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雪津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如何進行股權轉讓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如何進行股權轉讓

依照公司章程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再到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涉及股東變更程序同時需要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向當地工商提交申請。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如何進行股權轉讓

2,我想請問一下我現在持有一家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我想要把他轉讓

你好,因為你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且想要對外轉讓股權,所以需要符合的條件較多,你需要將股權轉讓事宜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并去得其他股東過半數的同意,若其他股東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沒有答復,可以視為起同意轉讓。對于這方面的問題具體細節上你可以咨詢四川自優律師事務,為有專人和你對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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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股權轉讓的相關問題

1.原股權轉讓方和你們新股權接手方都要去公證處公證簽字.方可產生法律效率.2.股權允許變更.所以合法.3.接手后新得股權比例仍然是按300萬來計算。三人可事先安排好各自得股份比例.公證后即可到所管轄得工商局辦理變更手續.接著變更稅務.4.建議你們找個專業得會計咨詢下。會更清楚點.
樓上亂講。 1)不可以。按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最少為兩人。 2)如果要成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必須重新注冊。 3)有限責任公司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有根本區別的不可以以任何形式相互轉換。 目前有兩個辦法解決你朋友的問題: 一是注銷此公司重新注冊一人有限公司, 二是你朋友可以找一個代理人(自己信得過的人)來出面收購那兩個股東的股份(用你朋友的錢),然后做一個“影子”股東,實質上不參與管理,還是和你朋友獨資沒什么區別。

公司股權轉讓的相關問題

4,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問題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意見,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沒有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的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股東會表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表決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1、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股權作為財產的特殊性決定了股權不能任意轉讓。公司法第第七十六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繼承人只要能夠證明自己擁有合法的繼承權利,并且被繼承人具備股東資格,便可行使繼承權。要取得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資格,須具備下列特征: (1)向公司投入在章程中承諾投入的資本,并實際履行出資義務; (2)在工商行政機關登記的公司文件中列名為股東; (3)被載入公司股東名冊。其中,實際出資屬于實質要件,工商行政部門對公司股東的登記和股東名冊的記載屬于形式要件。〔4〕股東資格的取得以形式要件是否具備為準。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公司股東想轉讓股權現在的辦理流程是怎樣的在國稅地稅要分別

  股權轉讓的流程  按照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分為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兩種類型。內部轉讓是指現有股東之間相互轉讓股權,外部轉讓是指現有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兩者的區別在于,外部轉讓需要征得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  現說外部轉讓的程序,共6個步驟:  (1)目標公司情況調查。應當查清目標公司的股權結構、資產狀況、負債狀況、欠稅情況、或有負債等情況。特別應當注意的是,目標公司因為對外擔保而形成的或有負債并不反映在資產負債表中。還應當查清目標公司章程的內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  (2)協商。這一步驟在于發現交易對象,就交易的標的、價款等基本內容達成初步的意向。  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意向書》其內容主要包括:轉讓方與受讓方的基本情況,目標公司簡況及股權結構、轉讓方的告知義務、股權轉讓的份額,股權轉讓價款及支付方式、股權轉讓的交割期限及方式、股東身份的取得時間、股權轉讓變更登記,實際交接手續、股權轉讓前后公司債權債務承繼、股權轉讓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爭議解決適用法律、通知義務、聯系方式、協議的變更、解除、協議的簽署、生效、訂立時間、地點等等。  (3)以書面方式征得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比如通過召開股東會的方式進行表決,并作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聲明。  1、出讓方通知目標公司其他股東:出讓方應當在意向書規定的時間內書面通知目標公司其他股東,要求他們在一定時間內(公司法規定至少30天)就是否同意此次轉讓、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進行表態,或者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  2、目標公司其他股東表態:根據新《公司法》第72條的規定,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的,自己應當購買出讓方擬轉讓的股權,否則視為同意轉讓。即其他股東只能通過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方式阻止出讓方對外轉讓股權。其他股東要注意防止出讓方與受讓方通過陰陽合同損害自己的優先購買權。實踐當中比較有效的方法是其他股東要求轉讓雙方共同對轉讓價格進行書面確認,并監督轉讓合同履行。  (4) 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正式的《股權轉讓合同》:除股權轉讓價格不能改變之外,付款條件、付款期限等內容與意向書也不能有實質性變化,否則就可能因為構成陰陽合同而受到其他股東的異議,甚至被法院撤銷或者認定無效。  (5)公司對股權轉讓的變更記載。包括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以及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相應的變更記載。  僅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并不意味著受讓方取得目標公司股東資格,新《公司法》第33條規定了公司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在確認股東資格方面的對內、對外效力。辦理公司股東名冊變更和工商登記變更都需要目標公司及其他股東配合,如果目標公司及其他股東拒不配合有關工作,受讓人可以提起確認股東資格之訴。這種訴訟應當列其他股東和目標公司為共同被告。  (6)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公司變更登記。  經過上述六個步驟,股權轉讓完成。

6,公司內部股權轉讓

你這事幫助你辦理股權轉讓,你的想法從法律上講是不可以的,除非在轉讓之前原股東自愿清償債務,否則是不能對抗原債務人的,股權轉讓應當進行評估,這樣就能解決這些問題行當面息咨詢吧。約定只在內部有效,對外不具有約束力。可以,但只是內部規定,對外無效。你好!你可以和原股東作此約定,但對外無效,公司不會因為股東變更而轉移原來的債權和債務。可以的。你好!可以這樣約定,只是不能對抗第三人!可以書寫,但內部規定,對外無效。股權轉讓中如何規避或有債務的風險,是受讓方應注意的問題。大多數股權轉讓協議都約定交割日前后的債務歸屬問題,你們的協議同樣具有效力。但是為了保證日后轉讓方能承擔責任,你還可以協議里約定由轉讓方提供擔保,或者你們在一定期限內留置一部分價款等方式。可以約定,但只能在你們公司內部起作用,對外不具備約束力可以在股權轉讓協議里作出具體約定。可以約定,但該約定只在你和原股東之間有效,對該轉讓之前形成的債務公司仍須承擔,承擔之后可以依據你和原股東之間的協議向原股東追索。股權轉讓受讓方獲得股東資格即承擔其出資限度范圍的責任。該約定對外無效。你好,可以約定,但對第三方沒有約束力,建議來電咨詢,避免咨詢事實不清晰,造成誤導。可以約定,但是不能對抗債權人。這屬于內部約定,對外無效,對于原債務,應由變更后的新公司承擔。
1、鑒于有限責任公司的性質,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不能隨意轉讓,應遵循法定程序進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由法定的一定人數股東組成,轉讓的一般程序是:股東向董事會提出轉讓申請,董事會提交股東大會討論,經法定人數股東同意后方可轉讓。2、有限責任公司是股東基于彼此的信賴而建立起來的,兼有資合與人合的特點,為了維持公司股東彼此信賴的需要,為了維護公司內部的穩定性,保持股東間良好的合作關系,股東在轉讓股權時,應首先考慮在公司現有的股東間進行。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3、如果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必須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受讓權。因此,如果股東想將自己的出資(股權)轉讓給股東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必須得到其他股東書面聲明其放棄優先購買權,在此之后,轉讓方與受讓方才能進行轉讓股權的談判,簽定《股權轉讓合同》。4、簽定股權轉讓合同是股權轉讓中最重要的環節,必須明確轉讓方與受讓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具體條款內容建議由律師或專業人員起草。5、股權轉讓應向工商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應注意回避一人股東公司的存在,我國《公司法》除了允許國有獨資公司、外商獨資公司存在外,并沒有賦予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以合法地位。另持有股份的董事、監事在公司中因居于特殊地位,他們的出資轉讓從保障全體股東利益,保障公司穩定的角度應要求更為嚴格一些。股東由于夫妻共有財產分割、繼承、遺贈而發生的出資轉讓問題。法院依法強制執行原股東的財產而發生的出資轉讓問題也應在股權轉讓上得到重視。

7,股權轉讓的問題

在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方面,轉讓方的主要義務是向受讓方轉移股權,受讓方的主要義務是按照約定向轉讓方支付轉讓款。如何才能保證股權有效轉移? 對于有限責任公司來說,新《公司法》第3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股東的出資額; 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05年修訂)第三十二條規定,公司變更實收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并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載明的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繳納出資。公司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可見,在有限責任公司,受讓人即使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且合同已經生效,在公司為其履行股東名冊登記變更程序之前,尚不能認定其已取得了股東資格,只有在公司股東名冊變更并進行工商變更登記之后,新老股東的交替方才在法律上真正完成,并具有了社會公示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情況有所不同。其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受讓人即取得公司股權,合同當事人為記名股東的,應通知公司辦理股東名冊登記變更。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登記變更手續具有宣示性或對抗性,是受讓人保護自身權利,對抗公司或第三人最有效的手段,實踐中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視,千萬不能因為一時的手續繁瑣而不為從而留下隱患。 在進行股權轉讓時,還應當注意法律對轉讓主體、內容、程序上的一些規制。如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除了法律規定之外,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或股份有特別限制和要求的,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合同時,不得違反這些規定。 程序上,新《公司法》第7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總之,股權轉讓是較為復雜的法律問題,在進行股權轉讓之前,建議咨詢公司法專業人士,并謹慎行事。
你這問題問的有誤區 首先,此股權交易中,被收購公司賬務不做處理,無論是用于收購股東股權還是支付給的補償性(可認作商譽),并未直接投入到被收購公司。 其次,公司經營多年已有盈虧,注冊資本150萬并不代表收購時此公司公允價值為150萬。因此,應找專門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咨詢。 最后,工商變更轉增資本的前提是資本公積余額足夠,既不知公司是否盈虧,又無投資者資本投入,因此,注冊資本無法變更。 還請讀后繼續提問,完善問題。
1、不能,財務文件和憑證,屬于公司所有,是記錄公司經營的內容,和股東沒有關系。再說了,稅務也不許這樣。2、是的,財務交接指,財務換人,資料還是那些資料,是“自公司成立時至股權轉讓期間的所有財務”,針對資料管理人的變更。3、不可以。“回答一”一樣,資料是公司的,也就是被收購公司的資料,屬于公司,不屬于股東。
股權轉讓后,所有財務文件和憑證堅決不可以讓原股東帶走,因為這是屬于公司的經營記錄,財務交接需要對自公司成立時至股權轉讓期間的所有財務憑證進行完整交接,即使出了近期的清稅證明,或做了稅審,也不可以把以前的財務資料帶走。
公司是存續的 文件憑證歸公司所有 老股東不能帶走的
原資料可以由原來的所有者帶走,關鍵看協議里有沒有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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