征稅范圍中,只有卷煙、白酒采用復合計算方法。

7,關于消費稅的計算

該批白酒應繳納的消費稅稅額為( D.33750 )元 D.33750組成計稅價格=[10000*(1+10%)+5*1000*2*0.5] / (1-20%)=143750(元)應納消費稅稅額=143750*20%+5*1000*2*0.5=33750(元)這部分是消費稅定額稅部分=銷售數量×定額稅率銷售數量是5噸,定額稅率是0.5元/500克5×1000×2是5噸換算為斤:1噸=1000公斤 1公斤=2斤再乘以0.5,0.5是定額稅率,1斤=500克
1、從價計稅時 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銷售額×適用稅率  2、從量計稅時 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銷售數量×適用稅額標準計稅方法  3、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組成計稅價格。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4、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由受托方交貨時代扣代繳消費稅。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組成計稅價格。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5、進口應稅消費品,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 =(關稅完稅價格+關稅)÷( l一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 =組成計稅價格 ×消費稅稅率  6、零售金銀首飾的納稅人在計稅時,應將含稅的銷售額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稅額的銷售額。 金銀首飾的應稅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對于生產、批發、零售單位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或未分別核算銷售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購進原價×(1+利潤率)÷(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 =組成計稅價格×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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