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明碼標價規定消費者賠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將受到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2,昨天突然物價局來人說我童裝店里沒有明碼標價就給我開了行政處
明碼標價的意思是講用物價局認可的標價簽進行標價。你可以自己設計一個標價簽,然后拿到物價局去備案就可以了。統一定做的標價簽不好看,但是便宜。
3,沒有及時標明價會被罰5000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規范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東城區發改委對北京云氣正天商貿有限公司東城第一分公司給予罰款1000元。
4,物價局來人說我兒童攝影店里沒有明碼標價就給我開了行政處罰事
昨天突然物價局來人說我童裝店里沒有明碼標價,就給我開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謝謝了! 明碼標價的意思是講用物價局認可的標價簽進行標價。你可以自己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1999年7月10日國務院批準 1999年8月1日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布 根據2006年2月2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08年1月13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0年12月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第三次修訂)第十三條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標明價格的; (二)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 (三)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 (四)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其他行為。
明碼標價的意思是講用物價局認可的標價簽進行標價。你可以自己設計一個標價簽,然后拿到物價局去備案就可以了。統一定做的標價簽不好看,但是便宜。
5,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違規罰款
罰款合法。請參考“價格法”第四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明碼標價規定本法第十三條相關規定。 建議找關系或是向執法人員裝窮叫苦,以減少處罰標準為目的。態度好是前提!
要看你的手續辦的是否合法
行政執法主體: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 行政執法依據: 國家發改委《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價格行為,維護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促進公平、公開、合法的 市場競爭,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制定 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格行為,均 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明碼標價是指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按照本規定 的要求公開標示商品價格、服務價格等有關情況的行為。 前款所稱應當明碼標價的商品和服務是指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 定價的商品和服務。 第四條 經營者實行明碼標價,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價 格法律、法規。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明碼標價的管理機關,其價格監督檢 查機構負責明碼標價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明碼標價的標價方式由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統一規定,縣級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對標價方式進行監制。未經監制的,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銷售。 第七條 需要增減標價內容以及不宜標價的商品和服務,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價格主管部門認定。 第八條 根據商品和服務的特點,需要實行行業統一規范標價方式的,由國務院 價格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第九條 明碼標價應當做到價簽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簽 對位、標示醒目。價格變動時應當及時調整。 第十條 商品價格、服務價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數碼標明人民幣金額。 第十一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從事涉外商品經營和服務的單位實行以人民幣標 價和計價結算,應當同時用中、外文標示商品和服務內容。 民族自治地方自主決定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幾種文字明碼標價。 第十二條 降價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必須使用降價標價簽、價目表,如實標明降 價原因以及原價和現價,以區別于以正常價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經營者應當保留 降價前記錄或核定價格的有關資料,以便查證。 第十三條 從事零售業務的,商品標價簽應當標明品名、產地、計價單位、零售 價格等主要內容,對于有規格、等級、質地等要求的,還應標明規格、等級、質地等 項目。標價簽由指定專人簽章。 第十四條 開架柜臺、自動售貨機、自選市場等采取自選方式售貨的,經營者應 當使用打碼機在商品或其包裝上膠貼價格標簽,并應分品種在商品陳列柜(架)處按 第十三條規定明碼標價。 第十五條 經營者收購農副產品或廢舊物資的,應當在收購場所醒目位置公布收 購價目表,標明品名、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和收購價格等內容。 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對收購農副產品規定了保護價的,收購部門應當在收購點 的醒目位置予以公布。 第十六條 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或繳費地點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務項 目、服務內容、等級或規格、服務價格等。 第十七條 各類商品專業交易市場應當按照本規定有關條款實行明碼標價。 第十八條 房地產經營者應當在交易場所標明房地產價格及相關收費情況。 第十九條 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先消費后結算的,須出具結算單據,并應當列出具體收款項目和價格。 一項服務可分解為多個項目和標準的,經營者應當明確標示每一個項目和標準, 禁止混合標價或捆綁銷售。 第二十條 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及標價方式進行價格 欺詐。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 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明碼標價的; (二)不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 (三)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 (四)不能提供降價記錄或者有關核定價格資料的; (五)擅自印制標價簽或價目表的; (六)使用未經監制的標價內容和方式的; (七)其他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利用標價進行價格欺詐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違法 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五條實施處罰。 第二十三條 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具體方式和內容,除按本規定有關條款 執行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作出 具體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計劃委員會1994年2月28日發布 的《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和1994年3月3日發布的《關于商品和服務 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行政行為(行政許可 行政處罰 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監督和規范價格行為,對不明碼標價的予以糾正,違規情節較嚴重的或屢教不改的按照規定實施處罰。 行政執法程序: 調查取證后教育或處罰,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可當場處罰。
6,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具體內容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1999年7月10日國務院批準 1999年8月1日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布 根據2006年2月2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08年1月13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0年12月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第三次修訂)第一條 為了依法懲處價格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下簡稱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決定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第三條 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價格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決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由其上級價格主管部門決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一)除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 (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的。 第五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處罰。 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組織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對經營者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對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第六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 (二)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行業協會或者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單位散布虛假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依法應當由其他主管機關查處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提出依法處罰的建議,有關主管機關應當依法處罰。 第七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八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銷售、收購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九條 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價制定價格的; (三)擅自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范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 (五)自立收費項目或者自定標準收費的; (六)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七)對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的; (八)違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的; (九)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服務并收費的; (十)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的; (十一)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 經營者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不執行提價申報或者調價備案制度的; (二)超過規定的差價率、利潤率幅度的; (三)不執行規定的限價、最低保護價的; (四)不執行集中定價權限措施的; (五)不執行凍結價格措施的; (六)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 本規定第四條、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按照前款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標明價格的; (二)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 (三)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 (四)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發現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同時具有下列三種情形的,可以依照價格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其暫停相關營業: (一)違法行為情節復雜或者情節嚴重,經查明后可能給予較重處罰的; (二)不暫停相關營業,違法行為將繼續的; (三)不暫停相關營業,可能影響違法事實的認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證查明的。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經營者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第十六條 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中的違法所得,屬于價格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責令經營者限期退還。難以查找多付價款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責令公告查找。 經營者拒不按照前款規定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以及期限屆滿沒有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予以沒收,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要求退還時,由經營者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經營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價格違法行為嚴重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二)屢查屢犯的; (三)偽造、涂改或者轉移、銷毀證據的; (四)轉移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資金或者商品的; (五)經營者拒不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 (六)應予從重處罰的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 本規定中以違法所得計算罰款數額的,違法所得無法確定時,按照沒有違法所得的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有本規定所列價格違法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經營者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逾期不繳納違法所得的,每日按違法所得數額的2‰加處罰款。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本規定所列價格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拒不改正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除依照本規定給予處罰外,可以公告其價格違法行為,直至其改正。 第二十三條 有關法律對價格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價格執法人員泄露國家秘密、經營者的商業秘密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議零售價16.58元的藥品,到了藥店39.50翻倍還多啊!百姓治病難就出在這里,怎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