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怎么樣才可以把酒的市場跑出來
- 2,中國白酒怎樣出口到老撾
- 3,如何出口酒
- 4,我們家有很多白酒要怎樣把它銷售出去呢就我們這小鎮都沒人要
- 5,白酒出口海運怎么操作
- 6,怎么寫酒類進出口計劃書
- 7,酒類進出口公司辦理
1,怎么樣才可以把酒的市場跑出來
先讓他喝。。或者用你的酒和別人的作個比對讓他知道你的酒好一些。說話真誠。像對待朋友一樣。
2,中國白酒怎樣出口到老撾
老撾人最喜歡喝酒 基本 晚上都是醉洶洶的 男女老少都喝酒,絕大部分和啤酒 加冰塊 ! 很爽!
直接找出口老撾的專線物流,如果找不到可以 lian xi 我,
3,如何出口酒
需要辦理出口酒類的許可證
走貨程序和其他的一樣
具體要根據你的成分來歸到具體的品目下,然后再對應監管方式。來準備材料。一般只需要發票,裝箱單,報關單,核銷單,進出境貨物通關(商檢)。
需要辦理出口酒類的許可證
走貨程序和其他的一樣
4,我們家有很多白酒要怎樣把它銷售出去呢就我們這小鎮都沒人要
這個其實很簡單,先做好公關計劃,這個一般人不會告訴你,你想想現在能喝得起酒的人是那些人就好了。總之,找對消費者,找到合適的營銷渠道,合理安排售后服務,做好長期準備。這樣一定會賣出去。祝你發財!
搜一下:我們家有很多白酒,要怎樣把它銷售出去呢?就我們這小鎮都沒人要.......
5,白酒出口海運怎么操作
量多大?如果實大量找個貨代,他們會為你打理所以事宜。也可以繼續問我。
問問同行,這里一說,不就都知道了,容易被搶生意啊
海運運輸方面就是正常操作,我以前操作過報關檢商方面要看一下你的商品編碼想最省心的出口就是找個貨代342398125我的QQ不明白在問我
6,怎么寫酒類進出口計劃書
他回答的很好
酒類營銷的兩大K/A渠道:大型餐飲點、娛樂夜場。在這些場所,消費者購買行為在很大程度上受店內服務員的引導。顯然光靠上專場促銷來引導消費者接受XX白酒顯然是不夠的。大部分廠商們使出“開瓶費”的招兒來刺激服務員推薦產品。我們取消開瓶費后,服務員反應比較強烈,大有不推之勢。靠兌換獎品來吸引服務員對我們的銷量肯定會有影響。如果沒有了服務員的積極配合,對于我們在終端開展針對消費者的活動促銷勢必大打折扣。
取得K/A終端的服務員的配合與支持是我們客情工作的重點。開瓶費固然可以使服務員積極配合,但是由此形成的服務員與廠家良好關系是暫時的假象,是建立在金錢基礎之上,最后便會發展到“不給錢不配合”的惡性循環中。
建議從滿足服務員們更高層次的需求出發,即發展空間和求生技能的提高,實現授以“魚”到授以“漁”的轉變,從而跳出現金刺激的惡性循環。據我的觀察,大部分服務員的推酒技能相當差勁;她們對酒水知識缺乏系統的了解,在推銷技巧上也缺乏系統的培訓,導致她們無法獲得更多的開瓶費。同時,也很難獲得晉升的機會。系統的酒水知識以及推銷技巧的培訓,可以讓她們成為所在店的“推酒高手”,一是讓她們獲得更多的額外收入,二是讓她們成為老板青睞的員工。如果我們能夠向她們提供一個這樣的培訓平臺,會使得她們對本公司產生好感,加深印象;同時在培訓過程中,我們有意加強她們對XX白酒公司及產品的了解,讓其與我們的市場代表建立起友誼關系,甚至對XX白酒形成一種歸屬感。這樣,在日常推銷中,她們就會主動向客人介紹XX白酒,積極配合我們的市場活動;對于酒店來說,我們的培訓幫助他們提高了員工素質,也將獲得更多的經濟利益,通過這種服務形式的激勵活動,我們將會在酒店行業特別是廣大服務員中形成良好的口碑,從而確立起我們在K/A終端的強勢地位。實現市場“推力”。后續可以通過“星級”服務員評選活動,晉升領班培訓活動、服務員聯誼會。使XX白酒成為她們酒店從業生涯的良師益友。
7,酒類進出口公司辦理
進口酒類國內市場管理辦法國家經貿委、國家工商局、海關總署、國家技術監督局、衛生部、國家商檢局聯合制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進口酒類國內市場管理,維護進口酒類國內市場經營秩序,保護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進口酒類,是指啤酒以外的各種進口預包裝瓶裝酒、進口桶裝酒、進口半成品酒(基酒),在我國境內分裝、加工后分裝的發酵酒(葡萄酒、香檳酒、果酒等),蒸餾酒(威士忌、白蘭地、干邑、伏特加、朗姆酒、谷物酒等)和配制酒(利口酒、苦艾酒等)。 第三條國家經貿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衛生部、海關總署、國家技術監督局和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按職責分工依法對進口酒類進行管理。 第四條對進口酒類在國內市場實行下列管理: (一)海關監管管理。 (二)衛生監督管理,包括口岸衛生監督檢驗(衛生檢疫、“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標志”和衛生證書管理等)和國內生產、經營衛生監督管理。 (三)質量監督管理。 (四)市場經營行為和市場秩序監督管理。 (五)稅收征管管理等。 第五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進口酒類生產加工、流通活動的企業,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進口酒類口岸管理 第六條口岸進口食品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對進入我國境內的進口酒類(包括免稅進口酒類)依法進行監督檢驗。進口單位應提供進口酒類輸出國(地區)產地衛生證明。進口酒類(不包括免稅進口酒類)應根據我國《食品標簽通用標準》和有關規定加貼中文標簽。口岸進口食品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機構依照本條規定對進口酒類進行監督檢驗。對監督檢驗合格的加貼“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標志”,簽發衛生證書(正本、副本)。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準進口。 第七條海關依法對進口酒類進行監管,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海關憑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簽發的進口貨物許可證和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簽發的放行通知單并征稅后驗放。 第三章進口酒類國內市場流通管理 第八條進口酒類國內市場流通管理,是指對進口酒類的批發、零售和儲運等流通環節的管理。 第九條從事進口酒類的批發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金)、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 (二)有健全的批發企業管理制度。 (三)有熟悉進口酒類知識的專業人員。 (四)有穩定的批發銷售網絡。 (五)有識別“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標志”的手段。 (六)有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 (七)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進口酒類的批發企業的資格認定,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范圍內的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第九條規定條件審定,并辦理企業法人注冊登記,遇有問題,由國家經貿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關部門解決;地方批發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第九條規定條件審定,并按照登記管轄規定辦理企業法人注冊登記,遇有問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關部門解決。企業經注冊登記后,方可開展進口酒類批發業務。 第十一條從事進口酒類銷售的企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持有進口貨物許可證(可以是復印件)、海關征稅稅單(可以是復印件)和衛生證書(正、副本),經銷的進口酒類必須貼有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的“中文標簽”和第四款規定的“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標志”。 (二)不得偽造、變造進口酒類衛生監督檢驗合格標志、認證標志和中文標簽等質量標志。 (三)不得制售假冒偽劣進口酒類。(四)不得經銷走私進口酒類。 (五)接受質量、衛生標準等有關業務的培訓指導。 第十二條經銷進口酒類的企業的主管部門及旅游飯店、酒店的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規定的職責,指導建立和規范進口酒類配送中心、連鎖經營和代理經營等,建立健全進口酒類流通網絡。 第四章進口酒類生產、加工管理 第十三條進口的桶裝原裝酒、半成品酒檢放入境,再經小瓶分裝、勾兌、過濾、貯存等加工工序后,使用國外品牌并在我國境內銷售的,按進口酒類管理。 第十四條從事進口酒類生產、加工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合同規定有返銷比例條款的,應將其產品按合同規定比例返銷境外。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及其檢驗機構依法對其返銷境外的酒類按出口食品進行管理和檢驗。對因故不能反銷需留在境內銷售的進口酒,應按有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經海關核準后,按一般進口酒辦理有關手續。本《辦法》下發前已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應按合營合同章程規定的經營范圍從事進口酒的銷售,并憑外經貿部門的批準文件取得在其經營范圍內銷售本企業自產產品的許可。 第十五條各地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列生產加工企業進行衛生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進口酒類生產、主管部門應建立進口酒生產、加工的技術標準和質量檢驗標準。 第五章免稅進口酒類管理 第十七條口岸海關按海關總署有關規定對免稅進口酒類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免稅進口酒類不得進入國內市場經銷。國家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口岸及其他任何地區從事免稅進口酒類的購銷業務。 第六章違法進口酒類的處理 第十九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由海關依法對違法進口酒類進行罰處。 第二十條根據《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和《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對非法經銷走私進口酒類進行查處。 第二十一條對依法沒收的進口酒類,應依據第六條規定,經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加貼中文標簽、“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標志”,并補發衛生證書(正、副本)之后,拍賣進入國內市場銷售。 第七章進口酒類市場監督檢驗管理 第二十二條各級經貿委(經貿、計經貿)、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衛生行政、商檢、稅務以及各口岸海關、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等部門,要在給職責范圍內相互配合,協調行動,對本地區進口酒類市場實行統一的、有組織的聯合檢查,做好進口酒類生產管理和流通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消費者有權依法對進口酒類質量、衛生和價格等問題向生產者、經營者提出詢問,或向其主管部門投訴。受理詢問和投訴單位,應在一個月內作出答復和處理。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依法向有關部門檢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對檢舉有功者,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辦法規定的經營單位和個人,海關、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衛生行政、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商檢機構、稅務、公安等有關部門將依有關法規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可能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