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銷售公司如何注冊,經銷酒水需要注冊甚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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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銷酒水需要注冊甚么公司

酒水批發中心,酒水批發單位、酒水銷售有限公司.....

經銷酒水需要注冊甚么公司

2,酒水營業執照怎么辦理

去當地工商部門,國稅,地稅。 帶上你的身份證和復印件 1村照片~

酒水營業執照怎么辦理

3,我想從事糧食燒酒散酒加工銷售如何辦理工商手續

加工和銷售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經營范圍中有加工字樣工商局得看衛生局頒發的衛生許可,酒類銷售工商局得看商業局里面的酒類市場管理辦公室的許可!拿到這兩個許可就可以辦理工商執照了!加一句,辦這兩個許可之前你得去工商局核名(名稱預先核準)!
沒看懂什么意思?

我想從事糧食燒酒散酒加工銷售如何辦理工商手續

4,我以自主品牌的酒開辦銷售場所是否可以進行商標注冊有什么途徑

你好, 目前注冊商標是全國統一的,只有2條途徑1、直接到國家商標局辦理2、委托代理機構辦理,正規合法的代理機構都必須在國家商標局有備案的,可以在國家商標局官方網站上查到,具體有問題可以百度HI我。
你好!你是不是想說,你想在店里銷售自有品牌的酒水?你是想把酒水進行商標注冊,還是把店進行商標注冊?其實無論哪個都可以,你可以自己申請,按相關要求走流程。如果想要省事而且相對較快的話,可以找中介代理機構。如有疑問,請追問。
商標注冊,是為你的酒注冊,還是你的營業場所注冊?商標注冊,一個分類,10年的費用是一般是2千元。

5,想知道酒類經營許可證怎么辦理需要哪些東西

去灑類管理局申請辦理,每個區域都有這些部門,你可以查一下
辦理酒類經營許可證的具體事項:一、辦事內容及申請條件 (一)經營主體應是獨立的法人或合伙企業; (二)注冊資金、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符合有關規定,其中:注冊資金人民幣50萬元以上,倉儲面積80平方米以上,經營場所面積50平方米以上; (三)取得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或《食品流通許可證》 (四)有兩名以上掌握酒類商品知識的專業人員和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申報所需的材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企業名稱通知書; (二)衛生許可證; (三)倉儲、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 (四)省酒類專賣管理部門頒發的酒類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6,怎么申辦酒類生產許可證

  申辦酒類生產許可證   一、申辦條件:   1、生產企業必須是獨立法人單位;   2、生產要達到一定規模;   3、生產白酒、啤酒的企業注冊資金要200萬元以上,生產其他酒(包括進口酒分裝)要100萬元以上;   4、從業人員中至少要有5名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   5、有效廠房面積不少于500平方米。   二、申辦資料:   1、書面申請報告;   2、企業法人身份證;   3、營業執照(當年已年審),新成立的企業提供工商部門發出的企業名稱核準通知書;   4、《衛生許可證》(衛生評價報告單);   5、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明;   6、廠房房產證或租賃合同(復印件);   7、注冊資金驗資證明;   8、本廠產品質量標準;   9、產品檢驗報告。   以上資料復印件一式兩份(統一使用A4紙),并帶資料正本以備核對。   三、申辦程序:   1、企業到鎮經濟發展辦索取辦證須知,并按要求到有關部門辦理前置審批材料。   2、持有關申辦資料到鎮經濟發展辦索取“酒類(特種)生產許可證申請審批表”(一式兩份)。   3、企業如實填寫好“申請審批表”并附上申辦資料備查,然后送鎮經濟發展辦審核,符合條件的加具審批意見。   4、審查通過后,將申請審批表送回市經貿局,由市經貿局審核加具意見,送省酒類專賣局審核發證。   四、年審、換證與變更:   (一)年審   企業取得許可證后,每年要結合工商執照同期進行年審,企業在每年的 1月1日—2月30日持許可證正、副本到發證單位年審并帶備工商執照副本(當年已年審)備查,兩年不申報年檢者,吊銷其許可證。   (二)換證   許可證有效期三年,過期自動失效。有效期滿,企業應提前1個月帶備工商執   照副本、許可證副本到發證單位辦理復查換證手續,對復查符合經營條件的企業換發新證。逾期不辦理換證手續的,當自動放棄經營權處理。   (三)變更   企業在取得許可證后,證內任何一項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持工商執照副本、許可證正副本及變更的相關資料到發證單位辦理變更手續。   什么是QS認證?   QS是“質量安全”的英文名稱Quality Safety的縮寫。QS認證制度實際上是一項市場準入制度,食品生產企業按照食品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要求,具備食品質量安全必備的生產條件,按規定程序獲取食品生產許可證,所生產的食品經檢驗合格,準許在食品的包裝上加施“QS”食品安全市場準入標志后,出廠銷售。   三、QS認證制度的意義   食品質量安全實施是我國加入WTO之后市場監管與國際接軌的重要一步。QS認證制度與美國、歐盟、日本等國家和地區實施或倡導的食品GMP認證有著高度的一致性。通過在茶葉生產和加工企業強制推行QS認證制度,不僅僅是提高茶葉衛生質量、有效地保護消費者的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手段,更深層的意義是通過推行QS認證制度可以促使茶葉企業的生產加工實現規范化管理、推進茶葉產品的標準化及其標準的國際化,推動我國茶葉企業順利進入國際市場。   茶葉生產加工企業實施QS認證制度,是順應時代發展需要,符合WTO規則、與國際接軌、有利于消費者、有利于茶葉生產加工企業、有利于規范茶葉市場。因此,這種認證制度對于我國茶葉企業與其說是一種挑戰,不如說是一種機遇。   四、食品QS認證有何好處?   ◆ 通過QS認證的食品企業,則表明企業具備食品安全生產的必備條件,具有生產合格產品的保證能力,且產品質量滿足相關食品產品標準和衛生標準的要求;   ◆ 通過QS認證的食品企業,各級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門給與大力宣傳和政策保護,所生產的產品能在市場上順利的流通;   ◆ 通過QS認證的食品企業,是經銷商、商場和超市對準采購的目標,因此,QS認證是企業產品順利進入銷售市場的通行證;   ◆ 通過QS認證的食品企業,因廣大消費者可以按“QS”標志選購自己滿意放心的茶葉商品,而取得市場信譽和更好的經濟效益;

7,酒類進出口公司辦理

進口酒類國內市場管理辦法國家經貿委、國家工商局、海關總署、國家技術監督局、衛生部、國家商檢局聯合制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進口酒類國內市場管理,維護進口酒類國內市場經營秩序,保護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進口酒類,是指啤酒以外的各種進口預包裝瓶裝酒、進口桶裝酒、進口半成品酒(基酒),在我國境內分裝、加工后分裝的發酵酒(葡萄酒、香檳酒、果酒等),蒸餾酒(威士忌、白蘭地、干邑、伏特加、朗姆酒、谷物酒等)和配制酒(利口酒、苦艾酒等)。  第三條國家經貿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衛生部、海關總署、國家技術監督局和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按職責分工依法對進口酒類進行管理。  第四條對進口酒類在國內市場實行下列管理:  (一)海關監管管理。  (二)衛生監督管理,包括口岸衛生監督檢驗(衛生檢疫、“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標志”和衛生證書管理等)和國內生產、經營衛生監督管理。  (三)質量監督管理。  (四)市場經營行為和市場秩序監督管理。  (五)稅收征管管理等。  第五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進口酒類生產加工、流通活動的企業,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進口酒類口岸管理  第六條口岸進口食品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對進入我國境內的進口酒類(包括免稅進口酒類)依法進行監督檢驗。進口單位應提供進口酒類輸出國(地區)產地衛生證明。進口酒類(不包括免稅進口酒類)應根據我國《食品標簽通用標準》和有關規定加貼中文標簽。口岸進口食品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機構依照本條規定對進口酒類進行監督檢驗。對監督檢驗合格的加貼“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標志”,簽發衛生證書(正本、副本)。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準進口。  第七條海關依法對進口酒類進行監管,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海關憑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簽發的進口貨物許可證和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簽發的放行通知單并征稅后驗放。  第三章進口酒類國內市場流通管理  第八條進口酒類國內市場流通管理,是指對進口酒類的批發、零售和儲運等流通環節的管理。  第九條從事進口酒類的批發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金)、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  (二)有健全的批發企業管理制度。  (三)有熟悉進口酒類知識的專業人員。  (四)有穩定的批發銷售網絡。  (五)有識別“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標志”的手段。  (六)有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  (七)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進口酒類的批發企業的資格認定,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范圍內的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第九條規定條件審定,并辦理企業法人注冊登記,遇有問題,由國家經貿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關部門解決;地方批發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第九條規定條件審定,并按照登記管轄規定辦理企業法人注冊登記,遇有問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關部門解決。企業經注冊登記后,方可開展進口酒類批發業務。  第十一條從事進口酒類銷售的企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持有進口貨物許可證(可以是復印件)、海關征稅稅單(可以是復印件)和衛生證書(正、副本),經銷的進口酒類必須貼有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的“中文標簽”和第四款規定的“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標志”。  (二)不得偽造、變造進口酒類衛生監督檢驗合格標志、認證標志和中文標簽等質量標志。  (三)不得制售假冒偽劣進口酒類。(四)不得經銷走私進口酒類。  (五)接受質量、衛生標準等有關業務的培訓指導。  第十二條經銷進口酒類的企業的主管部門及旅游飯店、酒店的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規定的職責,指導建立和規范進口酒類配送中心、連鎖經營和代理經營等,建立健全進口酒類流通網絡。  第四章進口酒類生產、加工管理  第十三條進口的桶裝原裝酒、半成品酒檢放入境,再經小瓶分裝、勾兌、過濾、貯存等加工工序后,使用國外品牌并在我國境內銷售的,按進口酒類管理。  第十四條從事進口酒類生產、加工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合同規定有返銷比例條款的,應將其產品按合同規定比例返銷境外。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及其檢驗機構依法對其返銷境外的酒類按出口食品進行管理和檢驗。對因故不能反銷需留在境內銷售的進口酒,應按有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經海關核準后,按一般進口酒辦理有關手續。本《辦法》下發前已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應按合營合同章程規定的經營范圍從事進口酒的銷售,并憑外經貿部門的批準文件取得在其經營范圍內銷售本企業自產產品的許可。  第十五條各地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列生產加工企業進行衛生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進口酒類生產、主管部門應建立進口酒生產、加工的技術標準和質量檢驗標準。  第五章免稅進口酒類管理  第十七條口岸海關按海關總署有關規定對免稅進口酒類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免稅進口酒類不得進入國內市場經銷。國家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口岸及其他任何地區從事免稅進口酒類的購銷業務。  第六章違法進口酒類的處理  第十九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由海關依法對違法進口酒類進行罰處。  第二十條根據《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和《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對非法經銷走私進口酒類進行查處。  第二十一條對依法沒收的進口酒類,應依據第六條規定,經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加貼中文標簽、“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標志”,并補發衛生證書(正、副本)之后,拍賣進入國內市場銷售。  第七章進口酒類市場監督檢驗管理  第二十二條各級經貿委(經貿、計經貿)、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衛生行政、商檢、稅務以及各口岸海關、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等部門,要在給職責范圍內相互配合,協調行動,對本地區進口酒類市場實行統一的、有組織的聯合檢查,做好進口酒類生產管理和流通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消費者有權依法對進口酒類質量、衛生和價格等問題向生產者、經營者提出詢問,或向其主管部門投訴。受理詢問和投訴單位,應在一個月內作出答復和處理。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依法向有關部門檢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對檢舉有功者,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辦法規定的經營單位和個人,海關、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衛生行政、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商檢機構、稅務、公安等有關部門將依有關法規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可能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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