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請問白酒銷售復合計稅從量計稅和從價計稅的稅金要相加嗎
- 2,復合稅率是指
- 3,復合計稅下為何要先加入從量稅額再除1稅率呢為何不是
- 4,請問白酒銷售復合計稅從量計稅和從價計稅的稅金要相加嗎
- 5,復合計稅有哪些
- 6,求解復合計稅 計征進口環節消費稅的相關問題
- 7,復合計稅的什么是復合計稅
1,請問白酒銷售復合計稅從量計稅和從價計稅的稅金要相加嗎
白酒是從量和從價復合計稅
從量計稅和從價計稅相加總額為消費稅應納稅額
2,復合稅率是指
復合稅率是指同一種消費品同時適用比例稅率與定額稅率的一種特殊稅率形式。
目前只有卷煙、白酒實行復合稅率。煙絲是比例稅率,按30%計征。
3,復合計稅下為何要先加入從量稅額再除1稅率呢為何不是
按照調整后的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規定的計稅辦法,對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實行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相結合計算應納稅額的復合計稅辦法;而消費稅是屬于價內稅,所以在計算組成計稅價格的時候必須把從量定額征收的消費稅部分作為從價定率征收消費稅的分母。
同問。。。
4,請問白酒銷售復合計稅從量計稅和從價計稅的稅金要相加嗎
白酒銷售復合計稅從量計稅和從價計稅的稅金要相加的。復合計稅 (卷煙、白酒):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 銷售數量×單位稅額【例】某酒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011年4月銷售糧食白酒4000斤,取得銷售收入14040元(含增值稅)。已知糧食白酒消費稅定額稅率為0.5元/斤,比例稅率為25%。該酒廠4月應繳納的消費稅稅額為( )元。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4040÷(1+17%)×25%+4000×0.5 = 5000(元)
從量計稅和從價計稅相加總額為消費稅應納稅額
5,復合計稅有哪些
復合計稅的有卷煙、白酒。復合計稅公式: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銷售額或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從價定率計稅公式:應納稅額=銷售額或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從量定額計稅公式: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適用稅目:啤酒、黃酒、成品油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的,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
卷煙、糧食白酒、薯類白酒采取從量定額與從價定率相結合的復合計稅方法,其計稅公式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銷售額×比例稅率
關稅,城建稅都是
6,求解復合計稅 計征進口環節消費稅的相關問題
第一個公式計算出來的只是從價部分的消費稅,第二個公式應該是想要計算從價和從量部分之和,但前面的分子除了關稅完稅價格和關稅之外,還應該加進口數量*定額稅率,就像第一個公式的分子一樣的。第一個公式:若為從價計征,消費稅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所以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比例稅率則進口消費稅=[(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比例稅率]*比例稅率 若為復合計稅,消費稅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進口數量*定額稅率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所以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進口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則進口消費稅=[(關稅完稅價格+關稅+進口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比例稅率+進口數量*定額稅率
你好!中國就這個樣了,考試課本中的是對的(即使是錯的),答案肯定是按課本中的公式算的。如有疑問,請追問。
7,復合計稅的什么是復合計稅
比如消費稅中;從價稅是化妝品是按15%,是根據化妝品的價格征稅;而黃酒是從量征稅,即每噸黃酒交240元消費稅;而糧食白酒是既實行從價稅-稅率20%,又實行從量稅-每斤0.5元,所以叫復合計稅.復合計稅有哪些卷煙、糧食白酒、薯類白酒采取從量定額與從價定率相結合的復合計稅方法,其計稅公式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銷售額×比例稅率.還有比如錄像機、放像機、數字相機、攝錄一體機也是按復合稅方法
比如消費稅中;從價稅是化妝品是按30%,是根據化妝品的價格征稅;而黃酒是從量征稅,即每噸黃酒交240元消費稅;而糧食白酒是既實行從價稅-稅率20%,又實行從量稅-每斤0.5元,所以叫復合計稅.
“復合計稅”:既根據征稅對象的實物量又根據其價值量征稅。即,從價定律和從量定額復合征收。以兩種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之和為該應稅消費品的應納稅額。(我國目前只對卷煙和白酒采用復合計稅方法。)“復合計稅”計算公式如下: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比例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單位稅額計稅依據分為從量計征、從價計征、復合計征三種類型,而按照計稅依據的不同,把稅收劃分為從量稅、從價稅和復合稅。(1)從量計征:以征稅對象的自然實物量作為計稅依據,該項實物量以稅法規定的計量標準(重量、體積、面積等)計算。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單位稅額(2)從價計征:以征稅對象的價值量作為計稅依據,其價值量為自然實物量與單位價格的乘積。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比例稅率(3)復合計征:既根據征稅對象的實物量又根據其價值量征稅。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比例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單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