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得稅廣告費扣除
發生時:借:銷售費用,貸:銀行(現金)匯算清繳如超出營業額15,超出部份所得稅分錄:借:遞延所得稅資產,貸:所得稅-遞延所得稅,借:所得稅-當年所得稅費用,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應交所得稅第二年:如廣告費沒超,上年的廣告費所得稅調增部分可以在本年抵扣,分錄:借: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費用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糧食類白酒廣告宣傳費不予在稅前扣除問
糧食類白酒廣告宣傳費不得在稅前扣除的規定一直都是執行的,目前的企業采用的是變通的方法,通過企業形像宣傳來達到產品廣告的目的。
酒廠不出頭,把廣告費用給經銷商,經銷商出面宣傳產品和促銷,廣告費列支在經銷商的銷售費用(成本)中。如果酒廠宣傳,廣告費在利潤上完所得稅后的純利潤中列支,相當于酒的20%+所得稅(好像是20%),企業無法承受。原文去國家稅務局網站查詢
3,廣告費支出的稅務及會計處理
1、根據2006年10月30日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廣告費”作為期間費用歸入“銷售費用”科目核算(舊制度在“營業費用”科目中核算),在稅前全部列支,期末轉入“本年利潤”科目借方,作為會計利潤的抵減額。 2、新準則指南中取消了“預提費用”和“待攤費用”兩個科目,對于廣告費用不得預提和待攤。 3、廣告創造的品牌,相當于企業自創的商輿,類似于企業的無形資產。而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第二章第十二條明文規定:“下列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二)自創商譽……”。但為了體現收入配比原則,稅法上允許在以后年度攤銷。則對于超過比例的部分可結轉到以后年度扣除的廣告費,就是本文重點分析的財稅差異。 4、以上財稅差異,屬于《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的暫時性差異,所得稅會計應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并采用了一些的新的會計科目——“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應交稅費”代替“應交稅金”、“所得稅費用”代替“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