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酒有關的活動有哪些
酒會啊,KTV,酒吧,吧臺。
2,白酒經常的促銷手段有哪些
白酒的促銷活動最常見的就是降價,打折、買送等活動,但是有些品牌也不怎么搞活動,四季財白酒經常采用的就是滿額送禮活動。
免費給大家送
3,白酒產品的推廣活動有哪些
現在微信比較火,在微信朋友圈做宣傳就比較好。比如你的白酒產品信息鏈接到微信朋友圈就可以領取紅包,吸引客戶來主動幫你宣傳,而且客戶微信好友都是一些親戚朋友,看到他發的朋友圈肯定會主動打開來看,當看到轉發朋友圈就可以領取紅包的時候肯定轉發。這樣你的活動就以一傳十,十傳百的方式裂變下去,讓更多的用戶看到。
分零售和批發零售通常就是賣場鋪貨和酒店入駐。前者主要針對商店、超市。超市可能要求你交入場費用,商店會要求你免費鋪貨。后者針對飲食餐飲類企業。一般要交入場費用。
4,中國白酒怎么做活動
中國白酒,太大。個別品牌做宣傳有以下活動:1、買一送一,就是買貴一點一件白酒,送一件便宜的白酒。2、酒店只要經銷這個白酒,每個服務員(老板)送一些禮品。3、活動期間,特價酒水。4、酒瓶的外包裝盒里面贈送顧客禮品。5、內瓶蓋與外瓶蓋之間夾帶港澳流通貨幣。等等,主要引起消費者購買力、推動推銷員的動力。都是好的方案。
提供以下幾個點子給你:1,免費試飲。吸引目標消費群,同時也是一種宣傳手段,提高影響力。2,集點優待。吸引回頭客,留住回頭客,形成忠實消費者,從而穩定白酒的銷量。3,在村里舉辦一些與白酒相關的小型活動。吸引村民積極參與,從而更大程度上帶動白酒的銷量。4。捆綁銷售。一次性購買散裝白酒達一定量以上,可獲得什么優惠或贈送。
5,現在這個季節白酒如何做些促銷活動
酒完成銷售過程的最后一個環節,就是酒店促銷員或服務員將產品成功推薦給消費者,這產品銷售尤其是白酒產品實現銷售工作的最重要的一個環節,也是最后的“臨門一腳”。那么,如何激發酒店促銷員或服務員推銷產品的積極性,無疑就成為各白酒廠家最為關心的問題。 白酒新產品的專職促銷員也是產品品牌的載體,她們偕同白酒產品一同在終端出現,對產品的銷售具有很強的推動力。同時具有良好形象和促銷技巧的專職促銷員,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支撐品牌的口碑宣傳,提升產品品牌的消費形象度,有效拉近產品和消費者之間的距離。 促銷手段: 對于白酒新品而言,在特定上市時期率先突破特定酒店(非連鎖性大店以及管理不太規范的酒店),能夠快速激發酒店終端氛圍,激活區域市場。通過一系列的調研分析,我們發現一個開發酒店促銷員或服務員積極性最為有效的策略手段———設置開瓶費。主要是通過在每瓶酒內設置一個特定的身份驗證號碼,酒店促銷員或服務員憑借這個獨一無二的號碼和廠家(或經銷商)直接兌換現金。同時對不同的產品檔次進行細分,比如高檔禮品裝每瓶可兌獎20~30元;主銷產品每瓶兌獎8~15元;中低檔每瓶設置5元。對于專職促銷員促銷,也可以根據產品的檔次予以提成。該方案優點是促銷員能及時得到實惠,有效提高其積極性;但其缺點是如果酒店老板一旦發現,活動便很難繼續開展。 促銷策略: 文化性促銷。招聘儀表端莊、得體、形象佳、語言表達流利的年輕女性專職促銷員,并為她們從整體設計簡潔不失其秀氣的統一服裝,風格要與產品品牌風格相一致,讓她們熟悉促銷產品品質及品牌內涵,尤其是產品包裝所內涵的酒文化,讓她們在推薦產品的時候傳播其內在的文化內涵。 娛樂化促銷。在酒店由專職促銷員組織一些具有娛樂性的節目,比如在酒店設置卡拉ok卡座,凡是飲用該產品的消費者都可以挑選專職促銷員唱歌,或為朋友現場點歌之類的,也可以在晚宴上參加幸運抽獎等活動。
買一贈一呀,你可以提一下價,但是要比以前的價低(比如以前買50元,現在可以買88買一贈一),現在的人都比較現實
你覺得現在做促銷有用嗎?!
6,白酒的促銷活動怎么搞
白酒的促銷活動怎么做?白酒作為酒水行業的高檔酒水做促銷一定要有質量的出校,一些只知道降價的促銷活動只有短期的效果對長期經營傷害很大。加盟白酒店面經營從長遠來看,降價經營的行為很可能給價格秩序埋下禍患。特別是對高中檔次的白酒而言,價格是至關重要的,價格的滑坡就是自貶身價,對白酒經營店面形象和消費者的忠誠度都是很大的傷害。經營者一定要明確所作的促銷活動更多是針對消費者的。象這樣的渠道促銷從大局來看是弊大于利的。在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下,加盟白酒店面經營市場促銷是無可厚非。靈活促銷,促銷上量,對渠道和終端的促銷是買方市場的永恒主題。在打市場的種種招式中,促銷是一個比廣告運用更普遍、投入更多的市場拓展工具。從目前的市場競爭環境———產品相對過剩來看,渠道和終端的促銷在整體市場推廣預算中所占的比重,將會越來越大。不同的產品的促銷方式應該有所區別。普通的白酒市場需求量較大屬于速消費品、低值易耗,小禮品等促銷都可以臨時改變消費者的購買選擇。而對于高檔次的白酒,價格越高,購買的“介入度”越高,忠誠越容易形成。高檔、超高檔酒如果使用小禮品、促銷、賄賂等戰術,短期作用明顯不如中低檔酒,且負作用更快,幾乎是立即出現。加盟白酒經營市場促銷活動各異,白酒經營者可以開展一些體驗式的促銷,不僅增加產品銷售量,而且,還將增強品牌的忠誠度,創造消費者的興趣和認知,同時,還往往能獲得通路上分銷商和終端商的支持和擁護。是比較適合白酒促銷的一種形式。
白酒市場主要還是在餐飲,以餐飲帶動超市和商店是正確的思路!酒類促銷應以買贈活動為上!即買一贈一或買大瓶曾小瓶最好!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主要以電視廣告為主,若想出名就得電視廣告; 但如果沒有那么大的資金,也可以用以下幾點: 1.酒店銷售:主要往名煙名酒店進行推銷,以低價位,高檔次,進行推銷;還可以在瓶蓋上搞兌獎活動,放打火機,往農村銷售。 2.飯店銷售:主要以酒盒內放錢或放些禮物,以引起酒店售酒小姐拿提成。 3.批發銷售:主要往各類批發市場售酒,讓推銷員進行地毯式推推銷,銷挨家挨戶上門推銷,也可用漁網式推銷,套大魚,往有實力的銷售大戶推銷。 4.優惠促銷:在各大商場,市場進行搭臺售酒,以忽悠為主,只要售出就有機會出名。 5.各類酒品有不同的銷售方式,若要想知道加我qq:744454504,只有星期六,星期天上午8:00到下午5:00有人!
很多人不喝白酒是因為很容易醉,不過它是送禮的好東西!再做促銷的時候,包裝很重要,還要白酒和啤酒的區別,白酒的酒精是熟酒精,啤酒的是生酒精!促銷的時候多選年紀比較大一點的,告訴他們喝酒對身體的好處!
7,酒類促銷活動
仙人醉酒,白狐金鉆酒,要賣出酒的賣點。
最佳答案 - 由提問者2006-03-28 16:55:21選出 <p>酒類流通管理辦法<br><br> 第一章 總 則<br><br> 第一條 為規范酒類流通秩序,促進酒類市場有序發展,維護國家利益,保護酒類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br><br>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酒類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體積分數)的含酒精飲料,包括發酵酒、蒸餾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飲品。經國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準生產的藥酒、保健食品酒類除外。 <br><br> 本辦法所稱酒類流通包括酒類批發、零售、儲運等經營活動。 <br><br>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酒類流通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br><br> 第四條 酒類流通實行經營者備案登記制度和溯源制度。 <br><br> 第五條 商務部負責全國酒類流通監督管理工作。 <br><br>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酒類流通監督管理工作。 <br><br> 第二章 備案登記<br><br> 第六條 從事酒類批發、零售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6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 <br><br> 第七條 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程序如下: <br><br> (一)領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登記表》可以通過商務部政府網站(<a target="_blank">www.mofcom.gov.cn</a>)下載,或到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領取。 <br><br> (二)填寫《登記表》。酒類經營者應完整、準確、真實地填寫《登記表》;同時認真閱讀《登記表》所附條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 <br><br> (三)向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述備案登記材料: <br><br> 1、按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要求填寫的《登記表》一式兩份; <br><br> 2、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br><br> 3、經商務部認可并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br><br> 第八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自收到酒類經營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在《登記表》上加蓋印章。 <br><br> 第九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完整準確地記錄和保存酒類經營者的備案登記信息和登記材料,建立備案登記檔案,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并可向社會公布。 <br><br> 第十條 登記表上的任何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酒類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br><br> 商務主管部門收到酒類經營者提交的書面材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br><br> 《登記表》自酒類經營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登記或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自動失效。商務主管部門應定期與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實注銷或吊銷情況。 <br><br> 第十一條 商務主管部門在辦理備案登記或變更備案登記時,僅可收取經當地物價部門核定的工本費,不得收取其它費用。 <br><br> 第十二條 酒類經營者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買賣或騙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 <br><br> 第三章 經營規則<br><br> 第十三條 從事酒類批發、零售、儲運等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執行國家或行業有關標準的規定。 <br><br> 第十四條 酒類經營者(供貨方)在批發酒類商品時應填制《酒類流通隨附單》(以下簡稱《隨附單》),詳細記錄酒類商品流通信息。《隨附單》附隨于酒類流通的全過程,單隨貨走,單貨相符,實現酒類商品自出廠到銷售終端全過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br><br> 《隨附單》內容應包括售貨單位(名稱、地址、備案登記號、聯系方式)、購貨單位名稱、銷售日期、銷售商品(品名、規格、產地、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數量、單位)等內容,并加蓋經營者印章。 <br><br> 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類經營者,經商務部認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單據,代替本辦法規定的《隨附單》。 <br><br> 第十五條 酒類經營者采購酒類商品時,應向首次供貨方索取其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限生產商)、登記表、酒類商品經銷授權書(限生產商)等復印件。 <br><br> 酒類經營者對每批購進的酒類商品應索取有效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復印件以及加蓋酒類經營者印章的《隨附單》或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單據;對進口酒類商品還應索取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核發的《進口食品衛生證書》和《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復印件。 <br><br> 酒類經營者應建立酒類經營購銷臺帳,保留3年。 <br><br> 第十六條 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固定地點貼標銷售散裝酒,禁止流動銷售散裝酒。 <br><br> 散裝酒盛裝容器應符合國家食品衛生要求,粘貼符合國家飲料酒標簽標準的標識,并標明開啟后的有效銷售期、經營者及其聯系電話。 <br><br> 第十七條 酒類經營者儲運酒類商品時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儲運的相關要求。酒類商品應遠離高污染、高輻射地區,不得與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蝕性等物品混放。 <br><br> 第十八條 酒類經營者銷售酒類商品應明碼標價,誠實守信。 <br><br> 第十九條 酒類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并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予以明示。 <br><br> 第二十條 禁止批發、零售、儲運以下商品: <br><br>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體健康物質兌制的酒類商品; <br><br> (二)偽造、篡改生產廠名、廠址、生產日期的酒類商品; <br><br> (三)侵犯商標專用權等知識產權的酒類商品; <br><br> (四)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過保質期等的酒類商品和非法進口酒; <br><br> (五)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酒類商品。 <br><br> 第四章 監督管理<br><br>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酒類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br><br>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不得限制或阻礙合法酒類商品在本地區的流通。 <br><br> 第二十二條 商務主管部門在監督管理時,應出示有效證件,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在有證據或接到舉報等情況下,執法人員可以查閱賬冊或抽取樣品。抽取樣品的,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有效憑證。 <br><br> 商務主管部門有義務為當事人保守商業秘密。 <br><br> 酒類經營者應配合商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情況,不得擅自轉移、銷毀待查受檢酒類商品。 <br><br> 第二十三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建立酒類流通監測體系,對當地酒類流通情況進行監測分析,建立酒類經營者信用檔案,并適時向社會公布。 <br><br> 商務部應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酒類流通管理和酒類商品安全信息系統,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和酒類經營者應及時報送相關信息。 <br><br> 第二十四條 商務主管部門可自行或會同有關部門對本地區銷售的酒類商品進行抽樣檢驗,并可向社會公布檢驗結果。 <br><br> 商務主管部門出具或認可的酒類鑒定結論應以國家法定檢測機構檢測結果或被侵權企業的鑒別報告為依據。 <br><br> 第二十五條 鼓勵酒類行業組織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制度。 <br><br>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舉報、投訴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br><br> 第五章 法律責任<br><br>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酒類經營者處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br><br>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可視情節輕重,處一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br><br>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并可向社會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并向社會公告。 <br><br>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十七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處一萬元以下罰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br><br>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兩千元以下罰款。 <br><br>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沒收非法商品,并可視情節輕重處三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及侵犯商標專用權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移送相關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br><br>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br><br> 第三十三條 商務主管部門從事酒類流通監督管理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br><br> 第六章 附 則<br><br> 第三十四條 已依法實行酒類流通行政許可管理的地區,應繼續執行許可證制度,酒類商品流通按本辦法實行溯源制度,酒類流通許可證書視同《登記表》。 <br><br> 第三十五條 《登記表》和《隨附單》由商務部統一制定,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br><br>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相關機構從事酒類流通監督管理工作。 <br><br>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br><br>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設立三個月過渡期。在過渡期內,酒類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和建立酒類流通溯源制度。</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