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英博電氣訴訟,公司超過訴訟時效起訴被駁回又上訴中院發來傳票開庭詢問我怎 搜

1,公司超過訴訟時效起訴被駁回又上訴中院發來傳票開庭詢問我怎 搜

到中院應訴,要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雖然我很聰明,但這么說真的難到我了

公司超過訴訟時效起訴被駁回又上訴中院發來傳票開庭詢問我怎  搜

2,面對客戶履行合同主張該公司以他無權代理為由加以拒絕客戶向

王話已被開除但仍然以公司形象做業務來往,王話未開除前與客戶所簽合同由公司負責,但開除后,王話未經批準善自使用公司條款,屬商業欺詐!(僅供參考)

面對客戶履行合同主張該公司以他無權代理為由加以拒絕客戶向

3,以公司的名義起訴

一、蓋章后不需要簽名;二、幾頁紙,不需要每頁都蓋章,只在最后一頁的落款處即“具狀人”后簽章;三、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并加蓋公司公章;當然,如果起訴,光有以上幾樣材料是不夠的。同時還需要提供:一、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三、根據被告人數提供相應份數的訴狀;四、授權委托書、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六、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七、證據目錄及證據復印件兩套。才構成完整的起訴材料。
回答如下: 一、蓋章后必須有責任人的簽名,否則,該起訴書或者其它證據無效。 二、不需要每頁紙都蓋章,在最后一頁蓋章即可。 三、須提供法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以公司名義起訴,蓋章時,可由法定代表人同時簽名;訴狀如果有多頁,通常在最后一頁蓋章即可;通常無須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但須由單位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答:一、蓋章后可以不簽名;二、頁數不限,簡單為好,可蓋騎縫章;三、不需要提供法人身份證。
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
1、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民事責任承擔。《公司法》第14條第1款:“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這一規定,明確了分公司民事責任的歸屬,即分公司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一切行為的后果及責任由隸屬公司承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3款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該條第4款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提供的保證無效后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按照擔保法第29條的規定處理。 2、分公司的訴訟地位。分公司雖然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9條和《民訴意見》第40條,依法設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其他組織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具有訴訟資格。但訴訟資格不等于民事責任的承擔資格,分公司的民事責任依據法律規定應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總公司來承擔。此外,分公司也具有獨立的締約能力。 3、分公司與總公司作為共同被告的情形及例外。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業務開展過程中出現不能履行債務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總公司承擔清償義務。在訴訟中,可以直接把總公司列為共同被告要求承擔責任。在一般情況下,分公司不能作為獨立的被告來承擔責任,司法實踐多是分公司與總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判決共同承擔責任。但在執行的時候,一般是先執行分公司財產,不足再執行總公司財產。作為上述分公司與總公司可作為共同被告的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4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為他人提供保證的,人民法院在審理保證糾紛案件中可以將該企業法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是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提供保證的除外。”所以,涉及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承擔民事責任時,只能以該分支機構為被告。但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分公司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仍然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8條的規定,執行總公司的其他財產。

以公司的名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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