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案例酒廠商場假酒,在超市購買東西因結賬時對價格有疑問并要求開小票超市稱打票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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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超市購買東西因結賬時對價格有疑問并要求開小票超市稱打票機

我來回答故意傷害罪

在超市購買東西因結賬時對價格有疑問并要求開小票超市稱打票機

2,酒廠起訴賣假酒侵權賠付標準

酒廠起訴他人賣假酒的侵權賠付標準如下:如果能確定酒廠的實際損失的,按酒廠的實際損失賠償;不能確定的,按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賠償;或者最后按照酒廠許可他人使用酒廠商標的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酒廠起訴賣假酒侵權賠付標準

3,某商店向一酒廠發言表示欲向其購買10萬瓶假冒牌白酒每瓶五元酒廠立

販賣假酒是要入刑的,回信應該是堅決不行
期待看到有用的回答!

某商店向一酒廠發言表示欲向其購買10萬瓶假冒牌白酒每瓶五元酒廠立

4,票據法案例分析

(1)乙公司不享有票據權利,無權要求甲銀行承擔票據責任。首先,根據《票據法》第20條的規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甲公司雖然簽發了匯票,但是匯票在向乙公司交付前被遺失,故甲公司并未完成出票的票據行為,乙公司也未實際持有該匯票。乙公司據以主張權利的是匯票的復印件,但是該復印件上沒有出票人的簽章,匯票無效,并且甲銀行雖然在復印件上的持票人欄蓋章,但是未承兌,另附的甲銀行說明函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所以乙公司不能享有票據權利,無權要求甲銀行承擔票據責任。(2)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利益返還請求權?!镀睋ā返?8條規定,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本案中,乙公司因票據無效喪失了票據權利,但是對甲公司的債權并未喪失,乙公司與甲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是票據原因關系,屬民法調整,乙公司可以根據民法的有關規定,向甲公司主張債權。

5,票據法案例分析

一,1趙某應承擔刑事責任. 2如果陳某知情的話,那他就成立趙某的共犯也承擔刑事責任. 3林某承擔對后手徐某的票據責任. 4徐某的損失可以向前手追償. 二,1,

6,我是賣白酒的個體戶工商局和酒廠打假辦來我店里說有人舉報我們賣的

樓上說的不對!出具鑒定報告并不貴,而且日常生活中也很常見,每年都會有很多類似的案子。包括劍南春茅臺等很多酒廠都有專門的打假人員。至于他說舉報人必須是商標持有人,這個也是錯的,任何人都可以舉報,然后工商局會和商標持有人去核實。還有舉報只需要實名舉報以及初步的證據,這個一般是很好提供的。從程序上,工商局可能有的地方做的不夠周全,比如不封箱之類的,但是開具的應該是扣留清單之類的文書,上面有具體的數量,所以不封箱其實也沒什么,即使封箱了,回去工商局也要打開取樣拿去鑒定的。至于沒有讓你參與鑒定,這個沒什么說的,工商局直接把扣押的樣品給廠家就可以讓廠家出具鑒定報告了。還有你說的上家的問題,不管他承認與否,你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已經發生,根據商標法,你確實應該接受處罰。而且告工商局贏的把握幾乎為0,每年這類案子工商局一個分局甚至一個工商所要辦不下百件,流程以及相關法律他們熟悉的不能再熟悉,所以想找漏洞勝訴,不太可能。你這個是非常非常典型的商標侵權案子,基本復議成功率為0,所以我的建議是向你的供貨商索取損失賠償。

7,我小舅子結婚用的酒留下來3件被我賣了發現是假酒工商都找

事可大可小,明顯被人陰了,或者假酒的買方你得罪不起!托關系打聽下,走走關系大事化小
搜一下:我小舅子結婚用的酒,留下來3件被我賣了,發現是假酒,工商都找來了,我找供貨商一開始承認是假酒有錄音

8,合同糾紛案例有關匯票求解

1、享有追索權。人民商場是出票人,物資公司是背書人。參考:《票據法》 第六十一條 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2、人民商場和物資公司對文化路支行承擔連帶支付責任。參考:《票據法》第六十八條 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可以追索,最終責任是出票人承擔。再看看別人怎么說的。

9,票據法案例分析題作業急求答案謝謝

1 1)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是指票據受讓人(被背書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取得了背書連續的票據,即使該票據的出讓人(背書人)并非真實票據權利人,票據受讓人(被背書人)也取得票據權利,不必向實際票據權利人返還票據。 (2)乙構成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因為題目中涉及的乙支付對價,且未透露乙的任何惡意,應該認定為善意。 (3)宏宇不能要求乙返還票據,因為乙已經善意取得該票據權利。宏宇可以就自己遭受的損失向甲索賠,此處為一般的民事責任,不屬于票據責任。 2 不成立,進出口公司雖然標明了不得轉讓,丙取得票據權利只是不能向進出口公司要求承擔,但不影響承兌人的票據責任 成立,同上 那出票人對受讓人不承擔票據責任,其后手之間的轉讓只是具有普通債權讓與的效力

10,請幫我解決下這案例分析謝謝

(1)該匯票上的保證有效——因為匯票允許保兌(保證),即保兌人(保證人)對匯票的付款提供擔保。(2)付款人在承兌時不能附帶條件——因為,匯票是無條件的支付命令,即付款人必須無條件地付款。(3)商場有有票據權利——因為商場是善意持票人,即對匯票付出了對價(這里是付出了等價的商品)。(4)付款人能以該票據掛失止付為由而拒絕付款——因為,原持票人在匯票丟失后做了掛失支付手續。(5)在付款人拒絕付款后,商場可采取向轉讓該匯票的趙某行使追索權。為什么不另提問題?而要追加?(1)該匯票上的保證有效——因為,保證(保兌)就是擔保匯票被拒絕承兌或拒付后,由保證人承擔付款責任。所以,匯票的保證(保兌)有效。(2)D公司不能夠起訴B銀行要求其承兌——因為該匯票是商業匯票,因此,該匯票的承兌人或付款人可以拒絕承兌或付款。因此,D公司不能夠起訴B銀行要求其承兌。(3)A公司不能以票據訴訟起訴B銀行——因為,這是商業匯票,且A公司與B銀行之間沒有債務關系,如果在A公司沒有到B銀行辦理鎖定匯票上款項的手續,也就是B銀行在匯票到期時,A公司在B銀行的存款不足以支付匯票上的款項時,B并無向持票人付款的義務。(4)B銀行不能在作出承兌時附加"A公司在本銀行有存款時方付款”的條件——因為匯票是無條件的支付命令。(5)如果B銀行作出承兌,那么其承兌之后的法律效力是有效的,即如果B銀行承兌了匯票,則B銀行就必須在匯票到期時,向收款人或持票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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