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酒水批發,進口紅酒哪里有正規批發市場

1,進口紅酒哪里有正規批發市場

如果是進口紅酒的話推薦紅碼頭葡萄酒商場,被朝陽工商聯授予模范酒類市場,保證原裝原瓶進口紅酒~

進口紅酒哪里有正規批發市場

2,過年了去哪里批發酒

賣煙酒的店
寧波黑方進出口有限公司
支塘最便宜了,比這里的批發部還要便宜,這里批發部也都是那里拿貨的
從化批發酒的地方有很多,性價比較高的就不多,我經常去的好酒行是從化宏鑫商行,價格公道,誠信經營,酒香不怕巷子深,地址就在城郊街旺城西居委會旁。即旺城市場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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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紅酒進口商關于用不用在國內辦理酒類批發許可證的為題

如果你們公司確定是銷售紅酒(無論是批發還是零售),而不是給其他紅酒的經銷商做代理進口的話,還是需要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和酒類經營許可證,以及營業執照經營范圍辦理增項。現在是因為沒人查你,所以沒事,但假如有天真有什么部門查你了,就壞事了,因為這確實沒有嚴格遵守法律辦事。其實辦理那兩個許可證還有營業執照的增項挺簡單的,沒有那么復雜,就按規定一步步來,時間上也是很快的。手續全了才能確保萬無一失。否則難保今后哪天就出問題了,被罰款或者入了黑名單就不好了。
你所說的3點按照正常情況來說都行不通,你想銷售酒類那就必須要有酒類銷售許可證再看看別人怎么說的。
讓你們做批發呢?針對不同商品就有不同的營業執照,這兩個證是指針對有經營資格的發貨上而定,有了這兩個證發貨上當然可以銷售其產品了,因為他們有資質!(就好比,你直接跟賣酒的說,唉,兄弟,我有8噸貨要進口,你幫我運輸吧!)你決的這個可能嗎?答(3):就如答(1)一樣,收運費+關稅+雜項,,,沒必要再說清楚了吧?

紅酒進口商關于用不用在國內辦理酒類批發許可證的為題

4,紅酒進口需要做什么準備

一、進口紅酒/葡萄酒檢驗檢疫需要的資料:1、國外產地證 2、產品標簽樣張 3、標簽內容中文翻譯4、國外出口商提供的出口檢驗檢疫文件,其他文件為合同、箱單、通關單、海洋運單。產品檢測合格之后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衛生證書,估計需要半個月左右的時間,擁有這個證書后才可以進入國內市場。食品類的貨物全部都是法檢,所以都是先報檢后報關,不同于非法檢類物品,可以先報關后報檢。二、進口紅酒/葡萄酒報關需要的資料:國外產地證、衛生證書、其他文件為合同、箱單、報關單、提單、進口通關單及其它需要的文件。三、紅酒進口代理報檢流程:預錄入(電子申報)-----收到回執后報檢員去現場陪同檢驗檢疫人員進行檢驗,進行必要解釋-----后面可能出現兩種情況:1.現場檢驗合格則---采樣-----實驗室檢測-----合格后擬證(不合格的,可申請復審,復審不合格,則直接被退回)----證稿審核---檢務復審---出具衛生證書---客戶提貨進入國內市場銷售。2.現場檢驗不合格---能返工整理的,出具《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返工整理后再申請檢驗;不能返工整理得----出具不合格證書=被退回。四、辦理“中文標簽(標識)”的商檢備案進口葡萄酒紅酒代理經營企業應當到當地商品檢驗檢疫局領取表格,準備下列申報文件:1.備案表格;2.葡萄酒英文標簽樣張及相對應的中文翻譯件;3.印制好的中文標簽;4.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蓋章);5.國外檢疫及相關機構和組織出具的《產地證》;6.生產廠商《葡萄酒生產工藝流程》及《成份鑒定分析表》正本
辦理進出口權,去海關辦辦酒類批發流通許可證,當地的酒類管理辦公室進口前的企業備案國外發貨剩下的就是報關,請看私信,代理安排
國外需要提供原產地證和衛生證,國內進口商需要有酒牌,進出口權,如果沒有可以用我司,我專業做紅酒進口清關手續

5,請教進出口公司代理進口食品酒類資質問題

  1、作為進口代理,是不需要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和《酒類批發許可證》,這兩個證需要收貨人自己辦理,你作為進出口公司的人員,只是進口貨物經營單位(如果采用客戶進出口權就是相當于遞單報關而已),而非收貨人,收貨人做備案的前提資質就是就需要有《食品流通許可證》和《酒類批發許可證》   2、如果你辦理好了《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常海關備案是需要你經營范圍有酒類經營的,可以直接去工商局加個范圍,很簡單的!   下面告訴你申請流通許可證的要求和流程:   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要求   一、 經營場所具備:   1、與工商所核準的字號名稱一致的招牌;   2、墻面整潔無污漬;   3、具有防腐、防塵、防蠅等相適應的干凈整潔的經營場所(如水磨石及地板磚地面);   4、有專門的食品貨架(臺、板、盒等),食品不能直接接觸地面;   5、有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及廢棄物的設備和設施(如洗手池、垃圾收容容器);   6、食品經營、貯存場所周邊10米內不能有農藥(含化肥)門市、垃圾堆放場所、開放式糞池;銷售散裝食品的30米內不能有農藥(含化肥)門市、垃圾堆放場所、開放式糞池。   二、 需要提供的材料:   1、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有字號名稱的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   3、健康資質原件及復印件(如健康證、健康資質證明);   4、房產證明材料(房產證和租房協議);   5、三個制度(食品經營索證索票制度、食品經營經貨查驗臺帳制度食品經營責任管理制度);   6、經營設備的工具清單(如貨柜幾個、貨架幾組、冰柜幾個);   7、經營場所空間布局圖;   8、照片三張(店招牌照片1張,三個制度貼于墻上的照片1張,店內擺放食品的照片1張)。   需要進口,可隨時聯系東莞天浩誠進口高級物流師張先生,點擊用戶名即可找到聯系方式,歡迎咨詢!

6,南寧申請進口酒類批發許可證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辦理中國國內進口酒經營牌照: 中國企業要從事進口葡萄酒業務除了一般經營性企業所必需淂工商、稅務等手續外,在注冊的營業范圍內還應包括酒類經營資格,即具備進口酒類經營許可證和衛生許可證。如要自營進口還需要到相關部門辦理下列手續:到當地商務廳領取《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經過備案登記后才具備對外貿易資格。對外貿易經營者應憑加蓋備案登記印章《登記表》在30日內到當地海關、檢驗檢疫、外匯、稅務等部門辦理開展對外貿易業務所需要的手續。 從事進口酒類的批發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 (一)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金)、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 (提交財會報表,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的租 用合同) (二)有健全的批發企業管理制度。 (提交公司規章制度等) (三)有熟悉進口酒類知識的專業人員。 (提交2個以上品酒師資格證) (四)有穩定的批發銷售網絡。 (五)有識別“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標志”的手段。 (提交衛生經營許可證) (六)有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 (七)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進口酒類的批發企業的資格認定,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范圍內的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第九條規定條件審定,并辦理企業法人注冊登記,遇有問題,由國家經貿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關部門解決;地方批發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第九條規定條件審定,并按照登記管轄規定辦理企業法人注冊登記,遇有問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工商行政管理局 有關部門解決。企業經注冊登記后,方可開展進口酒類批發業務。詳細的上這里看看: http://www.eastbridgechina.com/Cn/Show.asp?id=73 各地區可能管理上有些差異,建議再咨詢下南寧工商行政管理局. 在中國,紅酒、葡萄酒等進口酒的進口程序和市場管理規定較為復雜, 一般建議最好委托在中國的已有進口酒類經營資格和已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代辦或合作。 也可在廣州找專業進口酒的代理代進口后轉發南寧銷售,可省去很多麻煩.

7,酒類進出口公司辦理

進口酒類國內市場管理辦法國家經貿委、國家工商局、海關總署、國家技術監督局、衛生部、國家商檢局聯合制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進口酒類國內市場管理,維護進口酒類國內市場經營秩序,保護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進口酒類,是指啤酒以外的各種進口預包裝瓶裝酒、進口桶裝酒、進口半成品酒(基酒),在我國境內分裝、加工后分裝的發酵酒(葡萄酒、香檳酒、果酒等),蒸餾酒(威士忌、白蘭地、干邑、伏特加、朗姆酒、谷物酒等)和配制酒(利口酒、苦艾酒等)。  第三條國家經貿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衛生部、海關總署、國家技術監督局和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按職責分工依法對進口酒類進行管理。  第四條對進口酒類在國內市場實行下列管理:  (一)海關監管管理。  (二)衛生監督管理,包括口岸衛生監督檢驗(衛生檢疫、“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標志”和衛生證書管理等)和國內生產、經營衛生監督管理。  (三)質量監督管理。  (四)市場經營行為和市場秩序監督管理。  (五)稅收征管管理等。  第五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進口酒類生產加工、流通活動的企業,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進口酒類口岸管理  第六條口岸進口食品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對進入我國境內的進口酒類(包括免稅進口酒類)依法進行監督檢驗。進口單位應提供進口酒類輸出國(地區)產地衛生證明。進口酒類(不包括免稅進口酒類)應根據我國《食品標簽通用標準》和有關規定加貼中文標簽。口岸進口食品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機構依照本條規定對進口酒類進行監督檢驗。對監督檢驗合格的加貼“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標志”,簽發衛生證書(正本、副本)。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準進口。  第七條海關依法對進口酒類進行監管,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海關憑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簽發的進口貨物許可證和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簽發的放行通知單并征稅后驗放。  第三章進口酒類國內市場流通管理  第八條進口酒類國內市場流通管理,是指對進口酒類的批發、零售和儲運等流通環節的管理。  第九條從事進口酒類的批發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金)、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  (二)有健全的批發企業管理制度。  (三)有熟悉進口酒類知識的專業人員。  (四)有穩定的批發銷售網絡。  (五)有識別“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標志”的手段。  (六)有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  (七)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進口酒類的批發企業的資格認定,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范圍內的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第九條規定條件審定,并辦理企業法人注冊登記,遇有問題,由國家經貿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關部門解決;地方批發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第九條規定條件審定,并按照登記管轄規定辦理企業法人注冊登記,遇有問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關部門解決。企業經注冊登記后,方可開展進口酒類批發業務。  第十一條從事進口酒類銷售的企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持有進口貨物許可證(可以是復印件)、海關征稅稅單(可以是復印件)和衛生證書(正、副本),經銷的進口酒類必須貼有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的“中文標簽”和第四款規定的“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標志”。  (二)不得偽造、變造進口酒類衛生監督檢驗合格標志、認證標志和中文標簽等質量標志。  (三)不得制售假冒偽劣進口酒類。(四)不得經銷走私進口酒類。  (五)接受質量、衛生標準等有關業務的培訓指導。  第十二條經銷進口酒類的企業的主管部門及旅游飯店、酒店的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規定的職責,指導建立和規范進口酒類配送中心、連鎖經營和代理經營等,建立健全進口酒類流通網絡。  第四章進口酒類生產、加工管理  第十三條進口的桶裝原裝酒、半成品酒檢放入境,再經小瓶分裝、勾兌、過濾、貯存等加工工序后,使用國外品牌并在我國境內銷售的,按進口酒類管理。  第十四條從事進口酒類生產、加工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合同規定有返銷比例條款的,應將其產品按合同規定比例返銷境外。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及其檢驗機構依法對其返銷境外的酒類按出口食品進行管理和檢驗。對因故不能反銷需留在境內銷售的進口酒,應按有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經海關核準后,按一般進口酒辦理有關手續。本《辦法》下發前已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應按合營合同章程規定的經營范圍從事進口酒的銷售,并憑外經貿部門的批準文件取得在其經營范圍內銷售本企業自產產品的許可。  第十五條各地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列生產加工企業進行衛生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進口酒類生產、主管部門應建立進口酒生產、加工的技術標準和質量檢驗標準。  第五章免稅進口酒類管理  第十七條口岸海關按海關總署有關規定對免稅進口酒類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免稅進口酒類不得進入國內市場經銷。國家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口岸及其他任何地區從事免稅進口酒類的購銷業務。  第六章違法進口酒類的處理  第十九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由海關依法對違法進口酒類進行罰處。  第二十條根據《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和《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對非法經銷走私進口酒類進行查處。  第二十一條對依法沒收的進口酒類,應依據第六條規定,經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加貼中文標簽、“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標志”,并補發衛生證書(正、副本)之后,拍賣進入國內市場銷售。  第七章進口酒類市場監督檢驗管理  第二十二條各級經貿委(經貿、計經貿)、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衛生行政、商檢、稅務以及各口岸海關、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等部門,要在給職責范圍內相互配合,協調行動,對本地區進口酒類市場實行統一的、有組織的聯合檢查,做好進口酒類生產管理和流通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消費者有權依法對進口酒類質量、衛生和價格等問題向生產者、經營者提出詢問,或向其主管部門投訴。受理詢問和投訴單位,應在一個月內作出答復和處理。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依法向有關部門檢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對檢舉有功者,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辦法規定的經營單位和個人,海關、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衛生行政、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商檢機構、稅務、公安等有關部門將依有關法規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可能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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