舍得酒業抽逃資本,抽逃出資如何處罰

1,抽逃出資如何處罰

抽逃出資,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抽逃出資如何處罰

2,抽逃出資認定和處罰

一 抽逃出資的認定:  (1)必須是股東侵占了被投資企業的財產;  (2)股東侵占的是投資企業成立后的資產,侵占行為有隱蔽性,  (3)股東侵占企業財產的目的是逃避對企業出資責任;二 抽逃出資的處罰《刑法》第159 條: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后又將其資本抽回,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1 %以上10%以下罰金。單位犯該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抽逃出資認定和處罰

3,求高手抽逃資金怎樣做會計分錄

這是標準的抽逃注冊資金,借款驗資,然后驗資結束后再還款。屬于違法行為。你可讓法人代表寫張借據,等于他借款去進貨,督促他盡快補齊資金。驗資時:借:銀行存款80000 貸:實收資本80000還款時:借:其他應收款-法人代表80000 貸:銀行存款80000
2樓的是正解,不過只能在1年內做,如果股東借款超過1年,稅務局會讓繳20%個人所得稅,也就是16000元,我想你們老板當然不愿意交。 到目前為止,這種標準式的抽逃資金形為并沒有非常好的會計處理方式。 個人認為:找費用或者材料、固定資產發票,以股東個人借款形式借出去,然后付費用或者材料、固定資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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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抽逃資本金一般是怎么操作的阿

抽逃資本金是違法的,怎么操作,就是違法著為占用或占有他人資金先以合法的方式注冊公司投入資本,在公司實際經營中或注冊后將注入的資金抽走,用其他投入的資金運行,這樣的公司風險是人家的,賺了錢是自已的,是造成社會不安定的因素,國家是不允許這樣的空殼公司的,一旦查出或發現是要受到處罰的。
違法的。 資本金是指投資人作為資本投入到企業中的各種資產的價值,所有者向企業投入的資本,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現金以外的其他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我國目前實行的是注冊資本制度,要求企業的實收資本與其注冊資本相一致。我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曾明確規定,企業申請開業,必須具備符合國家規定并與其生產經營和相關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數額。我國公司法也將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作為公司成立的必備條件。公司法對各類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30萬元;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10萬元。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限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公司法中還明確規定,企業籌集的資本金,使企業依法享有經營權,在企業經營期內,投資者除依法轉讓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作為股份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責令改正。處以抽逃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以一般情況下,企業的實收資本應相對固定不變,若要發生增減變動,也必須事先經過企業超半數的投資者同意,而且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5,什么是抽逃注冊資本

抽逃注冊資本,是指公司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宣告成立以后,原繳納出資的股東未經合法程序(如合法減資等)的情況下,私自撤走原依法投入公司的注冊資本的行為。我國2006年最新修訂的《公司法》第28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第36條明確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從現實情況看,企業抽逃資本通常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   1、雙方在領取營業執照后,股東合伙作弊(或控股股東單方作弊:單方作弊),將注冊資本的貨幣出資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此方式一般抽逃時間與注冊日期接近,金額大且為整數(或幾筆金額合計為整數),長期掛其他應收款,掛帳方多為股東或關聯方,理由多為采購材料等,或抽逃資金后不做帳,貨幣資金帳實不符。   2、企業成立且資本到位并驗資后,將注冊資金的貨幣出資部分,股東以購買設備等為名,用假購物收款收據入賬,虛構“購買存貨和固定資產”事宜,達到抽逃注冊資本。此方式帳務處理時無采購發票(聲稱是私企,開發票價高),將銀行存款通過虛假購物變為帳存實無的實物資產達到抽資。   還有可能將注冊資金中貨幣出資的部分在企業成立后抽走部分或全部,然后用其他非貨幣資產補賬,此情況從實質上分析同樣是抽逃注冊資本,因為已經將貨幣出資部分在企業成立后抽走。   3、將注冊資金的非貨幣部分,一部分或全部抽走。有產權證的,不在規定時間內過戶(半年或1個月,增資2004年7月1日后新規定應先過戶),無產權證的(如機器設備、存貨)不在規定時間內進行交接,應視同虛假出資。或又將出資實物再次進行投資,而投資主體非該企業,而是原出資股東,通過多次投資達到抽資。   4、股東通過股份轉讓抽逃資本。比如在企業資本到位并驗資后,股東將在企業中的股份轉讓給其他股東或第三者,在股份轉讓協議中規定,前股東先將投入企業的股份抽出,再由受讓人將同等資本投入企業。無論受讓方是否投入資本,都應視為抽逃資本。因為轉讓股份只是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關系,不發生轉讓人與企業或受讓人與企業之間的關系,應是受讓人將股份轉讓款交付給轉讓人,而不應是轉讓人先將投入企業的股份抽回,再由受讓人投入。   5、企業資本到位并驗資后,正常開展生產經營,企業產品部分或全部交給股東,產品的銷貨款歸股東所有,抵頂投資,使得股東先行收回投資。這實質是借用了合作企業的合作方式抽逃資本。   上述為抽逃注冊資本主要方式,還有許多其他方式,比如企業通過對投資主體的惡意反投資、捐贈、提供抵押擔保等形式,或者企業進行借款而由股東使用等方式進行抽逃。總之,這些“空殼”公司抽資的方式多種多樣,需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

6,公司抽逃資金如何界定如何處罰

企業抽逃資金的實質是虛假出資問題,當企業收到出資人投入的資金,一般包括貨幣資金、實物資產、無形資產,按照新的《公司法》規定,實物資產中的房屋、運輸工具在委托注冊資本審驗時,第一、必須先行完成產權過戶登記;第二、必須經過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認其公允價值,然后由投資各方認可其投資價值后,才能確認其投資額;在這種情況下,客觀難以產生資金抽逃現象。所謂資金抽逃,一般都是以貨幣資金出資時,貨幣資金到賬審驗后,很快就被轉出企業的情況,這實際上是以貨幣方式出資的出資人虛假出資行為,與股東借款存在嚴格的區別。 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4年的政策界定,股東借款不屬于股東抽逃行為,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股東借款一般應按照股東分紅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因此,股東虛假出資,通常是在貨幣出資后,以其他的名義在公司設立期間轉出企業的一種夸大企業資信能力的欺詐行為。
你的情況一般不會的,你可以用借款形式進行,要非法人比較好。 到年底需要回來一次,否則工商年檢不通過的,哈哈。 如果要做商業資金還是不可以少的。如果不需要那么多可以少注冊點啊,。
很明顯,法律針對類似的問題只有事件已經發生的行為才能有效,而對預謀的是無效的,所以作為公司的咕咚來說,只有多監督,多管理,才能防止問題的發生
抽逃資金的說法由來已久,公司法對抽逃資金也專門制定了處罰辦法,但是未對抽逃資金的行為作出明確界定。因此,不少人對抽逃資金存在模糊認識,包括不少注冊會計師也動輒不恰當的使用抽逃資金的概念。在此談點不成熟的看法,愿拋磚引玉: 1 、注冊資金的概念。所謂注冊資金是指企業成立時由投資者投入企業的財產,包括貨幣資金、實物資產、無形資產和土地使用權等等。企業一經成立,投資者不得抽回出資。企業以其資產對債務承擔責任,而投資者以其投資對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投資者投入的資產一經驗資進入企業,其經營使用權及歸屬于企業。企業對其享有法人財產權,可以用于購買設備、材料,支付職工工資、費用等。因此企業成立后,原來投資者投入的資產形態必將發生變化,比如體現為固定資產、存貨等,在實行會計制度以前甚至體現為開辦費、待處理財產損失等 “ 虛擬資產 ” 。因此,不能以投資者投入的貨幣資金被企業用作購買了貨物,從而斷定投資者抽逃資金,即使這些貨物發生極大貶值。 2 、股東借款不能算是 “ 抽逃資金 ” 。關于股東借款,很容易讓人聯想到 “ 抽逃資金 ” 。比如,某公司成立時注冊資金 100 萬元,但在企業成立不久,其中的 60 萬元即被股東們借走,這種情況更容易被人界定為 “ 抽逃資金 ” ,因為這種行為使得企業原本 100 萬元的可支配資金變成了 40 萬元。但是筆者認為,股東借款和抽逃資金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7,抽逃出資情況

抽逃出資是指在公司驗資注冊后,股東將所繳出資暗中撤回,卻仍保留股東身份和原有出資數額的一種欺詐性違法行為。  抽逃行為發生在公司成立以后。如果抽逃出資行為發生在公司成立前,即公司發起人、股東已實際出資,在經過資產評估機構、驗資機構評估、驗資并出具評估、驗資證明文件以后,在公司登記成立以前,將所出資抽逃,并騙得公司成立,那么則屬虛報出資。  股東出資以后,資產就變成了公司的財產,股東不能撤回出資的,只能通過轉讓的方式收回自己的出資,而不能直接撤回自己的資本,這是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則。如果股東撤回自己的出資,那么就屬于侵犯了公司的財產權,公司有權要求股東返還財產。這主要是為了體現現代公司制度,即公司財產公司享有所有權,公司財產的所有人是公司而不是股東。股東在出資結束后,出資即成為公司財產,為公司所有,股東個人再抽逃資金就成了侵犯公司財產權或所有權了。  在司法實踐中,抽逃出資的方式主要有:  1、公司驗資注冊后,將貨幣出資用于償還股東個人債務或他人個人債務,這常常表現為發起人或股東用借款或貸款作為注冊資本,一旦公司設立后,就將借來的出資抽回,歸還原主。  2、公司驗資注冊后,非因經營或正常業務開支又沒有正當理由抽走貨幣出資。  3、把他人的實物“借”來出資,公司一經注冊,再將它歸還原來的權利人。  4、公司驗資注冊后,將已辦產權轉移手續的實物、工業產權、專利、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再無償或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給他人。
如何認定發起人虛假出資呢?筆者試舉一例(下文簡稱“李某虛假出資案”)結合本文加以分析:某市安潔裝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潔公司”)注冊資本100萬元,由李一、李二、李三三兄弟于2012年8月18日出資設立,李一出資50萬元,李二以一輛價值40萬元自有奧迪轎車出資,李三出資10萬元,上述出資由與李一關系密切的中庸注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并出具證明。后因有人舉報,某市工商局對安潔公司進行了調查并查明,李一的50萬元始終沒有繳納到公司賬上,中庸所僅憑李一提供的支票存根和銀行進賬單等做出資金到賬的驗資證明,根本沒有對這些會計憑證的真實性進行調查核實;李二的轎車也沒有辦理所有權移轉手續,由其繼續使用,中庸所憑李二提供的轎車到貨單驗資,沒有調查核實;李三的10萬元出資款已經足額存入公司賬戶。最后,某市工商局認定李一、李二虛假出資并進行了處罰。  筆者認為,發起人虛假出資行為的構成需要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方面的條件:  虛假出資的主體應為公司發起人。鑒于本文探討的是發起人的虛假出資問題,順理成章,虛假出資的主體應當為發起人。  需要說明的是,本文所說的“發起人”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發起人股東以及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的股東的統稱。對此,《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條作了明確的規定,即:“ 為設立公司而簽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認購出資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設立職責的人,應當認定為公司的發起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的股東”。  答:抽逃出資行為是目前公司制企業中常見的違法行為。在審計定性上主要依據《公司法》第209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30條“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資產逃避債務的。”  關于審計處理處罰依據,除《公司法》第209條和《公司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30條外,《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也有明確的規定。《企業法 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66條“(八)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責令補足抽逃、轉移的資金,追回隱匿的財產,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收非法所得的,處以l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抽逃出資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依據《刑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159條“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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