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新標準什么時候實行,白酒新規什么時候開始

1,白酒新規什么時候開始

2021年5月,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白酒工業術語》《飲料酒術語和分類》兩項國家標準,被視為白酒“新國標”,并將于2022年6月1日正式實施。6月1日起,中國白酒“新國標”正式實施新標準明確了“白酒”的定義,即“以糧谷為主要原料,以大曲、小曲、麩曲、酶制劑及酵母等為糖化發酵劑,經蒸煮、糖化、發酵、蒸餾、陳釀、勾調而成的蒸餾酒。”同時,修改了固態法白酒、液態法白酒、濃香型白酒、清香型白酒、醬香型白酒等定義,增加了兼香型白酒、董香型白酒、馥郁香型白酒以及調香白酒等定義。其中,新增的調香白酒定義為:“以固態法白酒、液態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或食用酒精為酒基,添加食品添加劑調配而成,具有白酒風格的配制酒。”也就是說,新國標將調香白酒從白酒分類中剔除,明確其屬于配制酒。主要注意點有:1、必須以糧谷為主要原料這其中關鍵的一點是明確了白酒必須以“糧谷”為主要原料。同時,對“糧谷”的定義也有解釋,指谷物和豆類的原糧和成品糧,谷物包括稻谷、小麥、玉米、高粱、大麥、青稞等。除了主要原料必須是糧谷,“新國標”還要求,即便生產工藝中需要添加部分食用酒精,也必須使用糧谷釀造的酒精。以前也有企業采用糧谷釀造的酒作為基酒,卻用薯類生產的食用酒精進行勾兌,從而降低成本。根據“新國標”,這樣生產的酒將不再算是白酒。2、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劑在過去,為保證白酒的香氣和口感,企業可以通過添加食品添加劑進行修飾。“新國標”明確,白酒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劑。同時,將所有添加食品添加劑的調香白酒歸屬為配制酒,與白酒類別明顯區分開來。3、白酒標簽的變化6月1日后,生產的白酒商品標簽也將有變化。在“新國標”實施后生產上市的白酒,只要瓶身或者包裝上標明了白酒二字,就是糧谷釀造、無添加的白酒。配料表上明確標有“食用香料”的,按照新標準,將被劃為“調香白酒”,不得再稱為白酒。

白酒新規什么時候開始

2,2022年6月實施的白酒新國標

2022年6月1日,GB/T 15109-2021《白酒工業術語》及GB/T 17204-2021《飲料酒術語和分類》兩項國家標準正式實施。在新修訂的兩項國標中,規定了白酒和飲料酒相關術語和定義,明確了飲料酒分類原則,更加通俗易懂,便于消費者在選購時了解各類酒產品的特點,將助推酒產品技術和工藝的進步與創新、規范酒產品市場健康發展。關于白酒定義,新國標中表明,“白酒是以糧谷為主要原料,以大曲、小曲、麩曲、酶制劑及酵母等為糖化發酵劑,經蒸煮、糖化、發酵、蒸餾、陳釀、勾調而成的蒸餾酒”,這其中關鍵的一點是明確了白酒必須以“糧谷”為主要原料。對“糧谷”的定義,《白酒工業術語》也有解釋,指谷物和豆類的原糧和成品糧,谷物包括稻谷、小麥、玉米、高粱、大麥、青稞等,同時明確了糧谷的定義中不包括薯類。關于調香酒定義,《白酒工業術語》中顯示,調香酒是以固態法白酒、液態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或食用酒精為酒基,添加食品添加劑調配而成,具有白酒風格的配制酒。新國標中將調香型白酒從“白酒”中剝離出來,歸入配制酒,將其與傳統固態法白酒進行區別,這有利于保護消費者權益,在以后的白酒選購中更好地辨別。固態法白酒、液態法白酒和固液法白酒均明確規定“不直接或間接添加非自身發酵產生的呈色呈香呈味物質”,即不能使用食品添加劑,要求更加嚴格,這能夠很好地避免“魚目混珠”。在新國標中,修改了濃香型白酒、清香型白酒、米香型白酒、鳳香型白酒、豉香型白酒、芝麻香型白酒、特香型白酒、濃醬兼香型白酒、老白干香型、醬香型白酒等的術語定義;增加了兼香型白酒、董香型白酒、馥郁香型白酒、糖化發酵劑、發酵容器、固態發酵、固態蒸餾、特殊工藝等術語的定義。新國標中各香型白酒定義的清晰界定,既方便消費者在選購時了解各類酒產品的特點,也將會助推酒產品技術和工藝的進步與創新,規范酒產品市場健康發展。GB/T 17204-2008《飲料酒分類》中對飲料酒分為發酵酒、蒸餾酒、配制酒三類,而新的國家標準《飲料酒術語和分類》在原標準基礎上,對標準框架進行了調整,將露酒從配制酒中獨立出來單獨列為一類,這一舉措將有利于露酒行業的發展。另外,勾兌調味是白酒釀造生產必須的工藝,但由于社會逐步將“勾兌”一詞異化,進而造成消費者對白酒勾兌的不接受不理解,修訂標準中,將舊標準各個定義中“勾兌”二字統一改成“勾調”,更符合當下為白酒正名的需要。

2022年6月實施的白酒新國標

3,白酒新規什么時候開始

2022年6月1日,白酒新標準將實施。實施主要內容:1、調香類白酒以后不屬于白酒,只能稱之為調制酒。2、調香類白酒不可以用非谷類的食用酒精和食品添加劑。新國標前后勾兌酒的區別:所謂的勾兌酒,就是白酒專業術語上的液態法白酒和固態法白酒,一起來看一下新規前后勾兌酒的標準吧。目前勾兌酒所用的食用酒精和香精多是以淀粉、糖類(像紅薯、豆粕、甘蔗渣等)為主原料調和而成的,倘若2022年6月1號之后某蘭山等白酒還采用這類的原料作為食用酒精和香料勾調就不能稱之為白酒,只得稱為酒料,即配制酒。拓展資料:【稅收法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_(財稅字[2001]第084號),規定從2001年5月1日起,糧食白酒、薯類白酒計稅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實行從價定率計算應納稅額的辦法,調整為實行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相結合計算應納稅額的復合計稅辦法,(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銷售額×比例稅率)。其中,定額稅率: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均為每斤(500克)0.50元;比例稅率:糧食白酒_25%,薯類白酒1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_,規定從_2006年4月1日起,糧食白酒、薯類白酒的比例稅率統一調整為20%;定額稅率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從量定額稅的計量單位按實際銷售商品重量確定,如果實際銷售商品是按體積標注計量單位的,應按_500毫升為1斤換算,不得按酒度折算。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9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如果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與修訂前相比,組成計稅價格公式的分子增加了“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2012年7月13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頒布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財法[2012]8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二款“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進行了解釋:委托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為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白酒生產許可證制度】2005年9月1日起,國家對生產重要工業產品的企業,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2006 年度,國家頒布了《白酒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該細則規定:國家發改委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將白酒生產線列入限制類目錄。此后,國家質檢總局于2010年8月發布《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規定了食品生產企業的必備條件,并在《關于調整部分食品生產許可工作的公告》中規定,將規模以上白酒生產企業的生產許可審批工作由國家質檢總局組織實施調整為由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實施,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全國白酒行業純糧固態發酵白酒行業規范2005年2月,經國務院國資委和國家發改委有關部門同意,中國食品工業協會頒布實施《全國白酒行業純糧固態發酵白酒行業規范》,推行“純糧固態白酒標志”。【酒類流通管理政策】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自2006年1月起施行。該管理辦法規定包括酒類批發、零售、儲運在內的酒類流通實行經營者登記備案制度和溯源制度:酒類經營者按屬地管理原則,填報《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酒類經營者在批發酒類商品時應填制《酒類流通隨附單》,在酒類流通的全過程實現單隨貨走、單貨相符,以實現酒類商品自出廠到銷售終端全過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同時規定酒類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并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予以明示。加強白酒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要求針對2012年底曝光的白酒塑化劑事件,以及屢禁不止的以假酒、劣質酒冒充高檔白酒的現象,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于2013年11月頒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白酒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確了要嚴格落實白酒生產企業責任主體,從源頭保障白酒質量安全。強調了原輔材料采購、生產過程監管、產成品出廠檢測、白酒標簽監管的全過程監管。并著重強調了對塑化劑污染物的控制措施,嚴禁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白酒,嚴禁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此外,《通知》還要求強化監管力度,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通過專項整治和抽查的手段,督促企業滿足生產許可條件,強調了對白酒加工小作坊的監管要求,明確了要完善白酒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制度和退出機制。

白酒新規什么時候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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