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嶺酒廠注冊,酒業注冊公司申請怎么寫

1,酒業注冊公司申請怎么寫

先去工商局得濟出示 營業執照 提供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公司章程等等

酒業注冊公司申請怎么寫

2,金山嶺酒的價格

金山嶺酒,最便宜的6塊,最貴的225,中間的有9塊的,12的,16的,23的,32的,60的,75的,80的,130的!望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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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開酒廠需要什么手續

開酒廠要到消防、環保、工商、衛生等部門辦理相應手續。具體情況到當地工商局登記注冊科咨詢。至于經驗,我覺得你最少有酒類行業的從業經驗,如果沒有,最好在進入此行業前親自進行市場調研或者請專業的人員幫你。

開酒廠需要什么手續

4,洋河酒廠注冊多少個商標

經過系統查詢,以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為主共注冊1483個商標,已無效161個商標。
大概30個 洋河酒廠平安分廠最好的
包括正在受理中的1483個
你要注冊商標嗎

5,酒廠需要辦理什么手續問

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地稅、規模大的還要去消防、環保。 如果你的規模小的話,呵呵,我的意思就不去弄這些了。在我這邊釀酒的利潤不大,如果你還要跑這些部門那每個月交了錢之后你就沒有多少錢賺了。
去工商局辦理變更手續、車間的驗收等,酒廠搬遷需要更換生產線?怎么發送生產線的資料給您 參考一下呢

6,開一個釀酒廠規模小于100斤以下需要哪些手續酒的品質怎么才

1人有限公司注冊資金要10萬以上 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無需注冊資金 酒廠要有做酒的許可證的 現在的申請模式是這樣的 現在一般都是到代理商或經濟園區辦理注冊業務 你去工商所自己辦理也會被其介紹到經濟園區去注冊 因為經濟園區一般是當地政府設立的(也有民間設立的),政府和工商所是相互聯系的. 一般除非這地方沒經濟園區就直接去工商所辦理 當然你也可以自己去工商所辦理下看看 下面我給你個流程 辦理工商登記流程 查名 所需材料:全體投資人的身份證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 整理資料 所需材料: 1. 公司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 公司申請登記的委托書 3. 股東會決議 4. 董事會決議 5. 監事會決議 6. 章程 7. 股東或者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8. 董事、監事、經理、董事長或者董事的任職證明 9. 董事、監事、經理的身份證復印件 10. 驗資報告 11. 住所使用證明(租房協議、產權證) 12.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需提交部門的批準文件 ↓ 驗資 ↓ 報工商局審批 ↓ 核法營業執照 辦理稅務登記證流程 提出登記申請,提供營業執照和有關證件 ↓ 領取稅務登記表,并如實填寫有關內容 ↓ 報送稅務登記表 ↓ 審查稅務登記表及提供有關文件及證件 ↓ 案頭核審 ↓ 審批 ↓ 打印稅務登記表 ↓ 領取稅務登記表 附送材料: 1.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2. 《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3. 《驗資報告》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4. 企業章程或協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合同書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5. 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6. 經營地的房產權或使用權或租賃證明(加貼印花稅)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像你這么小的規模不需要辦理手續就能自己釀酒

7,生產型酒業公司營業執照申請流程

億財源小黎為你解答:深圳注冊公司的話實行全流程無紙化注冊公司了,并且多證合一只需領營業執照!一般在注冊公司前,需要準備的是:1、確定股東:就是要確定合伙人,也可以是一個人獨資的;2、公司名稱:公司字號最好是三個字或四個字以上,比較容易通過;字號不能重復同一個行業都是唯一的;例如“深圳市億財源財務管理有限公司”,億財源是字號;財務管理是行業;3、經營范圍:根據實際經營情況,在深圳的“市場和質量監督委員會”是可以查到同行的經營范圍作參考的。(百度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就可以找到)4、注冊資本:一般建議根據公司業務需要自行設定注冊資本,注冊資本對于公司發展非常關鍵。現在是認繳制,注冊資本1元起,一般是三十年后繳清。不過注冊資金并不是越大越好,有限公司德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比如公司注冊資本1萬元,那么如果公司針對破產了,只需要承擔1萬元的責任,單注冊公司100萬就得承擔100萬的責任!只針對公司資產,跟跟人的資產沒有任何關系;5、身份證明:所有股東及法人/監事的個人數字證書用于資料簽名。“全業務全流程無紙化網上商事登記”流程:1、辦理數字證書法人、股東、監事的個人數字證書(可用于工商注冊簽名的網銀U盾,在中農工建、平安、中信、郵政、招商、農商可辦理)2、填報信息經辦人進入全流程電子登記系統,在電子申請表上按規范格式填寫申請信息,下載PDF電子申請書。3、電子簽名在核對電子申請表的信息內容無誤后,經辦人、法人代表、股東及董事成員等相關簽字人均需按要求使用數字證書在PDF電子申請書上進行電子簽名。4、驗證簽名信息完成全部電子簽名后,在連接互聯網的情況下,完成提交申請,由網上注冊系統自行驗證相關簽字人信息。5、網上審核商事登記機關通過審核系統對經辦人提交的PDF電子申請書內容進行審查,一般3-5個工作日得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6、領取營業執照并刻章商事登記機關網上審批后,經辦人可到市場監督管理局窗口領取營業執照,刻章,完成注冊。

8,如果自己辦個小型酒廠需要辦理哪些手續還有酒的成分酒精度等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小酒廠消費稅管理,堵塞稅收漏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84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稅收征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酒廠是指會計核算不健全的小型酒類生產業戶。 第二章 稅源管理   第三條 主管國稅機關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酒廠應當及時納入稅收管理,建立稅源征管臺帳,做好手續傳遞,輸入稅收征管系統,納入戶籍管理,并建立稅源戶籍檔案,分戶設立 “小酒廠基本信息登記表”(見附件1),登記企業基本情況。   第四條 國稅機關登記小酒廠基本情況,主要指標包括:反映企業生產規模的指標,如職工人數、注冊資金、酵池數量、上年生產量、本年計劃產量等;反映企業基本生產經營情況的指標,如單池耗料數量、各季節投入產出比率、產品品種、酒精含量、酒精成分、包裝規格、平均出廠價格、主要生產方式、酵池分布編號情況、小酒廠基本生產工藝流程等。其中單池耗料數量、投料間隔時間、生產周期和各季節出酒率是測算生產量和銷售量的關鍵性指標。因季節和生產工藝變化,上述指標增減變化時,應及時登記。   第五條 對小酒廠基本情況的登記主要采取小酒廠申報,國稅機關核實的方式進行。   第六條 對不同指標的核實應分別采取不同的方法。   對產品品種、包裝規格、生產方式、酵池分布編號情況、基本生產工藝流程等情況主要采取到生產車間、成品酒和包裝物庫房現場查驗方法。   對酵池單池耗料數量按實際過磅數量核實。要求企業在酵池下料前向稅務部門報告或稅務部門根據掌握的情況進行抽查,根據企業出庫過磅數量計算出單池耗料數量。   對酵池發酵周期及出酒率采取詢問、現場查驗和計量的方式進行采集。要求企業在酵池出池蒸酒時向稅務部門報告或稅務部門根據掌握的情況進行抽查,監控人員對酵池進行編號,將各酵池下料時間、數量、出池蒸酒時間、各池出酒數量(現場過磅按斤/桶等計量方式)等逐一記錄,結合詢問情況從而核實酵池生產周期和出酒率。   第七條 主管國稅機關應當經常深入小酒廠,及時了解小酒廠的稅源變化情況,掌握其生產計劃、生產方式、酵池分布、工藝流程、生產周期、產品品種、出廠單價等生產經營主要指標及變化情況。   第八條 稅務登記內容及基本信息登記項目發生變化的,小酒廠應及時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條 對小酒廠開業、停(歇)業實行報告備案制度,主管國稅機關應進行跟蹤管理、巡回檢查。      第三章 監控指標及測算   第十條 小酒廠監控指標確定為靜態指標和動態指標。   靜態指標,主要是指與企業納稅密切相關且在一定時間內相對不變或變化不大的信息,如酵池數量、單池耗料數量、發酵周期、生產周期、出原酒比率、單池出酒量、原料、成品酒種類、酒精成分、包裝規格等。   動態指標,主要是指與企業納稅密切相關且每月都有變化的信息,如當期產量、銷售數量、庫存數量、銷售收入、利潤等指標。通過靜態指標監控、掌握小酒廠生產經營基本情況,并為測算動態指標提供重要依據。   國稅機關通過靜態指標監控、掌握小酒廠生產經營基本情況,并為測算動態指標提供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釀造白酒的業戶銷售量及銷售額的測算:   (一)本月單池出酒數量=本月出酒單池投料數量*平均出酒率。   (二)本月原酒產出數量=Σ本月單池出酒量。   (三)本月生產產成品耗用原酒數量=期初庫存原酒數量+本月原酒產出數量-期末庫存原酒數量。   (四)本月某種產成品生產數量=(本月生產該產成品投入原酒數量*原酒平均酒精含量)/該成品酒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以百分比表示,如65度原酒含量表示為65%。一般情況下原酒均折合成65度的標準白酒。   (五)本月某種產品銷售量=期初庫存產成品數量+本月生產產成品數量-期末庫存產成品數量。   (六)該酒廠本月銷售額=∑(本月某種產品銷售量*平均銷售單價)。   第十二條 以外購酒精或白酒勾兌白酒的業戶銷售量及銷售額的測算:   (一)本期耗用外購酒及酒精數量=期初庫存+本月購進-期末庫存。   (二)本月某種產成品生產數量=(生產該種酒耗用的外購白酒數量*外購白酒酒精含量+生產該種酒耗用的外購酒精數量*外購酒精度)/該成品酒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以百分比表示,如38度白酒含量表示為38%。   (三)本月某種產品銷售數量=期初庫存+本月生產-期末庫存。   (四)該酒廠本月銷售額=∑(本月某種產品銷售數量*平均銷售單價)。   第十三條 用外購酒精或白酒勾兌成品酒同時自己也釀造白酒的業戶銷售量及銷售額的測算,結合上述第十、十一條中的測算方法綜合進行。   第十四條 采用其他生產方式生產白酒及酒精的小酒廠銷售量及銷售額的測算,主管國稅機關可根據其實際生產工藝,參照上述方法進行。 第四章 日常監控    第十五條 主管國稅機關應要求小酒廠建立“四個臺帳”并據實填報。   “小酒廠外購主要材料登記臺帳”(見附件2):按購入材料種類分戶設置,詳細登記酒精、原酒、包裝物等多種主要材料購進入庫數量及時間,生產領用數量及時間,期末庫存余額等動態信息指標;   “酵池生產原酒登記臺帳”(見附件3):按各酵池分戶登記投料時間、投料數量、蒸酒時間、出原酒比率,出酒入庫數量等;   “小酒廠生產領用自產原酒登記臺帳”(見附件4):將原酒入庫時間及數量、生產領用時間及數量,原酒庫存數量按次詳細登記。原酒入庫數量根據所有“酵池生產原酒登記臺帳”中“入庫數量”合計數登記,帳面反映的庫存數量要與實際盤庫數量相核對;   “小酒廠成品酒產、銷、存登記臺帳”(見附件5):根據產品名稱分戶登記生產入庫數量、銷售數量、平均單價、銷售金額,庫存數量等指標。   第十六條 對“臺帳”的核實主要是通過對原材料、原酒,產成品庫存數量進行實地查驗,結合生產(購進)數量,測算出庫數量。查驗的主要內容及方法:   (一)“小酒廠外購主要材料登記臺帳”:一是通過實地查驗庫存數量,核實期末庫存余額的真實性,二是通過核對進貨發票、入庫單、購銷合同等核實購入數量,結合上次核實庫存數量,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公式推算出生產領用數量。    (二)“酵池生產原酒登記臺帳”:核實的重點是原酒產量,利用掌握的單池耗量數量、發酵周期,出酒率等指標,根據投料時間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公式推算出每個酵池原酒產出量。    (三)“小酒廠生產領用自產原酒登記臺帳”:一是根據 “酵池生產原酒登記臺帳” 所有酵池的“入庫數量”合計出原酒入庫數量,核實“小酒廠生產領用自產原酒登記臺帳”中“原酒入庫數量”真實性,二是通過測量存放原酒容器內原酒液面高度,結合容器總容積,查驗原酒庫存數量,兩者相結合,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公式推算出生產領用數量。    (四)“小酒廠成品酒產、銷、存登記臺帳”:對“臺帳”核實的關鍵是生產入庫數量。根據“小酒廠領用自產原酒登記臺帳”中原酒生產領用數量和“小酒廠外購主要原材料登記臺帳”外購酒、酒精,原酒生產領用數量,結合自產原酒,外購酒精,原酒及產成品的酒精含量,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款公式推算成品酒生產數量,再結合實地查驗核實的的庫存數量,按照第十一條第(五)款公式推算銷售數量。對不同產品品種,主要依據相應包裝物耗用情況進行區分。   第十七條 稅務監控人員應切實履行好職責,及時了解小酒廠的開停業情況和產品生產情況。同時要針對企業生產特點及淡、旺季經營規模較懸殊的狀況,實施不同的監控方式、明確不同的監控重點。    (一)以外購酒精或白酒勾兌成品酒的業戶,生產周期短、隱蔽性強,管理難度較大。應把了解其進貨渠道、核實進貨數量作為管理的切入點。    (二)購進原糧釀造白酒的業戶,生產周期長(發酵期一般30-45天左右)、出酒率根據發酵期有一定幅度變化。掌握其酵池數量、規模、投料時間、生產周期和出酒率是測算生產量和銷售量的關鍵。    (三)小酒廠旺季一般為中秋節前一個月,春節前兩個月,此時應每周到業戶經營場所查驗一次,淡季也應不定期地到業戶經營場所查驗,但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加強與工商管理、技術監督等部門的聯系,通過多種渠道了解小酒廠的情況。特別是定期與技術監督部門核對,通過白酒生產許可證的發放情況來掌握白酒生產企業的增、減等變化情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小酒廠消費稅管理,堵塞稅收漏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84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稅收征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酒廠是指會計核算不健全的小型酒類生產業戶。 第二章 稅源管理   第三條 主管國稅機關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酒廠應當及時納入稅收管理,建立稅源征管臺帳,做好手續傳遞,輸入稅收征管系統,納入戶籍管理,并建立稅源戶籍檔案,分戶設立 “小酒廠基本信息登記表”(見附件1),登記企業基本情況。   第四條 國稅機關登記小酒廠基本情況,主要指標包括:反映企業生產規模的指標,如職工人數、注冊資金、酵池數量、上年生產量、本年計劃產量等;反映企業基本生產經營情況的指標,如單池耗料數量、各季節投入產出比率、產品品種、酒精含量、酒精成分、包裝規格、平均出廠價格、主要生產方式、酵池分布編號情況、小酒廠基本生產工藝流程等。其中單池耗料數量、投料間隔時間、生產周期和各季節出酒率是測算生產量和銷售量的關鍵性指標。因季節和生產工藝變化,上述指標增減變化時,應及時登記。   第五條 對小酒廠基本情況的登記主要采取小酒廠申報,國稅機關核實的方式進行。   第六條 對不同指標的核實應分別采取不同的方法。   對產品品種、包裝規格、生產方式、酵池分布編號情況、基本生產工藝流程等情況主要采取到生產車間、成品酒和包裝物庫房現場查驗方法。   對酵池單池耗料數量按實際過磅數量核實。要求企業在酵池下料前向稅務部門報告或稅務部門根據掌握的情況進行抽查,根據企業出庫過磅數量計算出單池耗料數量。   對酵池發酵周期及出酒率采取詢問、現場查驗和計量的方式進行采集。要求企業在酵池出池蒸酒時向稅務部門報告或稅務部門根據掌握的情況進行抽查,監控人員對酵池進行編號,將各酵池下料時間、數量、出池蒸酒時間、各池出酒數量(現場過磅按斤/桶等計量方式)等逐一記錄,結合詢問情況從而核實酵池生產周期和出酒率。   第七條 主管國稅機關應當經常深入小酒廠,及時了解小酒廠的稅源變化情況,掌握其生產計劃、生產方式、酵池分布、工藝流程、生產周期、產品品種、出廠單價等生產經營主要指標及變化情況。   第八條 稅務登記內容及基本信息登記項目發生變化的,小酒廠應及時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條 對小酒廠開業、停(歇)業實行報告備案制度,主管國稅機關應進行跟蹤管理、巡回檢查。      第三章 監控指標及測算   第十條 小酒廠監控指標確定為靜態指標和動態指標。   靜態指標,主要是指與企業納稅密切相關且在一定時間內相對不變或變化不大的信息,如酵池數量、單池耗料數量、發酵周期、生產周期、出原酒比率、單池出酒量、原料、成品酒種類、酒精成分、包裝規格等。   動態指標,主要是指與企業納稅密切相關且每月都有變化的信息,如當期產量、銷售數量、庫存數量、銷售收入、利潤等指標。通過靜態指標監控、掌握小酒廠生產經營基本情況,并為測算動態指標提供重要依據。   國稅機關通過靜態指標監控、掌握小酒廠生產經營基本情況,并為測算動態指標提供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釀造白酒的業戶銷售量及銷售額的測算:   (一)本月單池出酒數量=本月出酒單池投料數量*平均出酒率。   (二)本月原酒產出數量=Σ本月單池出酒量。   (三)本月生產產成品耗用原酒數量=期初庫存原酒數量+本月原酒產出數量-期末庫存原酒數量。   (四)本月某種產成品生產數量=(本月生產該產成品投入原酒數量*原酒平均酒精含量)/該成品酒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以百分比表示,如65度原酒含量表示為65%。一般情況下原酒均折合成65度的標準白酒。   (五)本月某種產品銷售量=期初庫存產成品數量+本月生產產成品數量-期末庫存產成品數量。   (六)該酒廠本月銷售額=∑(本月某種產品銷售量*平均銷售單價)。   第十二條 以外購酒精或白酒勾兌白酒的業戶銷售量及銷售額的測算:   (一)本期耗用外購酒及酒精數量=期初庫存+本月購進-期末庫存。   (二)本月某種產成品生產數量=(生產該種酒耗用的外購白酒數量*外購白酒酒精含量+生產該種酒耗用的外購酒精數量*外購酒精度)/該成品酒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以百分比表示,如38度白酒含量表示為38%。   (三)本月某種產品銷售數量=期初庫存+本月生產-期末庫存。   (四)該酒廠本月銷售額=∑(本月某種產品銷售數量*平均銷售單價)。   第十三條 用外購酒精或白酒勾兌成品酒同時自己也釀造白酒的業戶銷售量及銷售額的測算,結合上述第十、十一條中的測算方法綜合進行。   第十四條 采用其他生產方式生產白酒及酒精的小酒廠銷售量及銷售額的測算,主管國稅機關可根據其實際生產工藝,參照上述方法進行。 第四章 日常監控    第十五條 主管國稅機關應要求小酒廠建立“四個臺帳”并據實填報。   “小酒廠外購主要材料登記臺帳”(見附件2):按購入材料種類分戶設置,詳細登記酒精、原酒、包裝物等多種主要材料購進入庫數量及時間,生產領用數量及時間,期末庫存余額等動態信息指標;   “酵池生產原酒登記臺帳”(見附件3):按各酵池分戶登記投料時間、投料數量、蒸酒時間、出原酒比率,出酒入庫數量等;   “小酒廠生產領用自產原酒登記臺帳”(見附件4):將原酒入庫時間及數量、生產領用時間及數量,原酒庫存數量按次詳細登記。原酒入庫數量根據所有“酵池生產原酒登記臺帳”中“入庫數量”合計數登記,帳面反映的庫存數量要與實際盤庫數量相核對;   “小酒廠成品酒產、銷、存登記臺帳”(見附件5):根據產品名稱分戶登記生產入庫數量、銷售數量、平均單價、銷售金額,庫存數量等指標。   第十六條 對“臺帳”的核實主要是通過對原材料、原酒,產成品庫存數量進行實地查驗,結合生產(購進)數量,測算出庫數量。查驗的主要內容及方法:   (一)“小酒廠外購主要材料登記臺帳”:一是通過實地查驗庫存數量,核實期末庫存余額的真實性,二是通過核對進貨發票、入庫單、購銷合同等核實購入數量,結合上次核實庫存數量,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公式推算出生產領用數量。    (二)“酵池生產原酒登記臺帳”:核實的重點是原酒產量,利用掌握的單池耗量數量、發酵周期,出酒率等指標,根據投料時間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公式推算出每個酵池原酒產出量。    (三)“小酒廠生產領用自產原酒登記臺帳”:一是根據 “酵池生產原酒登記臺帳” 所有酵池的“入庫數量”合計出原酒入庫數量,核實“小酒廠生產領用自產原酒登記臺帳”中“原酒入庫數量”真實性,二是通過測量存放原酒容器內原酒液面高度,結合容器總容積,查驗原酒庫存數量,兩者相結合,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公式推算出生產領用數量。    (四)“小酒廠成品酒產、銷、存登記臺帳”:對“臺帳”核實的關鍵是生產入庫數量。根據“小酒廠領用自產原酒登記臺帳”中原酒生產領用數量和“小酒廠外購主要原材料登記臺帳”外購酒、酒精,原酒生產領用數量,結合自產原酒,外購酒精,原酒及產成品的酒精含量,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款公式推算成品酒生產數量,再結合實地查驗核實的的庫存數量,按照第十一條第(五)款公式推算銷售數量。對不同產品品種,主要依據相應包裝物耗用情況進行區分。   第十七條 稅務監控人員應切實履行好職責,及時了解小酒廠的開停業情況和產品生產情況。同時要針對企業生產特點及淡、旺季經營規模較懸殊的狀況,實施不同的監控方式、明確不同的監控重點。    (一)以外購酒精或白酒勾兌成品酒的業戶,生產周期短、隱蔽性強,管理難度較大。應把了解其進貨渠道、核實進貨數量作為管理的切入點。    (二)購進原糧釀造白酒的業戶,生產周期長(發酵期一般30-45天左右)、出酒率根據發酵期有一定幅度變化。掌握其酵池數量、規模、投料時間、生產周期和出酒率是測算生產量和銷售量的關鍵。    (三)小酒廠旺季一般為中秋節前一個月,春節前兩個月,此時應每周到業戶經營場所查驗一次,淡季也應不定期地到業戶經營場所查驗,但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加強與工商管理、技術監督等部門的聯系,通過多種渠道了解小酒廠的情況。特別是定期與技術監督部門核對,通過白酒生產許可證的發放情況來掌握白酒生產企業的增、減等變化情況。 草青青A 2009-11-12 09:57:04 消費稅采用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兩種計稅方法。 (一)以價定率應納稅額的計算 采用從價定率方法計算應納稅額,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消費稅額=銷售額×適用稅率 當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已定時,應納稅額的計算是否正確,關鍵取決于銷售額的確認。而銷售額的確認又因銷售額形成的方式不同而有所區別,現分述如下: 1.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 (1)應稅銷售額的確認。納稅人對外銷售其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其銷售額為依據計算納稅。這里的銷售額包括向購貨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應向購貨方收取的增值稅稅額。如果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未扣除增值稅稅款或者因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采取價稅合并形式收取貨款的,在計算消費稅額時,應換算成不含增值稅額之后再行計算,其換算公式為: 應稅消費稅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這里所說的價外費用與增值稅規定的價外費用相同。 對于應稅銷售額的確認還有一些特殊規定: ①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銷售的,無論包裝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在合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現金,此項押金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納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口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的,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對既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裝物的押金,凡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予退還的,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 ②有些應稅消費品可以按銷售額扣除外購已稅消費品買價后的余額作為計稅價格計算繳納消費稅(所謂“外購已稅消費品的買價”,是指購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額,不包括增值稅稅款)。例如,外購已稅煙絲生產的煙;外購已稅白酒和酒精生產的酒;外購已稅化妝品生產的化妝品;外購已稅護膚擴發品生產的護膚護發品;外購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外購已稅鞭炮焰火生產的鞭炮焰火等。這項規定,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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